▲图片来自影视剧。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五年,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黎霞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她表示,从相关裁判文书看,很多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低则几千元,高则两三万,超过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行为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她希望,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家庭暴力赔偿“雨过地皮湿”,不能真正“罚痛”施暴者,不能让施暴者认清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反而会让当事人有恃无恐,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而要打破这一现状,根子还在于司法机关的政策和理念的进步,突破传统意义上“夫妻之间互不负债”的概念,旗帜鲜明地认定,基于人格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也是一种“债”,不因夫妻关系而混同。
家庭暴力本来就不是偶发的,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这就导致被家暴对象长期处于精神恐惧和肉体伤害当中,这种严重伤害更应体现在家暴的赔偿数额上。不能因为伤害的是“最亲爱的人”,就在赔偿金额上打折,这不是顾及家庭感情,而是纵容家暴行为。
按网友的朴素想法,如果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打对方一拳要赔5000元,踢对方一脚要赔1万元,家暴之后得净身出户,那以后还有多少人敢“忍不住”?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被害方的赋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新规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就明确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事实上,很多法院在家暴赔偿数额上一直比较谨慎,就像黎霞代表所说的,“从相关裁判文书看,很多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低则几千元,高则两三万,超过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
为什么明明是暴力伤害,明明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很多法院还是不敢多判家暴赔偿款呢?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传统意义上“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理念,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夫妻之间不能形成“侵权之债”,不能像“对其他人侵权”那样形成赔偿。
之前,相关有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被部分人错误解读为“从制度上否定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夫妻共同财产”衍生出“夫妻之间没有债”,再到“夫妻之间几乎不用赔偿”,这是传统思维影响了《婚姻法》《反家暴法》的发威,让堂堂正正的家暴赔偿被架空。这导致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行为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就像有些学者说的,家庭暴力以受害人的人格权作为侵权客体,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实质差异。家庭暴力的赔偿理应“突破婚姻关系的内在限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民法典》惩戒家暴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