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蛰,轻则受伤
重则危及生命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引发关注
起因竟是
四川一男子和女友想吃蜂蛹
捅了一野蜂窝
结果途经事发地的一名路人
却被蛰死了……
“捅”出来的祸端
2020年8月22日中午,王某和女友李某驱车到乡村摘野蜂窝,想要弄点蜂蛹吃。路边的一棵樟树上,有一个直径及长度分别为30、40厘米大蜂窝,二人遂准备摘取。
王某身穿防蜂服后,用灭蚊药喷除蜂窝外的马蜂,再用口袋套住蜂窝,并将蜂窝附着的树枝一同锯断拿走。女友李某则劝阻正准备经过的人群,以免被蜇伤。但是取完蜂窝后,王某没在现场立即处理蜂包,将蜂包包好放进车里。随后,二人驱车离开。
令人心痛的是,当晚,赵某因抢救无效去世。威远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赵某的死亡原因为:蜂蛰伤。入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窦性心动过速”,出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心脏骤停”。
“蛰”出来的纠纷
赵某去世后,其家属将王某和其女友李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赵某家属认为:
赵某是被王某和李某二人所取走的蜂窝所残留的马蜂蛰死的,故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取蜂窝是事实,但现场并没有遗落蜂包残留物,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二人取了马蜂窝,而导致马蜂报复。而且死者赵某的死因不能确定为被蜂蛰导致其死亡。
死者的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过错。被告取蜂窝的动机和目的是吃蜂蛹,不可能预见取蜂窝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应观察通行,其对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自身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这样判
根据原告方举示的证据、双方在庭审的陈述等,法院认为:赵某被蜂窝后残留的马蜂所蛰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理由:
1、二被告取马蜂窝的时间是中午,在这一时段,有不少马蜂外出觅食......;
2、有证件显示,赵某在行至事发之樟树下时,有用随身携带的口袋挥动(挡打马蜂)动作;
3、赵某的出诊到转院治疗,加上两院的印证,可以证明赵某确系在该樟树下被蛰伤;
4、事发地当地村民证实原告陈述属实。
根据威远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赵某死亡原因为“蜂蛰伤”。综上,能够认定赵某死亡由蜂蛰事件所致,即与二被告摘取马蜂窝具有因果关系。
据了解,本案蛰人系野生马蜂,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饲养之动物致害。另根据威远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显示,赵某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为上厕所擅自拔掉输液管的行为,系其自身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
此外,在此事故发生前,本地就有发生过马蜂蛰人致死事件,赵某明知自己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有马蜂窝,未确认安全后直接通过,而造成不幸发生;故对自身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忧子 摄
原告损失的认定问题,经综合统计,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共计247561.38元。
因此,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该事故责任确定二被告赔偿12378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