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详尽解释,明确规定在境外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此举被观察人士认为是在恐吓和威慑境外的异议人士。
政府要震慑和惩治的双重效果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2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缺席审判”,或称“缺席判决”,指当事人未出席法庭审判。在英美法系中,缺席审判暗示被告在犯罪审判中出庭权利被侵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罪行。
在2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对“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解释说,“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香港文汇报引述北京律师张志勇的话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中国缺席审判程序已经完备,将为保障国家安全、海外追赃等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具有震慑和惩治的双重效果。
在海外进行长臂管辖的又一例证
美国纽约城市大学亨特学院兼职讲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滕彪说,中共对“缺席审判程序”和“没收程序”的解释,是在将其黑手伸向海外,伸向非中国公民的又一个例证。
中共将其法律管辖权伸向海外此前已有先例。例如,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滕彪说,第三十八条规定意味着,不管你有哪个国家国籍,住在哪个国家,如果你被中国政府认为是在倡导香港独立,或者批评中国政府,就会被视为是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被依照香港国安法来惩罚。
不过,流亡美国的前中国人权律师陈建刚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没必要把中共的法律当回事儿。中共在没有这些法律条文之前一贯无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妄为践踏法律。
陈建刚指出,政治犯的家人被株连,财产被大肆抢夺等各种迫害的做法,都没有法律授权,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他认为,中共对刑法中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审判和没收财产的解释,是要以法律条文规定来进行威慑。
他说:“这是一种威慑,对于中共敌对的这些政治异议人士是一种威胁。但是,有这个条文和没有这个条文,遭受迫害的,想逃离中国的,仍然是存在的。”
异议人士被剥夺经济收入来源
尽管这是中国最高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审判和没收财产首次作出如此细化的解释,但是正如陈建刚所指出的那样,中共对于尚未被控犯罪的人已经在扼杀他们经济收入来源,中共称之为“涉案财产”。
去年8月17日,前中共党校教授蔡霞因为此前发表反对习近平、反对中共的言论,被中央党校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相关退休待遇。
蔡霞去年9月7日在推特上说,家人替她去银行取钱,被告知“该账户执行封户了”。蔡霞说,8月17日被开除出党并被取消养老待遇,8月20日就直接封掉她银行帐号,“不仅是我还有没有养老金,而且是我之前的存款都取不出来了。原来以为他们要置我于贫饿病痛之困境,现在才明白,他们要直接置我于绝境!”
蔡霞2012年退休,2019年来到美国居住。
前中国人权律师陈建刚说,中共当局知道,如果不能通过政治手段扼杀异见人士的声音,用经济手段剥夺他们的生活来源,则能起到釜底抽薪,杀一儆百的效果。
他说:“用经济手段,对于政治异议人士施压,这是中共一贯的手段,中共历来,这几十年来采取的手段,就是一种‘不服从,则不得食’的方式。”
陈建刚说,中共不仅对异议人士本人,还株连九族,断绝其家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并且抢夺他们的财产。他说,中共这种手段的结果是极其惨烈的。这也就是绝大部分知识分子不敢言,不敢说真话的一个主要原因。
分析:加大对海外异议人士的威逼
美国纽约城市大学亨特学院兼职讲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滕彪对美国之音说,中国最高法院对刑法解释的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通过刑法和没收财产的手段对境外的维权人士,异议人士进行进一步地威慑,其产生的影响非常现实。
他说:“因为几乎所有的在境外的这些异议人士,他们都在国内多多少少有一些联系,尤其是新近出来的一些人,他们在国内有财产或者有直系家属,都会对他们造成直接的损害,有可能通过缺席审判给他们定罪,然后就把他们的财产没收、罚款。”
滕彪教授说,像被取消退休待遇的前中央党校教授蔡霞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其中一些人在国内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滕彪预计,中国最高法此次对刑法作出解释后,当局会更加变本加厉,加快惩罚中共认为危害其国家安全嫌疑人的步骤。他说,在中共的淫威下,一些在海外的人,因担心国内财产和亲属的安全,不得不在言行方面自我审查。
他说:“中共在对付其政治敌人方面,无所不用其极,不仅动用法律手段,而且使用大量的非法律手段,包括失踪、酷刑等等,对付他们眼中的政治敌人。中共没收被其视为政治敌人的财产和金钱,并不是最重要的目的,只是个手段,最重要的目的是在政治上把他们对异议人士的恐吓、恐怖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