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刘培花的丈夫李根生为当地村委会主任,与村民李都成有矛盾。2007年10月1日,当李都成雇佣郭志信夫妇耕地时,刘培花等人以犁住坟地为由辱骂、恐吓、拦截甚至殴打郭志信夫妇。2012年,在李根生的支持、纵容下,刘培花先后多次在公共场合对李都成进行辱骂,还辱骂了支持李都成的村民,“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性质恶劣。”
但是,骂人事件之前没有得到追究,直到2019年4月19日,刘培花的丈夫李根生等人被侦查机关以“涉黑”予以抓捕,波及到刘培花。2020年,一审判决刘培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
2007年、2012年两次被指控的“骂人”,距离被追究已经超过13年和9年,时隔那么久去刑事追究一般不被认为是很严重的骂人行为,难免让人疑惑。这需要专业化的释法,用以垫平专业司法和公众朴素正义观之间的落差。
特别是,骂人和被判刑之间隔着至少9年的时间,这个“迟到的正义”需要司法机关更多的解释,才能把公众心里的问号拉直。就像刘培花说的“不能因为我丈夫犯了罪,就也把我关进去啊”,公正的司法审判应该让刘培花心服口服。
首先,像刘培花这样的“骂人”,是否够得上“寻衅滋事罪”的入刑门槛?刑罚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厉法律惩罚手段,应该保持其谦抑性,特别是“寻衅滋事罪”本身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模糊,更需要严格厘定入刑的适用,避免混淆了普通的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寻衅滋事罪状中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门槛做出了限定,不是所有“追、拦、骂、吓”都是犯罪,它们必须要达到以下的条件:“多次”辱骂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辱骂;侵害对象是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刘培花骂人有没有造成与“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致人精神失常”等情节相当的恶劣社会影响,以至于需要动用刑事惩罚手段?这个事实需要厘清。
其次,从证据上说,因为骂人的事时隔久远,很多客观证据已经湮灭,也难免出现了证人证言的记忆不清。比如,本案25位证人中有4人指控刘培花参与了辱骂,其余21人没有提到其骂人;而刘培花坚持自己没有骂过人。
应该说,村妇骂人9年之后被判刑,有不少蹊跷,公众有很多问号。所以,希望当地法院能及时以案说法,以案说理,及时释明9年后判决骂人构成犯罪的正当性、必要性,这既是普法,也是为了让司法判决经得起围观。
□沈彬(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