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当保安的王先生因父亲病重返回安徽老家,在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又回家奔丧,后来公司以他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并决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上海两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该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并指出王先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涉事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近日,此事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1月26日,潇湘晨报记者从王先生代理律师处了解到,王先生在本月19日已经拿到涉事公司的赔偿款项,他对判决结果满意,现在已经回到老家。
回家奔丧后公司称请假未获批被辞退
王先生今年52岁,在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做了近13年的保安。
根据王先生此前在庭审中介绍,2020年1月5日晚上,他的妹妹打电话告知他远在安徽宣城泾县的父亲病危。当晚,王先生就告知主管要请假,主管让王先生第二天去办一下手续。
1月6日,王先生递交了请假单,保安队长李某和小区经理吴某都签了字。2020年1月7日上午,王先生接到吴某的电话,称公司未批准被告的请假,王先生便乘大巴车返回上海。当晚,王先生尚在回上海的途中又获悉父亲去世。
王先生将此事告知了主管李某,李某让王先生安心回家办理父亲后事,他就连夜赶回了老家。王先生说,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他,也未催告他返岗。父亲下葬后,王先生安顿好家属后于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返回公司。
2020年1月31日,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上海安盛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此后,王先生拒不接受辞退决定,拒绝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在2月10日复工后在小区门口拒绝离开。2月10日王先生还为此报警,出警的警员告知如果对解除合同不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并要求王先生离开小区门口,疫情期间不要在公众场所非法滞留。
2020年3月27日,王先生申请仲裁,上海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先生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
公司:想走就走想回就回,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安盛公司不服该裁决,将王先生起诉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在2019年12月24日至31日期间,王先生利用请一天事假无需上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年休假和事假穿插串联,实际达到了12月24日至31日连休8天,故意规避连续请假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规定,对物业工作秩序和人员管理已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2020年1月6日早上7点左右,王先生又突然以父亲病危为由,临时提出1月6日至13日请事假,并将请假申请单交给被告保安队长,该审批未通过,王先生就自己乘车回家了。
王先生得知请假未获得批准后,原本1月7日已经在赶回单位的路上,因途中接到父亲去世电话又返回老家,于1月14日下午才回到上海,15号才开始上班。
安盛公司称,根据《上海安盛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第二条,该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下属房产公司、物业公司。根据该细则第五条第四项,员工因私事临时请事假以一天为限,否则视为旷工处理;员工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需由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根据该细则第五条第十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安盛公司认为,遵守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所需的最基本、合理的要求。在王先生缺勤期间,其工作职责只能由公司临时安排其他员工顶班超负荷工作,对物业管理秩序和员工管理工作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员工因私事请假当然都是事出有因,但同时也必须遵守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员工临时请事假,想请几天就几天,想走就走,想什么时候回来就什么时候回来,这种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在私事和工作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一味照顾偏袒员工一方,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岂不形同虚设,变成废纸一张?这对用人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是因为被告极度漠视单位规章制度,严重缺乏规则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才导致旷工达到被辞退的程度。既然被告以私事为重不愿及时返岗,不遵守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那就理应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被单位辞退并不值得同情。”安盛公司认为,被告在明知单位考勤审批制度、明知此次请事假在事先和事后均未按规定获得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旷工,其情节已达到被辞退的标准,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法院:用人单位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
审理此案的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本案中,被告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被告主张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1月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被告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被告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被告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被告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原告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1月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被告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但被告以原告未经批准即休事假两天及1月14日旷工合计旷工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等,安盛公司后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对于原告出具的老家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王先生父亲于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于1月12日火化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安盛公司认为“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于1月12日火化”不符合常理,即使确实是12日火化,被告也不应迟至14日晚上才返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后认为,纵观本案,王先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安盛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至于安盛公司对王先生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该院认为,包括王先生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王先生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该院对安盛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目前已经拿到赔偿金,并回到老家
1月26日晚,潇湘晨报记者从王先生代理律师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沈舟律师处了解到,王先生是通过法律援助的途经找到他,在代理该案期间,正是律师建议,王先生才返回老家请村委会开具其父亲死亡和下葬的相关时间证明。
沈舟律师称,在1月19日,安盛公司已经将法院判决的所涉款项全部支付到位,王先生也已经回到安徽老家。他对于判决结果满意,但已不愿意过多评价前东家此前的辞退行为,“毕竟以后还可能回到上海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