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上获悉了一起强奸案。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在包头市包钢某医院,被告人于某某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病房,在张某某熟睡的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口头传唤到案。

3.书证前科证明,证实于某某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4.书证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被告人在包钢某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5.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强奸的事实经过。

6.证人证言王某某、阿某某、宋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庞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每晚服用具有镇静作用的药物入睡的事实。

7.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经过。

8.鉴定意见DNA鉴定书,证实张某某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均未检出人精子、人精子DNA、均未获得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9.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实于某某进入张某某病房内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