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6名被告人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人体器官捐献,且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怀远县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各被告人参与次数不等,但三名医生黄某、王某、杨某参与了全部11例摘取尸体器官的手术。
案件的一些细节让人触目惊心——这些所谓的医生,以器官捐献为名,以“国家补偿”为诱惑,非法摘取死者人体器官,并采取先移植后分配、伪造篡改医学数据、操纵人体器官流向录入系统等手段,将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洗白”。2014年,江西南昌也曾公开审理过出卖人体器官案,有6名医生护士参与了对23名供体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案。从这两起有组织、有分工的犯罪案可发现,摘除、倒卖人体器官,在某些角落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本是现代医学一件功德无量的事,但如果是违背逝者和家属意愿的摘取和移植,或是对活体的摘除,使用不符合伦理原则的器官,就可视为罪大恶极。有统计显示,中国目前每年约有3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余例。尤其是2015年起,中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更使器官来源紧张。巨大的供需失衡,导致地下黑市交易的大量出现,为牟取暴利,有圈养供体进行活体移植的,也有如本案这样摘取刚刚逝去者的器官的。
早在2007年,中国就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2009年,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三种关系: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2013年,卫计委又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省级卫计部门必须成立一个或多个由相关专业医师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负责人体器官的获取和分配工作。2014年,又成立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
由于这些文件多为部门条例与法规,并非专门的立法,使得各相关部门在器官捐献机制中的定位与责任、监管与执法环节都非常薄弱。从安徽这起案件看,OPO组织成员竟然参与到非法摘取器官的罪案中,确实让人大跌眼镜,说明OPO组织及管理规范显然存在重大问题。
这些年,也有一些人大代表在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但从最新消息看,国家暂时还没有立法计划,卫健委只计划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修订。今年7月已发布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职责;增加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对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一是要求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审批,二是要求有人体器官移植病例登记报告制度,明确了器官获取与移植收费定价测算项目和依据。修订稿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使用未经该系统分配的、公民逝世后器官,或来源不明器官进行人体移植手术。
但从过去条例的实施情形看,这样一个行业内条例,依然很难实现对器官移植行业的全面监管。因为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如生前器官捐献制度,就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再如在器官资源极端紧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程序正义,让无偿捐赠的器官能公正公平地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这些都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决定的事。由国家层面立法,确立透明、公平的原则才最为紧要,否则即使减少了一些犯罪,又会形成新的机会与权利的不平等,如有权力的人可优先获得器官移植,而无权力者只能在静默中等待死亡。
尤其今年9月,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中,卫健委取消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等级限制,涉及的医疗机构会更多,监管会变得更困难。毕竟,器官移植并非简单的医疗工作,而是一项涉及到复杂的伦理学、遗传学、道德、法律、宗教信仰、社会文化、亲属关系等的综合性工作。所以,对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衡量也不是简单的加减法,而是承载了文化传统、伦理道德、亲人情感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判断,一旦行为失当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对器官移植必须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只有构建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律体系,有《器官移植法》,也需有《尸体捐献法》《脑死亡法》《器官移植程度法》等多个层面的法规,才能有效保护各方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可能让更多的公民有意愿捐献自己的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