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记者张展开庭审理时,警方试图阻止记者在法院外录像报道。(2020年12月28日)


  在全球遭受新冠病毒疫情祸害的2020年迈入年末之际,因只身前往武汉对外披露疫区见闻而遭抓捕的公民记者张展在上海被判重刑4年,罪名则是当局多年来惯用的“寻衅滋事”。张展因言论被“寻滋”引发国际社会强烈的关注,也令外界再次审视“寻衅滋事”这一长期被外界痛斥、并把数以百计的社会人士装进去的“口袋罪”。

  说真相被装“口袋”

  2020年12月28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因言获罪的张展“寻滋”案。法庭在草草听取公诉人对张展透过微博、微信和Youtube发表所谓“有问题的言论”的指控后,在既没有列举文章或文字,也没有播放视频的情况下,当庭判处以沉默抗议的张展有期徒刑4年,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



  一名香港民主活动人士在中联办外手持上海维权人士、公民记者张展的照片。(2020年12月28日)

  张展案庭审吸引了海外媒体到场报道,而多位赴上海声援张展的维权人士被警方强行带走。此判决激起外界的愤慨,有维权人士呼吁张展案的所有办案人员,包括国保、检察院、合议庭及幕后决策者未来应全部以侵犯人权被追究责任。

  曾在上海做律师的张展今年2月1日抵达因新冠病毒疫情蔓延而已封城的武汉,不惧风险,获取第一手情况。5月14日,她被武汉警方抓走,次日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6月19日被批捕,9月18日,其案被移送法院。张展6月起一直绝食抗议,被强行灌食,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因代理709律师大抓捕案而遭受打压和生命威胁的人权律师陈建刚2019年与家人逃离中国。陈建刚星期二对美国之音表示,在中共体制下,法律就是政治工具,尤其是在当局宣布抗疫是“伟大胜利”后,绝不允许任何人挑战当局的谎言。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中国人去探究真相,去传播真相。那么张展就是因为触犯了中共这个禁忌。她不愿意相信中共的谎言,去探求真相。仅仅是说了几句话而已,中共就残酷镇压。本质上还是要掩盖控制言论,禁止真相的传播。”

  写文章也被装

  张展“被寻滋”案是近年此类“因言获罪”案件中最具有影响的个案之一。据维权网报道,近期其他比较典型的“被寻滋”案有北京作家和编剧、网络写手“肥猪满圈老李”李贵宝,他因发文章被海淀法院判刑1年,2020年12月24日被收押。

  李贵宝在被收押前撰写的《一切都结束了,终于不用再担惊受怕了!》的网文中透露,他今年4月9号写了一篇7000字的文章,多为调侃,谈了疫情。结果,4月11号晚就被带走,多次笔录。4月12号夜送看守所,因体温过高,看守所不收,4月13号凌晨取保候审。

  李贵宝案12月3号开庭,庭审3、40分钟便结束等候宣判。12月21号接法院通知,24号到中关村医院体检后收押。他在文中最后说,“估计大家都关心,啥罪名啊?寻滋!”

  推特点赞还被装

  近期另一起典型的“寻滋”案例是天津软件工程师周绍卿因在推特上发文点赞竟被判刑9个月。周绍卿因点赞和发推120余条,2020年3月13日被刑拘,8月17日批捕。周绍卿曾被诬陷为精神病人,但法院又称他有完全责任能力将他判刑9个月,刑期至12月11日。周绍卿已刑满获释。

  另外,河南许昌电气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文长安被指因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推特大量转载并评论发布“污蔑、辱骂国家领导人、中国共产党及攻击中国政治体制”等推文1500余条,2020年8月4日被逮捕,10月14日被判刑一年,罪名是“寻衅滋事”。

  网络言论照样装


  此外,45岁的湖北荆门人权活动人士刘艳丽2020年4月24日被以“寻衅滋事”判刑4年。判决书称,刘艳丽的网上言论攻击、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有损政府形象。刘艳丽的亲属和辩护律师表示,案件涉及的都是网上发表或转发的言论,纯属应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不构成犯罪。

  刘艳丽2016年9月27日被刑拘,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羁押8个月后,2017年5月27日取保候释。2018年5月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指在取保期间涉嫌违规与外界联系,传唤后被正式逮捕。2019年1月31日案件开庭,15个月后才判决。

  山东招远市访民王江峰因在微信和QQ上转发敏感言论,2017年4月7日以“寻衅滋事” 罪判刑2年。有分析表示,王江峰案应是2016年9月新法规定刑事案件中“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可成为呈堂证供”后,当局以“寻滋”这一“口袋罪”打压发表网上言论公民的第一案。

  身在海外也不行


  而一些人即使身在国外,因发布被当局认为“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也会被威胁、骚扰、判刑,甚至累及国内的家人。

  一名20岁名叫罗岱青(Luo Daiqing译音)的留学生因2018到2019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就读期间发推讽刺中国领导人,“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去年7月放假返回武汉后被捕,11月被“寻滋”判刑6个月。

  文字狱盘点令人惊心

  近年来“因言获罪”被“寻滋”的受害者有普通网友、异见人士、大学教师、专家、学者、反抗者等等。大批人因批评政府或某位领导人的言论,或发表维权、时政甚至是涉及历史的信息都被追究。

  “中国文字狱事件盘点”2019年10月12日开推,到一周年之际,就已经收集到约400份“因言获罪”的“寻衅滋事”案件判决书,绝大多数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

  此外,该推号收集了2013年7月至2020年12月14日的1818件因网上言论而遭受各种“寻滋”处罚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2018年以来的近3年。

  中国外交部今年7月2日在万言的《关于涉华人(专题)权问题的各种谬论及事实真相》一文中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称“在中国,任何人不可能因为仅仅发表言论就受到处罚或刑罚”。

  “口袋罪”到处装人

  不过,中国公民运动网表示,中国人权状况的真实现状是,公民仅仅因为批评政府和某位国家领导人,轻者被训诫、行拘或刑拘,重则被定罪判刑入狱。大批民众还因维权和上访等行为也被“寻衅滋事”。

  另据报道,许多地方当局2019年集中打击抹黑国家形象的“精日”言论,许多人被装进“寻衅滋事”这个口袋。

  到了2020年9月,内蒙古因推动双语教育,取消蒙语教学而触发蒙族民众的不满,许多人以各种和平方式抵制和抗议。结果当局以“寻衅滋事罪”拘捕、传唤和处罚数以百计的人士。

  专家:寻滋罪乃刑法之耻

  中国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主讲“厚大法考”谈到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时表示,“寻衅滋事属于万金油罪名”,中国刑法其实可以只保留一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一切都是寻衅,只要经过合理的刑法解释”。他表示,寻衅滋事有点类似于中国古代的“不应而为罪”,“就是不能干,你干了就是寻衅滋事。所以这很搞笑”。

  也是执业律师的罗翔在主讲刑法时还曾谈到定罪量刑的法应尽可能清晰明确,不能太过于模糊,否则司法机关都不知道该怎么用。然后他们“就会乱用,他就会想怎么用怎么用,他就会选择性执法”。

  罗翔举例说,79年刑法中的口袋罪流氓罪到97年刑法分解成了若干个罪名,但都保留了模糊性的特点,其中最为学界诟病的就是外界非常熟悉的口袋罪“寻衅滋事”。

  罗翔表示,一般法考不会考“寻衅滋事”罪,因为它是“刑法的一个耻辱”。他强调,定罪量刑的法不能太模糊,因为模糊一定会成为选择性执法的一个依据,他想定你就定你,不想定就不定。

  “口袋罪”成镇压利器

  曾代理过许多敏感案件的陈建刚表示,当局制定这类口袋罪罪名,就是将法律作为维护统治的政治工具。

  他说:“中共会将他们认为需要处罚、镇压的行为、个人,都会放到这种口袋罪当中。我们即便是按照中共制定的法律的话,也不构成犯罪。如果允许律师辩护,能有一个公平的法庭,所有这些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还是说,这种案件是政治案件,适用的规则是斗争、是镇压,而不是法律。包括网络上的言论等等,直接就按这种口袋罪的罪名来处分。这些(罪名)都是中共统治的工具,它是作为刀斧来镇压的。”

  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中国问题研究员倪伟平(William Nee)星期三对美国之音表示,张展因言论被“寻滋”判刑,不仅违反国际人权法律,也违背中国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

  他说:“判刑给她4年,按照国际法是个违法行为。这个罪名也是一个口袋罪,任何一个行为,在网上的行为,也可以适用这个罪名,可以进入这个口袋。这个是有一个很大的随意性,他们法庭或者检察院就可以按照你的行为,他们觉得是有害,就可以对你判刑。但是什么是有害,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基本上就是党说了算嘛。”

  寻滋罪源自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的起源是流氓罪,该罪本身就是一个经典的口袋罪。流氓罪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包括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在当年的“严打”中,一些仅仅因为组织家庭舞会或“黑灯舞会”的人,包括女性,都被以流氓罪处决。

  有分析表示,流氓罪因比较笼统,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的弊病,成为名副其实“口袋罪”。

  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流氓罪取消,分解为强制猥亵、猥亵儿童、聚众淫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

  而“寻衅滋事”罪后来也成为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因定义宽泛、措辞模糊,这个罪名被广泛用来对付人权活动人士、维权人士、上访者等等。

  中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五)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涵盖网络

  最高法和最高检2013年扩大了“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将网络行为纳入其中,称任何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和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初犯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解释还将任何被转发500次或浏览5000次以上的“诽谤信息”界定为非法,尽管这些行为并不受信息发布者的控制。2015年7月发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又重申了这个界定。

  此外,有网民搜集了近年来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的一些“不常见”行为的案例,包括骂街、辱警、网上发文不慎、幸灾乐祸、伤害民族感情、污损领导人画像、网上泄愤言论过激、85岁老妪频繁上访、20岁小伙街头建筑墙壁涂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