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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上获悉了一起强奸案。男子趁前妻与他人视频通话,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男子投案自首,11天后,双方达成和解,两个多月后,男子与前妻复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回到家中,此时其前妻柯某某也在家中,柯某某见李某甲回家后便回到自己卧室内。李某甲进入柯某某的卧室因为生活琐事与柯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有人给柯某某打视频通话,李某甲见此情况,情绪激动,不顾柯某某的反抗挣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8月8日,李某甲与被害人柯某某达成和解;8月15日,柯某某向阳新县公安局出具对李某甲的谅解书;8月19日,柯某某向阳新县公安局提出撤诉申请;11月9日,李某甲与柯某某复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离婚证、结婚证、保证书、谅解书、撤诉申请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