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人,遭遇事故引发悲剧
2020年6月18日,天下着雨,公司业务繁忙,直到晚上十点同事们才陆续下班。考虑到天气差、时间晚、难打车,小陈好心提出要用自己电动自行车免费送小杨回家,小杨一听一口答应,两人于是一同搭乘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公司。
没想到不幸就这么发生了。当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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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引发的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存在违反规定载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 小杨的近亲属多次与小陈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定。不久之前,小陈收到法院传票,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双方担责,按过错程度酌情赔偿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本案中小陈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但小陈在驾驶车辆时仍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好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导致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因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按照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扣除小陈已先行垫付的1万元,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法院:施惠人应尽注意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在民法上虽未有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请客吃饭、搭顺风车等。
好意施惠关系本身不受法律的调整。但当好意施惠行为给受惠人造成损害时,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法律应该对此加以调整。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或免除。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应就个案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避免“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