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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婚内出轨并产下私生子,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山东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12月30日,山东高法官方公众号对此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7年,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18年,刘某在怀孕期间与案外男子张某到某宾馆开房时,被王某碰到,张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另一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刘某生育一男孩,与王某共同抚养了该男孩三个月后,经鉴定,排除王某是该男孩的生物学父亲。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刘某离婚、刘某支付其欺诈性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刘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应支付欺诈性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出离婚,刘某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某系有夫之妇,违反夫妻间基本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且张某将王某打伤至残,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也使王某遭受了人身伤害。王某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自尊心必然严重受挫,社会评价必然降低。因此,王某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结合王某受损害的后果程度、刘某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令刘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欺诈性抚养费,根据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判令刘某支付王某三个月的欺诈性抚养费1800元。刘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对于刘某生育的男孩,在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故意隐瞒该男孩并非与王某所生之事实,使王某误将该男孩视为亲生子予以抚养,双方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王某要求返还抚养费,刘某应当返还。但关于抚养费返还的依据,理论上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行为无效说,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子女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受欺骗后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将该子女当成亲生子女进行抚养,依照相关规定,当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二是无因管理说,认为男方没有法定义务而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返还其已支出的抚养费用;

  三是不当得利说,认为对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无抚养义务之人已支付的抚养费实属不当得利,生父、生母应返还不当得利给无抚养义务之人;

  四是侵权损害赔偿说,认为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某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与他人生子,存在重大过错,不仅使王某的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受损,而且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因刘某的相关行为遭受非法侵害。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应予支持。

  尽管刘某存在过错,但是,孩子本身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