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用法律保护中国的产业、金融安全,依法对在华外资的“失当”投资行为,实施“管理”。当面对欧美各国的保护主义政策和刁难时,中国政府除了口头上的强硬,在反制手段上也开始和国际“接轨”。
外资安全审查已经成为美国特朗普政府用于遏制中国,阻碍全球经济合作的工具。(Reuters)
外资安全审查逐步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机制,是近年来欧美各国刚刚兴起的一种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政策措施。之前,对于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一般分散于各个行业法规和国防产业领域内。例如1950年美国在《国防生产法》中就已经有了相应的外资限制条款。1988年美国出台《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1992年出台《伯德修正案》都在旨在加强对外资投资国防和敏感技术领域的限制。
然而,此后随着中美之间的技术和产业竞争越发激烈,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到经济领域。2007年美国颁布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和2008年颁布《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制:最终规则》都规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美国总统和国会需要基于对外资给美国国内关键基础设施、国土、国防与能源安全的影响进行考量,并判断外商投资交易是否会对美国经济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2017年,随着美国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的上台之后采取的贸易保护政策和“美国优先”战略,外资安全审查更是成为了打击非美国企业的制裁大棒。以知识产权保护、涉嫌窃取美国技术机密、担心减少美国就业等名义,美国政府对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外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频频实施制裁,对正常的企业并购实施阻挠。
2018年特朗普签署《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能一再被扩大,审查期限一再被延长,甚至往往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仅凭怀疑和推测,就可以无限期地对外国企业实施审查、制裁,或者“叫停”甚至推翻已经达成的交易与商业合作协议。正所谓“有样学样”,欧盟于2019年2月也通过了《欧盟统一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建议》,正是确立了外商投资审查机制,之后欧盟还于2020年6月发布了《关于在外国补贴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通过设置新的审查机制对外国政府提供的补贴进行监管。
欧美保护主义的抬头,正在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产业的正常合作造成巨大的阻碍。2008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就曾以涉嫌国家安全为由驳回了中国华为公司收购美国3COM公司的申请。2011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又以华为可能威胁美国国家通信安全为由,取消了早在2010年就已完成了的华为对美国三叶系统公司(3leaf Systcms)的收购审批。美国的外资审查,不仅能够事前监管,还能够出尔反尔、向后追溯,而且无需证据和抗辩、只需要猜测和怀疑就可以作出裁决,可谓威力无边。
此后,2016年12月,中国福建宏芯基金收购德国半导体公司爱思强(Aixtron SE),由于涉及在美资产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叫停;2018年1月,中国的蚂蚁集团并购速汇金(Moneygram)也因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阻挠而失败。甚至就连中国公司投资的美国同性恋社交网站,也被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被要求出售给美国公司。
美国政府的外资安全审查和对华为的一系列制裁,让包括谷歌(Google)在内的众多美国企业暂停了与华为的合作,这给华为和美国技术企业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AFP)
目前,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已经被滥用,成为了遏制中国、阻碍市场竞争的工具。面对这种情况的愈演愈烈,从2017年以来,中国的相关学者就已经开始呼吁,认真研究美国外资审查制度和条款,采取应对措施,出台相关对等法律采取完善中国的外资审查制度。
对此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采取的是容忍的态度,以“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大局为重,一直是中国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尽管早在2008年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就已经建立一个部级联席委员会,以审查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但是一直未能单独成法,并缺少相应的长效执法机制。
然而,2018以来的中美贸易战和美国对中国企业的制裁和科技封杀,使得中国政府终于“忍无可忍”。中国政府的态度开始从容忍、退让,转变为以法律和实施为依据的据理力争、针锋相对。2019年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初步作出了规定。而此次,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则将使得中国的外资审查更加健全、规范和有力。
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共23条。其中,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包括,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中国采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强制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
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审查,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安全审查。第二阶段是一般审查,在启动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按程序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第三阶段是为期60个工作日的特别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特别审查时限;特别审查结束后将出具审查决定。
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中国政府还将积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继续有序扩大对外开放,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领域,打造高标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