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一点,并不是买了一首歌的演出版权就能为所欲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性权利,没有期限,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代为保护,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保护。


用通俗的话讲,郑智化星星点灯》的作品完整权属于他的人格权部分,永远都归他本人或继承人所有。就算买了词曲版权、演出版权,也不能乱改。要改,须先经过本人同意。


如果有些人还天真地认为:“既然节目组买了版权,想怎么改就能怎么改”,可以收声了。


虽然一千个读者心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每位著作权者对自己作品被改编的态度都不尽相同,但如果你介意别人侵犯你的作品完整权去打官司,在中国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金庸八十几岁的时候,还对别人把他的作品改成黄色小说并且商用而生气。老友倪匡劝他别生气,算了,金大侠还是起诉了。当年的查良镛诉江南案成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结果金庸胜诉,为行业的灰色地带树立了审判标准。郑智化也可以考虑起诉,为行业和大众做一次普法教育。


讨论的浪潮中还有一种很大的声音,虽然规避了法律问题,但是比较阴暗。他们拿郑智化的“过气”和王心凌的“走红”作对比,透着一股慕强凌弱的臭味。这种声音认为,现在红的是王心凌,因此天然地站立于高处。凡是于她不利的声音,都是为了蹭热度或是抹黑她。当红的王心凌在《乘风破浪》第三季的一场公演里和另外四位女星唱跳《星星点灯》,无论如何改编,都是给不红的郑智化脸上贴金。后者犹不知足,还发出抗议的声音,实在是得了便宜又卖乖,说难听点就是给脸不要脸。



2016年,郑智化


但是不好意思,文化的世界里没有成王败寇。创作不是零和博弈,不是以“走红”程度为标准的单维度比拼。艺术作品和艺术人格的生命有时极短,像蜉蝣朝生暮死。有时极长,今天仍然有很多人读着几千年前的诗而以为美。当世不为人欣赏的,后人或许极为推崇。一时烈火烹油的,也会雁过无痕。虽然长短不定,一般来讲,作品的生命总是比创作者的要长。


郑智化应该对《星星点灯》的生命力有信心。他在自我定位中,表现出对创作和思想力量的重视:“我应该是个艺术家;同时是个博闻多学的思想家。”做音乐之前学的建筑、干过工程、做过广告,退出歌坛后又开过IT公司的郑智化,大概不屑于用蹭热度的方式刷存在感。很久没在公开场合露面,又确实写过一些好歌的郑智化,现在发声应该,只是出于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保护。



但作为受惠于旧版本,歌声萦绕耳边多年的听歌人,还是有话要说。


有些人觉得改编版歌词光明励志,符合今日时代氛围。他们或许不知道,沙漠里才有最极致的阳光,没有影子的物体很吓人。


郑智化的《星星点灯》和罗大佑的《鹿港小镇》一样,写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球产业链向台湾转移,大量农村人口涌进城市的时期。离家、迷途、流水线和星光,个人经历随着人口流动和青春的流逝急遽变动。双脚就像站在流沙上,海浪和白云以巨大的力量运动,万事万物变动不居,心灵的感受和物质的保障也动荡不安。这样的集体感受凝结成几首歌。听歌人以它们为风云际会和生命历程的结晶,自有珍贵的意义。


挑战时代的记忆是很难的。就算从未离开家乡,谁没有过四顾茫然,抬头不见星光的时刻?《星星点灯》不仅是游子的歌,它还是1990年代斑斓中的一条光带,用时代的故事抚慰了人最基本的情感:迷茫和希望。


这首歌最后的两句是“星星点灯 照亮我的前程/用一点光 温暖孩子的心”。人心向暖,不会因为肮脏的天空星月遁形就轻易放弃。歌词有完整的逻辑,先是离家打拼、星光黯淡,然后大雨浇灭了霓虹灯,出现一颗模糊的星星,为迷途的人指引前路。



《乘风破浪》唱跳《星星点灯》的五位女星


改过的歌词把曲折的人生拉直,从梦想的曾经瞬移到光明的现在,呼呼直奔希望的未来。它似乎暗示,人生的风雨都是扮家家,假的。正确地施以魔法,就能让不幸远离。


“晴朗的一片天”和“总是看得见”,透露出对音乐理解的偏狭。什么时候,跳舞歌曲只能与明亮欢快的歌词匹配,不允许其他情感的存在?人为什么不能在悲伤中跳舞,伤心时双膝只能跪下吗?


隐隐约约,我还嗅到一丝谄媚的味道。生活在好时代的人,难道没有权利失落彷徨,只能天天晴好,日日放光明吗。


《乘风破浪》改编版《星星点灯》令人不快的地方,除了词改得拙劣,逻辑不通,也表现出对原作者的缺乏尊重。迟迟没有回应加深了这种印象。有一种可能,一切都出自高明的策划。孵化出引起广泛讨论的话题,是一档综艺节目极大的成功。如果是这样,那它成功了,确实可以让舆论再发酵一会儿,再作出最聪明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