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将全球变暖限制在 1.5℃ 以内,哥伦比亚法学院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的 Romany Webb 和 Michael B. Gerrard,刚刚介绍了利用海洋来固碳的新方法。不过从大气中滤除多余二氧化碳的最大挑战,还是在于各方的利益协调,包括研究科学家、投资者、以及环保团体。



在上月于格拉斯哥举办的气候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宣布 —— 将升温限制在 1.5 摄氏度的全球目标仍然有效,但需要更加强有力的贯彻实施。


所谓的二氧化碳去除(简称 CDR),特指从大气中滤除多余的二氧化碳,并将之储存于陆地或海洋之中的过程。然而与所有实验疗法一样,它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克服这方面的阻碍,需要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们的协调努力 —— 从研究科学家、投资者、政策制定者、律师,到环境和社区团体。


毫无疑问,将全球变暖控制在 1.5℃ 以内,需要大量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和相关温室气体的排放,但这还远远不够。


2021 年早些时候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政府间气候委员会就得出了一个结论 —— 要实现这一目标,或需在 2050 年之前大规模部署 CDR 。


在诸多 CDR 理论方法中,普遍讨论的陆基方法包括植树造林、捕碳储存类生物质能源、以及直接从空气中捕获。


虽然前景光明,但它们的局限性在于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或消耗大量的能源。


有鉴于此,一些研究人员提出了海基固碳方法,例如海藻种植、海洋肥化 / 碱化、以及人造海洋上升流。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大规模部署的 CDR 技术,且许多方案需要更多研究才能实现。


美国国家科学院的一份新报告,确定了未来 10 年需要开展价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优先研究’项目”,以更好地评估相关技术的影响与可行性。


其中 1.25 亿美元涵盖了适用于法律、政策、社会科学、以及相关问题的所谓‘基础研究’。


在有关 CDR 研究和部署的讨论中,这些基本问题总被忽视。我们承认科学家与企业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此外必须解决重要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影响等问题。


法律层面,不同海洋固碳技术将如何受到监管,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海洋属于全球公域的一部分,相关活动亦受到大量国际法的约束。


然而截止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海洋 CDR 技术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框架,且国际社会似乎不大愿意面对海洋 CDR 采取明确行动。


2008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通过了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决议,建议各国避免从事海洋肥化活动,但将“沿海水域内的小规模研究”排除在外。


2010 年,缔约方通过了第二项非约束性决议,建议各国避免所有“可能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地球工程活动(某些研究活动依然排除在外),但各方尚未将这些建议编纂称法典、或采取其它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规则。


2013 年的时候,《伦敦议定书》的缔约方同意修改该文书,从而为海洋地球工程创建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但之后多年,该修正案仅得到六个国家的批准、且尚未生效。


更尴尬的是,美国尚未签署上述任何声明或修正案,更别提专门针对海洋 CDR 的联邦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