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岩

  秦朝法律规定:“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豭[jiā],杀之无罪……”

  大意是:女子嫁人后,发生私通之事,丈夫可以私刑处死妻子,法律上是无罪的。

  “寄豭”的意思是寄养在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此处代指奸夫,意思是,身为人夫,却去别人家里偷情,被杀死,杀人者不负法律责任。

  汉朝时期,对通奸的处罚更为严厉,在处以死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宫刑”,即男子“割势”,女子“幽闭”,其实这种附加刑比处以死刑更为残酷,堪称生不如死。

  清朝法律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意思是:女子没有丈夫而与他人通奸,杖责八十大板,有丈夫而通奸者,杖责九十大板,这种惩罚几乎等同于活活打死。

  民国时期关于奸夫淫妇的惩罚,相对减轻了许多。

  《民国刑法》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在这种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下,奸夫淫妇通奸现象较之清朝增加了许多。

  《民国趣史》记载:“浙省塘栖镇,有王某者,系前清武举人。娶妻秦氏,年已四十,丰韵犹存,家有桑田甚富,每年收获约有四五千元之谱。雇一家人,名小四子,甚倜傥。秦氏私与通焉,被王窥破……”

  民国初年,浙江杭州北部的塘栖镇有个叫王某的人,是晚清时期的武举人,他的妻子秦氏,当时已经年过四十岁,却徐娘半老,风韵犹存。

  王某家中有一大片桑田,家境富裕,每年可以收获四五千块大洋。王家雇了一个佣人,名叫“小四子”,这个后生年轻英俊,生得风流倜傥,一双会说话的眼睛眉目传情,不久就和女主人秦氏勾搭成奸。

  有一天,这对狗男女一不小心,被王某发觉了,王某意识到自己的帽子变色了,恨得牙根直痒痒。王某本想到官府告状,却又感到脸上挂不住,于是就想了一个阴毒的计策。

  当时正是采桑的季节,王某雇了一只船,领着小四子到乡下去收桑叶钱,临走前对妻子秦氏说:“我带着小四子去乡下收桑叶钱,得一个礼拜才能回去,你在家小心看守着。”

  主仆二人雇了一只船,沿着河岸刚行驶了十多里地,王某忽然作惊慌状,对小四子说:“啊呀!忘记了带着账本,你快些回家取来,记得快去快回啊!”

  小四子只好上岸,快速往回奔跑。

  小四子回到雇主家中,秦氏感到很奇怪说:“你回来干什么啊?”

  小四子回答说:“老爷让我来取账本。”

  秦氏听说这主仆二人要走一个礼拜,顿感难舍难分,于是“情不自禁,乃与小四子白昼宣淫,尽情而罢。”

  小四子啪啪之后,唯恐主人起疑心,于是带着账本,匆匆忙忙返回泊船的地方。

  小四子气还没喘匀,王某手拿着个五个大洋,装作失手的样子,其实是故意丢进了河水中。

  两人同行,当然是小的受苦,更何况是有主仆之分。

  王某于是命小四子下河寻找银元。

  小四子不敢违逆,只好脱下衣裤,跳入水中,找了好半天,才算把五枚银元全部找到,王某这才让船家开船。

  几天后,桑叶钱收齐了,主仆二人返回家中。

  小四子因为行房匆忙,疯跑后又在水中浸泡半日,这么一折腾,即便是牤牛一样的体格儿也扛不住啊!

  小四子回府后忽然感觉“精神疲倦,骨节酸痛”,一下子病倒了。

  王某算计到小四子必死无疑,于是给他结算了工钱,派人把他送回了家,不到半个月,小四子竟然一命呜呼。

  小四子临死的时候,他的父亲追问他生病的原因,小四子如实告诉了父亲。

  小四子的父亲怨恨王某为人“心太毒”,因为不能明着报复,就暗中散发传单,把王某妻子偷情的事儿传遍了大街小巷。

  王某看到传单之后,气急败坏,于是就把岳父母接到府中,命妻子秦氏杀鸡准备饭菜。

  王某将小四子和秦氏通奸的丑事告知了岳父母,还故意“大声疾呼”,令秦氏听到,没脸面见父母。秦氏无计可施,羞愤难当,于是就自缢而死。

  秦氏是自杀而死,岳父母都在场,心里有恨却又不能报官,只好哑巴吃黄连,草草把女儿掩埋了。

  王某就这样不动声色,除掉了一对奸夫淫妇。

  貌似很大快人心,细细想来,这货未免太过残忍阴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