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女子监狱一名诈骗罪服刑人员贺某越狱潜逃40年后落网、被抓获时已70岁左右的消息,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讨论。对此,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这名服刑人员潜逃40年,落网时已70岁,是否已过追诉期?还会不会面临刑罚?如此“高龄”是否仍会被送进监狱服刑?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资料图。图据IC photo

涉嫌触犯脱逃罪应判刑或拘役

还需与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罪犯贺某40年前在服刑期间脱逃,属于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即属于刑法中明确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情形。贺某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涉嫌触犯脱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与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

另外,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下限而无上限要求,但刑法第十七条中明确:“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中也明确:“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体现出了我们国家刑罚当中的人道主义立场。

张柄尧强调,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立场仅意味着,75周岁以上犯罪仅有从轻减轻处罚或非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死刑待遇,而非免于刑事追责。而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只有患有规定范围内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即必须满足生活无法自理,所患疾病可能危及生命这种情况下,才能申请保外就医。

所犯诈骗罪在脱逃时处于执行阶段

未执行完的刑期仍应继续执行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也就是说,根据规定贺某犯诈骗罪最高量刑或不超过无期徒刑,同时,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贺某犯脱逃罪最高量刑应该不超过五年。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刑法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林小明表示,这即是说,贺某越狱潜逃的具体行为明显属于逃避诈骗罪的执行,潜逃后不投案自首则系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逃脱的犯罪行为亦可被认定为持续状态,无论从越狱潜逃的目的还是状态来判定,均可以依法追究贺某所犯逃脱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贺某所犯诈骗罪在其脱逃时处于执行阶段,也就是说贺某此前因诈骗罪获刑越狱后未执行完的刑期仍应继续执行。当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倘若贺某在越狱潜逃后没有再犯罪且一贯表现良好,那么在对其所犯新罪进行量刑时应当有所考量。

林小明认为,贺某越狱潜逃40年被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至于贺某落网后如何服刑需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