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当地通报称,开鲁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4月23日,当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回应,已关注到此事,正在核实涉事村镇干部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到自己的承包了多年的土地上耕种,居然还要额外加钱;堂堂的镇领导还是政法委员,居然称自己“不懂法”,这样的怪事为什么会发生?
从报道看,多年前种植户承包的这片土地是无人问津的荒地,当时承包价格也比较低,之后经过多年耕耘,承包的沙沼地得到改良,如今成了水浇地。而当地政府表示,从荒地变成耕地就要交“新增水浇地钱”,还趁着春耕时节禁止农民下地。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问题,要一一厘清。首先,“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中央三令五申,也是法律的既有规定,不能说改就改。无恒产者无恒心,土地承包制度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但是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权是被法律明确保护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就是要通过稳定、可预期的土地承包制度,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安心耕种、改善土质、加大投入。
当地相关领导有什么权力干涉已经签订并执行了多年的承包合同?这是违反法律的,也有违稳定承包的相关政策精神。
其次,“谁耕种谁收获”“土地不辜负农民”,是人们千百年来信守的原则。当初这片地是荒地,多年来靠着这么多农民辛苦耕作,机械平整、铺牛粪、打井接电等,付出难以想象的精力以及大量财力,才由荒地变成水浇田。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属于农民,而不能因为土地增值就打歪主意,就想着“涨租子”。这很可能会竭泽而渔,这样搞还有谁愿意投钱、投精力改善土地?
第三,“不误农时”“粮食安全”是红线之中的红线,是不能触碰的纪律高压线。一年之计在于春,做好春耕备耕是确保全年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关键,申言之,是关系到人们能否端牢自己饭碗的大事。如果为了“涨租子”,就不许农民在春耕时节下地种田,工作态度恶劣,是典型的乱作为、胡作为。耽误农时就会影响当季收成,是不能姑息容忍的严重违纪。
“政法委员”公然宣称自己不懂法,谁给的底气?谁给了个别基层干部僭越法律、推翻承包合同的勇气?误农时,耍威风,践踏粮食安全底线,必须被追究责任。
央视网:交钱才能种地,谁在阻拦农民春耕?
4月22日,据“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镇、村干部阻止他们下田耕种,种地要交钱,而此前他们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媒体曝光此事后,当地已成立工作组就此开展调查。
23日,当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已关注到此事,正在核实涉事村镇干部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当地通报(图源:开鲁融媒)
目前种植户是否允许春耕?对此,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现在正在解决中。开鲁县农牧局接线人员称:“我没有看过这个视频,是否介入我不清楚,你去找宣传部。”
记者多次拨打开鲁县县委宣传部外宣办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不毛之地变成了水浇田
如今为何又让交钱
报道的视频显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委会一名副主任阻拦种植户春耕时称:“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此外,建华镇还有镇干部阻止农民耕地,强力要求扣车。该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在报道中称:“别找我,我不懂法!”
按镇、村干部的说法,这些种植户目前有两个选择,要么交“增补承包费”,要么解除承包合同。那么,冲突何以产生?啥是“增补承包费”?
原来十几年前,村民承包的这些土地,还是少有人问津的荒地,当时承包价格也比较低,一开始种的是苜蓿、青贮等,后来经过承包户改良,如今成了水浇地。
村民告诉记者,土地承包费他们已经交齐了。从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记者看到土地的承包期从2004年3月20日开始,为期30年承包费分批次缴纳,在2022年就已经全部结清了。
记者注意到,土地承包合同附件所显示的叫牧场图,这块总面积6000亩的土地耕地只有110亩。村民告诉记者,当初他们承包这块地是为了养牛种植饲草,当年这里除了少部分是耕地林地之外,绝大部分是盐碱荒地。
为了在这些地上种植牧草,种植户投入很大。拉土、平地打井、接电、种植耐碱固氮的紫花苜蓿、牧草喂牛、牛粪养地,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昔日的不毛之地变成了水浇田。
当地政府有关人员表示,从荒地变成耕地,土地增值了,自然要交“增补承包费”。这个逻辑让人看不懂,荒地变成耕地不假,但是前提和过程岂能忽略?
律师:属于承包人努力经营的结果
村委会应担责
从现场拍摄的视频看,镇党委干部不仅阻止农民耕地,而且强力要求扣车。
内蒙古开鲁县建华镇党委副书记 纪云浩:“你们现在属于哄抢集体土地,我是建华镇党委副书记,我姓纪叫纪云浩,听懂了吗?等会车我们一定要扣走,这现在是集体土地。”
抢占集体资源,哄抢集体土地,在耕种自己承包期内土地的农民看来,这些定性似乎有些离谱,那么事件的背后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情势变更条款,规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重新协商,或者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镇政府认为土地价值提升了,情势就变更了,不增补承包费村里就吃亏了。那么荒沼地变水浇地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何文杰: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变成可预见性、规则性以及产生后果的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荒沼草甸子地变成了水浇地,这个不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所致,也不是因为自然条件变化所致,而是承包人努力经营的结果。
因为承包人采取了机械平整土地、铺牛粪、打水井,购买喷灌设备等等的措施,最后将荒地改良成了水浇地。这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期承包期内,既然合同有约定,那么对于荒地变水浇地,村委会应该有预期的,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这就属于商业风险,村委会应该承担责任。
契约岂容随意亵渎
“坐地抬价”需要彻查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何文杰:“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中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其中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比较长,就是考虑到承包人的投资大,风险大,回收成本周期长的特点。本案中承包人前十几年都在不断地投资,改良成水浇地,也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他们应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而且即便遇到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依据合同法双方也应该首先选择坐下来协商解决,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
一个最朴素的道理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更何况,大面积承包土地,尤其还是荒地,本来就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还承担着自然灾害等风险。如今,地变好了,种植户也眼看着要苦尽甘来,让努力用双手创造财富的人过上应属于他们的好日子,不就是政策的初衷吗?
今年2月3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提到“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可见,中央政策是支持对“无人耕种”的土地进行多途径开发的,而在被改良的土地上种什么合适,农民心里最清楚。
更重要的是,明明还在合同期,怎么就变成了“抢占集体资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契约大于天,岂容随意亵渎。究竟是谁在违法,谁该承担破坏法治、耽误春耕的责任?
无论如何,政府部门最应该讲契约精神,不能看承包土地的农民经营有道,种植得越来越好,就“坐地抬价”。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这些种植户每亩地再交200元,这个所谓的“增补承包费”,到底算是什么名目,背后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支撑,需要彻查。
4月22日,开鲁县委宣传部通报称,针对此事立即召开会议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眼下正是春耕时节,期待当地尽快用权威调查厘清事件真相,不偏不倚作出处理,不能耽误农时,更不能让承包户一季的辛苦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