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引起强烈争议。有网友认为该司法解释对男性充满了强烈的歧视,有人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将双方锁死,离了婚也要管对方一辈子。


意见稿到底说了什么?这些争议有没有道理?一起来学法邀请了庄志明律师一起探讨。此为下篇,上篇详见《最高法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保护女人权益,就是不管男性死活?》。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被一些网友解读为“结婚了你就要管对方一辈子了,离婚、分手也要养对方一辈子”,这个解读对吗?


庄志明律师:这种理解我认为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离婚经济帮助也不是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就规定过。此次意见稿只不过将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帮助规定细化一下而已,并无多大的深文大意,并未违背民法典规定。


其次司法解释当中说得很明确,离婚时,夫妻有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有两个严格的限制条件:


①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注意这里是基本生活水平,也就是维持基本的生存,吃饱穿暖,而不是网友想象的让对方可以买高档化妆品,坐宝马奔驰。


②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也就是另一方要有能力去帮助,如果你也就是维持基本生存,那你也就不属于有负担能力。


符合这两个限制条件其实是很难的。一个是需要帮,一个有能力帮,要两个条件都具备才存在经济帮助。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生活中很少很少。即使存在经济帮助之可能,那帮助的力度也是微乎其微,隔靴搔痒。


现在很多人思考问题,都是单极管思维。他认为只要一方提出来了,我这方就要承担了,不是这个概念。对于大部分网友来说,这一条其实跟你就没啥关系。


一起来学法:现实生活中,得到离婚经济帮助的情形多吗?


庄志明律师: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中,这种情形是很少见的。我能回忆起来的就是08年有一个案例。


大部分的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没有这方面诉求。因为一个想离婚的人,很少会考虑离婚经济帮助,这只会让离婚难上加难。其次没有多少离婚诉讼能同时达到“一个需要帮,一个有能力帮”这两个条件。何况,就算两个条件都已具备,法官所能支持的数额,也是微乎其微的,聊胜于无。


一起来学法:大家似乎都倾向于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很富有的人,然后担心离婚的时候被对方占便宜。


庄志明律师:是的。很多人都把自己想象成受害者,其实做受害者你也要有受害者的条件。很多人脱离现实凭空想象,总觉得自己比对方富有很多,担心自己被占便宜。但一方锅都揭不开,另一方山珍海味,这种巨大的经济差距在现实婚姻中没那么常见,很多人担心的都是不存在的东西。


一起来学法:我观察到一些人似乎有“绿帽癖”,他们总是想象自己的老婆出轨了,自己是受害者,结果离婚后还要供养自己的老婆,很不公平。


庄志明律师:这种想法完全是凭空想象,肯定是错的。前面已经提到了,离婚经济帮助要满足很多苛刻的条件,不是一方提,另一方就必须得给。


其次,如果你的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在离婚时,你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至于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受害一方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通过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补偿。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通过之后,您觉得离婚经济帮助的诉求会增加很多吗?


庄志明律师:不会增加多少的,过去怎么样我觉得未来还会怎么样。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多次使用“综合考虑”、“适当补偿”这样的词语,有人担心法官自由裁量权无限大,无论怎么判都合法,这样的担心有道理吗?


庄志明律师:法律条文是不可能穷尽一切的。法律的适用离不开人,人才是法律适用最活跃的因素,法律工作是离不开法官创造性的劳动的。如果说法律工作可以离开法官,那法律工作只要一台机器就可以了。婚姻家事领域与人情密切相关,需要法官创造性的劳动,重要的是塑造法官、培养法官,让法官更加规范地适用法律。


另一方面,此次意见稿是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对一些过去的模糊地带,作出具体规定,反过来其实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官在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之内作出正确的判决。


一起来学法:有人认为,这份意见稿里的一些表述,虽然沿用了过往的表述或遵循了原有法律,但不一定适应当前的社会条件,怎么看待这种观点?您认为意见稿会有较大调整空间吗?


庄志明律师:意见稿的出台,需要经过大量调研。这种调研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呈报上来的很多实务材料,也包括实地调研。它融合汇编了许多实务经验和专业意见,是对司法经验、法学理论、法律逻辑、规范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后的产物,然后才向全民广泛性地征求意见。所以它不是一个没有经过前期思考和研究的,闭门造车的产物。还是成熟的,


至于调整空间,我认为只会有一些个别的、小范围的调整,不会有大范围的调整,基本框架也是不会变的。


一起来学法:对一些即将走进婚姻的人,您有没有什么建议?比如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签就签,一些事项都尽量事先约定好,这样会减少很多纠纷和麻烦?


庄志明律师:没有统一的建议,要因家庭因个人来看。以前人们认为婚姻是感情的延续。现代人想法不一样了,开始以合同的眼光看待婚姻。所以如果你认为婚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话,那涉及婚姻中的重大事项,尽量是先有约定。如果你认为感情胜过一切,我认为也没必要去进行相关的约定。


大家对婚姻越来越慎重,我认为是好事。一个人没有经过思考,糊里糊涂走进婚姻,那你的婚姻生活很可能是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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