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自动驾驶取得显著进展。
3月1日,加州监管机构CPUC批准了Waymo 的扩张计划,允许其无人驾驶出租车扩大在洛杉矶和旧金山半岛的运营区域,新增运营面积超过1200平方公里。这意味着美国无人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进程显著加快。Waymo公司为Alphabet(Google母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是美国最大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商。
在立法层面,自2011年6月美国内华达州通过了第一部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到公共道路开展测试验证的法案开始,美国已经有32个州允许测试或部署自动驾驶汽车,其中,16个州允许车内无安全员测试或部署。
目前,美国监管机构正在考虑通过Cruise(美国通用公司的自动驾驶子公司)每年部署2500辆无方向盘的无人车的申请。国会也再次召开听证会,寻求进一步推进自动驾驶相关立法,目的在于让立法走在前面,引领美国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完成全球领先的目标。
美国之所以加速立法,是因为对自动驾驶来说,立法对技术发展有些巨大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
在技术创新平缓的时代,技术进步是缓慢的,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缓慢的,立法可以慢慢来。
但在技术爆炸时代,技术发展非常快。有些情况下,为了给技术发展留有空间,监管不必急,可以让子弹飞一会。但自动驾驶领域有自己特殊的地方。
应用
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到L3、L4阶段,需要汽车快速准确识别路况、恶劣天气、运动物体等复杂的驾驶环境,然后做出智能决策。
自动驾驶要达成这个目标,需要大量数据完成训练。因此,数据是发展自动驾驶技术的关键。
根据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在真实或者虚拟环境中至少进行110亿英里(177亿公里)的里程测试,才能证明自动驾驶系统比人类驾驶员更可靠。假设由100辆车组成的车队,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歇以平均每小时28英里的速度进行测试,大概需要500年。
显然,这个时间太久了。特斯拉另辟蹊径,从量产上路的乘用车里挖掘数据金矿。2020年初,特斯拉辅助驾驶的累计行驶里程就已经超过了48亿公里,特斯拉的自动驾驶能力也有了显著提高。
而且,高阶智能驾驶功能面临的最大阻碍,是真实世界各种临界情况带来的安全隐患。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仿真测试、封闭区域的测试是不够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到真实道路运营,不断去发现和攻克一些平时很难遇到的“极端工况”场景。
自动驾驶需要真实场景的数据支撑,而真实是无法模拟的;限制在某个区域的试运营,也不是真实。自动驾驶必须在应用中去发展,而没有相应的立法,就不可能有大规模的应用就更没有发展。
所以,自动驾驶的立法就不能仅仅是“不管”,让子弹飞一会;而是需要立法保护“子弹飞一会”,不然子弹根本飞不起来。
加速立法,不仅能加速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落地,反哺研发,还能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升级。
立法
立法对自动驾驶的发展还有一个潜在好处,就是当新事物出现时,需要用法律引领社会观念,减小创新阻力。
据美国商会发布的《创新高速公路:释放自动驾驶汽车的好处》报告显示,当自动驾驶汽车占美国机动车辆数量的25%时,可以避免1442000起事故和12000人死亡,从而节省940亿美元的经济成本。但显然,即便如此,任何自动驾驶的交通事故都会成为大新闻,哪怕它发生事故的概率更小。
这种现象符合人的认知惰性。这是因为对于一个新事物,公众会忽略它降低的风险和带来的便利,而着重关注其导致的风险,将风险视为新增之物。转基因、微波炉乃至两百年前的照相机都是如此。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可以有效减缓这种认知惰性对创新的阻碍。
中美两国目前正在自动驾驶领域逐鹿中原。当前,中国的自动驾驶也正在从测试验证步入产业化阶段。以百度萝卜快跑为代表的自动驾驶企业,正在为商业化做最后冲刺。
目前,许多地方已开展了小规模试点示范,全国50多个城市出台自动驾驶试点示范政策,深圳、杭州、上海浦东、无锡、江苏等地已发布地方性立法或征求意见稿,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自动驾驶发展。
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有相关内容,自动驾驶仍无法在全国层面规模化落地。法律配套与产业发展阶段的不匹配,不但影响投资信心,也会阻碍自动驾驶的真实数据积累,进而制约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正因如此,在此次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浩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总经理冯兴亚等人,都有加快中国自动驾驶立法的提案或建议。
中国自动驾驶立法,时机上是成熟的。北京、重庆、深圳、武汉等地已经实现一定规模的无驾驶人车辆常态化试点服务,在行业标准、监管体系、事故处理、商业探索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自动驾驶相关条款提供了大量经验。
当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已经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希望借助这个窗口,自动驾驶的法律框架能够进入《道路交通安全法》,让中国的无人车尽快规模化地跑起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刘远举(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