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晚间,恒大地产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提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潘翰翎、柯鹏、甄立涛、钱程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先告知书》提到,经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许家印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三项:
一是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二是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涉嫌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三是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 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8月10日,恒大地产公开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恒大地产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2.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共有1,533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5,000万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亿元。
3. 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
根据《事先告知书》提及,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事先告知书》提到,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事先告知书》还提到,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的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钱程积极配合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表现,证监会决定: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 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3. 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4. 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5. 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6. 对钱程给予警告。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1. 对恒大地产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41.60亿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3. 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4. 对潘大荣、潘翰翎处分别以600万元的罚款;
5. 对柯鹏、甄立涛处以分别200万元的罚款;
6. 对钱程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针对恒大地产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 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3. 对钱程给予警告。
综合上述三项:
1. 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
2. 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
3. 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4. 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5. 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6. 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7. 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还认为,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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