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ST贵人(603555,股价0.67元,市值10.53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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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即ST贵人的终止上市暨摘牌日为3月29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公告称,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你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第 9.2.1 条和第 9.2.7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4条、第 9.2.9条和第 9.6.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所在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你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中国A股运动鞋服第一股,创始人曾为泉州首富

公开资料显示,ST贵人主要从事“贵人鸟”品牌运动鞋服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创立于1987年,2014年1月登陆A股市场,股票简称“贵人鸟”,成为中国A股运动鞋服第一股。

在上市后,贵人鸟便开启了疯狂的扩张模式,先后涉足投资、科技、足球经纪业务、体育保险、运动项目管理、健身等领域;与此同时,高峰时期公司平均每天要新开3家实体店,实体门店数量一度超过5000家。

高速扩张后,2015年公司市值接近400亿元,其创始人林天福更是以190亿元的身家摘得“泉州首富”。

不过,疯狂扩张的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也不断上升,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还出现下降。2018年,公司销售收入下降13.52%至28.12亿元,且出现上市来首次亏损——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86亿元。紧接着,2019年,公司又亏损10.96亿元,2020年再次亏损3.82亿元。

2021年4月,粮食贸易流通业第三方供应链服务平台泰富金谷成为公司重整投资人。泰富金谷主营业务为大米销售、粮食贸易、仓储加工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被称为东北的“粮食大亨”。随后,以运动鞋服起家的贵人鸟便开始了向粮食贸易转型的道路。当年,贵人鸟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亿元。

2022年8月,公司的实控人由创始人林天福易主为李志华,董事会选举李志华为公司董事长。

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公司再次出现亏损,当年实现营收21.08亿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亏损0.09亿元。2023年9月,贵人鸟称将逐步退出运动鞋服业务,以粮食业务作为未来主要经营发展方向。然而粮食业务的发展并不如意。

据贵人鸟发布的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5亿元,亏损幅度扩大。

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董事长已被立案调查

屋漏偏逢连夜雨,在面临退市之际,贵人鸟及其董事长还面临证监会的调查立案。

贵人鸟2月23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华于2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志华立案。



据了解,李志华于2022年8月当选公司新任董事长;2023年3月兼任公司总经理;今年2月辞任总经理后,仍担任公司董事长。

贵人鸟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李志华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1月,贵人鸟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上述4家公司为上市公司关联方。2021年、2022年、2023年,贵人鸟与上述4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2401.30万元、7.35亿元、1.21亿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贵人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财务总监周文凤,董事会秘书苏志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贵人鸟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