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此案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的开始,把因果影响因素像解剖一只麻雀那样,从教育(家庭和社会)、心理、文化接触等多方面进行溯源,真正寻找到凶残背后个性与共性的“蛛丝马迹”,从而对症下药

“他舅舅在现场看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不光是面部,还有颈部、背部,都有非常严重的、尖锐物体巨大冲击导致的创口,有的(伤口)长度达七八厘米”……这是对邯郸13岁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后的描述。3人都不满14岁,分两次在废弃大棚挖坑掩埋尸体。其犯罪手段的残忍和成熟,迅速激起舆论场关于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次事件的3名嫌疑人恰好落在了这一年龄区间,杀人埋尸,还可能存在霸凌,不排除会被追究刑责。

问题的核心是,追究刑责,甚至追究最高刑责,能避免下一次悲剧的发生吗?



↑曾埋着受害人遗体的废弃蔬菜大棚。图据新京报

问题的症结或不在于年龄起点

当下,有不少声音呼吁继续下调刑责年龄,我们不妨从时间和距离两个维度来审视。

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都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14岁,法国为13岁,荷兰为12岁,丹麦、芬兰为15岁,最小的是瑞士为7岁,英国、澳大利亚为10岁。对比可知,我国目前“有条件的12岁”,大致处于中等水平。当下刑责年龄距离上次调整只有三年多时间,再调整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据最高检数据,自2018年至2022年,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从4600人增至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今年2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介绍,虽然有的地区下降或者有升有降呈波动状态,但全国面上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占比也有所增加。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

那么,调低刑责年龄,是“调了没用”还是“调得不够”?如果是后者,又该调整到多少岁合适?

去年9月,某地一小学生在校内被同班两男生凌辱,对方涉及辱骂、殴打、身体侮辱等,两名侵害人都只有9岁;去年11月,11岁男孩将4岁女童推入粪缸致其死亡……显然,将刑责年龄一味“下探”,是没有底的。有没有一种可能,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或者说主要不在于年龄起点。

从全世界的经验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无一例外都强调预防,注重打击犯罪与教育之间的平衡。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所说,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这世上也不只有法律,若一遇到极端案件就立即呼吁下调刑责年龄,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局限了治理思维。

犯罪背后,我们不该忽视什么

杀一个人,需要多大胆量?放在几名初中生身上,可能是让人后怕的“冷静”“老到”“周密”。

受害人失踪后,3人起初都谎称没见过受害人。其中一人在事发第二天仍正常上学,直到被民警从学校带走。有村民说,他被带走时并没有太过激动和害怕,神态很平静。受害人家属还曾找到嫌疑人之一,他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最后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3人才交代将受害人埋在废弃蔬菜大棚内的事实。

这样的胆大、心理素质强,甚至表现出不亚于成年人的心智,令人吃惊。埋尸的坑深0.56米,分两次挖掘,这样一起有预谋的犯罪,让人们更加愤怒,还有一些痛心:孩子们何以至此?别人的生命在他们眼中竟如草芥,这对自己的生命又何尝不是一种挥霍和践踏。

生命教育,远比书本上的知识更难。受害人和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父母在外打工,平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可以想象,为什么受害人告诉父亲、爷爷奶奶自己不想上学后,没有引起注意;为什么受害人在被嫌疑人多次欺凌、多次锁在劳动间小屋、老师调过座位后,班主任和校长还觉得“他们关系很好,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校园欺凌”。

这些本该作为后盾的力量,可能各有立场,可能是认知缺位。在那个小镇上,只有一所中学,在外务工的父母、留守乡村的老人、甚至于学校本身,可能看不到比好好读书更重要的东西。

“综合疾病”不能只看“专科”

毫无疑问,此案已经成了全社会关注的事件,学校、家长、警方、律师以及其他目击者都有些许零碎的信息披露出来,但还远远不够。

他们欺凌同学的手段、杀人埋尸的谋划、作案后的冷静面对,这些“能力”是如何养成的?平日有无接触涉黑恶性质的人群,关注过哪些网络信息,是否沉溺暴力游戏?家庭关系是否和谐,生活学习上有无困扰等,都是需要解答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通过还原他们的生活路径,作为观察一代青少年的一个窗口,探究他们在想什么,伤害别人对他们又意味着什么。

此外,3名嫌疑人的监护人与家庭,有没有给予其基本的、哪怕是朴素的生命教育、守法教育?进一步说,监护人们有没有这个能力?如果没有,该谁来补位?

徒法不足以自行。网上有很多声音要求“必须严惩、必须负刑事责任”,还有人希望此案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这些,都构成了严惩未成年人恶意犯罪的强大民意基础。

在逝去的生命面前,法律虽然是事后惩罚,但也能够传递一种理念——犯罪就要付出代价,年龄不是挡箭牌,无知无畏不是通行证。而未成年人需要的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各方也责无旁贷。法律的威严和正义体现在个案中,也只有通过对每一起个案的深刻反思,真正汲取案例教训,补足教育和治理的短板,才会减少发生下一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希望此案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的开始,把因果影响因素像解剖一只麻雀那样,从教育(家庭和社会)、心理、文化接触等多方面进行溯源,真正寻找到凶残背后个性与共性的“蛛丝马迹”,从而对症下药。唯此,或才能防止下一起类似案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