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女老师丈夫的笔录。图/网络
多个发布该笔录图片的社交账号,很快便将上述信息删除。据媒体报道,20日,上海警方称,他们已关注到网上流传的信息,将查实真伪并处置。
上海市第二中学所属徐汇公安分局天平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称,目前此事由教育局进行调查,“调查之后觉得有必要再移交给公安,我们再接手。”他称,该派出所目前未接到当事人方报案,女教师的丈夫也并未在该派出所做笔录。
上海市第二中学情况通报。图/上海二中官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警方的询问笔录,办案人不得泄露。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若泄密或将被行政处分。同样,被询问的当事人也不得偷拍、泄露询问笔录内容。
赵良善强调,因本案询问笔录涉及他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的敏感信息,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而散布于网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从而构成侵权。此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受害者可选择向警方报案,由警方介入调查。
赵良善介绍,若行为人为了引流吸粉,而伪造警方询问笔录,因讯问笔录属于公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伪造警方询问笔录并散布,也属于散布谣言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面临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行为人为了赚流量,突破法律底线,甚至挑衅法律的行为不可取,无视法律,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