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人员帮忙“分家”
一方不让对方回家并强行要求其搬出,一方却非要回家还要讨个说法,这起曾在当地吵得沸沸扬扬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经红原县法院判决终于落下帷幕。2月3日,红原法院执行人员前往龙日镇冬季牧场和夏季定居点,帮忙“分牛、分房、分物”,最终孙某分得10头牦牛、一处房子、一笔债权等财产,这段婚姻关系也走到了尽头。
拿到自己应得的财产后,孙某连声向法院执行人员表示感谢。
入赘:
遭遇“冷暴力”被拒之门外
他有家不能回,将女方告上法庭
原以为日子会越过越好,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裂痕渐生。2022年9月开始,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渐行渐远。孙某被女方长期拒之门外,遭遇“冷暴力”,还把家里吃的全藏起来,所有房屋锁门,导致他长期睡在厨房与朋友家等地。他的一部分物品还被搬出门外……
法院执行人员帮忙“分家”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孙某长期失眠、抑郁,生病期间也无钱看病。
最终,孙某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结束这段婚姻,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2023年10月25日红原县法院受理该案,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孙某介绍,同居之前他有38头牦牛、2匹马;同居期间,双方还修建一栋新住房与一间车库、暖棚、库房,翻新女方旧房一栋。现有一辆汽车、两辆摩托车,修建新住房期间购买了住房地基和围栏。同居期间,他给女方购买了金耳环大小两对、珊瑚一串、服饰等。
判决:
“赘婿”获一处住房10头牦牛2匹马
一辆摩托一辆小卡及4万元债权
经红原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双方自由恋爱,孙某入赘到女方家,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还有孙某与其前妻生的女儿,以及然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
法院查明,2009年孙某“入赘”到女方家时,带上了38头牦牛2匹马,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女方称,当时她有210余头牦牛9匹马,以及定居点一处住房,男方称当时女方只有150余头牦牛,对马的数量和住房无异议,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当时女方所有的具体牦牛头数。
法院执行人员帮忙“分家”
经核实,目前然某家中牦牛头数为160余头牛,6匹马。女方在2023年出售牦牛64头牦牛,所得价款用于支付2022年的草场租赁费、还债以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在龙日镇龙日村修建一套住房和一套杂物间,还在女方冬草场上修建一间暖棚,在男方的夏秋草场修建一间板房。购买两辆摩托车和一辆二手五菱面包车,还有一辆女方姐姐赠与的二手五菱小卡。两人同居期间有6万元的共同债权,有3万余元的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获得一处住房,10头牦牛,2匹马,一辆摩托车,一辆五菱小卡以及4万元债权。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
对于红原法院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属做出的判决,双方均无异议。
“分家”:
分房分车分牦牛……
经10小时处置,执行行动圆满结束
2月3日,一场特殊的执行案龙日镇举行。当天,红原法院执行人员踏雪前往龙日镇到达冬季牧场和夏季定居点,“分牛、分房、分物”。
承办法官介绍,双方在诉讼期间曾多次发生纠纷,家庭纠纷有升级为家族矛盾的风险。另一方面,如何使法院判决扎实有效得到执行,令当事人服判息诉,是此行的重中之重。
判决生效后,审执法官共同研判,分析案情后,认为可通过执源治理化解,执行法官分别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远牧点、定居点开展“分家”事宜。当天,执行法官叫来双方当事人以及家人,从法理、情理入手,通过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不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承诺自愿履行。在执行法官组织下,在远牧点清点牦牛数量,在定居点丈量房屋、院坝、库房等财产状况,并让双方当事人确认。根据判决内容,现场分割牦牛、房产等财物。
最终,在阿坝红原县法院13名法官、法警以及当地干部努力下,经过10个小时的处置,执行行动圆满结束,房屋、牦牛、马匹、车辆“各有归处”。
■多读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受访者供图
编辑 郭庄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