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拍摄的照片
通告举报“车窗抛物”有奖,男子跨省举报近千起吴先生是广西柳州人。2021年3月,吴先生从网上看到,山西省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发布了《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鼓励市民抓拍“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举报信息经核实真实有效的,给予同一行为首位举报者100元奖励。
看到通告后,吴先生和朋友即刻赶往运城进行拍摄,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运城市城管局实名大批量举报。
2021年3月17日,运城市城管局通过邮件通知吴先生,通告发布后,举报量较大,暂无法受理大批量的视频投诉,即日起,暂停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何时接收另行通知。
2021年4月17日,运城市城管局面见吴先生并告知其不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吴先生认为不合理,继续向对方提供举报线索。
2021年3月10日至4月12日,吴先生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运城市城管局实名举报720起车窗抛物行为;2021年4月13日到4月27日,吴先生向运城市城管局举报车窗抛物线索262起。
2021年4月27日,运城市城管局、交警支队联合发布“补充通告”,强调举报“车窗抛物”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同一身份证号每人每月奖励上限10次。
同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获取证据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将依法不予认可。举报证据经城市管理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处罚后方可进行奖励。
要求兑奖遭拒,举报人与城管局打起“拉锯战”2021年4月,吴先生分两次向运城市城管局申请兑现奖金72000元、26200元。
收到吴先生的申请后,运城市城管局在法定期限(60天)内既不兑现奖金,也不做任何答复,吴先生只好向运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运城市城管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兑现奖金。
对于吴先生的复议,运城市政府先后以相关奖励认定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举报线索正由交警部门进行复核等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驳回的决定。
吴先生不服,分两次将运城市政府起诉至临汾市中级法院。2021年11月8日、12月9日,临汾市中院分别判决:撤销运城市政府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受理(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后,吴先生在运城市城管局、运城市政府间又来回几次,奖金始终没有拿到。
2023年3月1日,运城市城管局书面回复吴先生:2021年3月17日、4月17日,我局通过电子邮件和面谈告知你,由于设备原因,即日起,暂停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何时接收批量投诉,另行通知。
我局对你2021年3月17日之前的举报视频,经核实有8条符合奖励条件,已经向你足额发放奖金(800元)。你在收到我局通知后恶意举报,严重扰乱我局工作秩序,我局对你2021年3月17日之后的举报,不予处理。
举报人将城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兑现奖金98200元吴先生对运城市城管局的回复不服,又向运城市政府提出复议。2023年6月15日,运城市政府做出复议决定:维持运城市城管局的回复。
吴先生不服,将运城市城管局、运城市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运城市城管局作出的《关于“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奖励举报事项的回复》,履行相关决定,兑现举报奖金98200元;撤销运城市政府(2023)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辩称,第一,吴先生不符合《通告》及补充通告中所述的举报奖励人的主体资格。《通告》第三条及补充通告中均规定举报奖励人的范围系“市民”,结合本次治理行动的区域范围为“市中心城区”,故“市民”特指运城市市民,即具有运城市盐湖区户籍或常住运城市盐湖区的个人,而从吴先生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拍摄视频中可以看出,吴先生系组织专业的“拍摄团队”专程从广西赶到运城来拍摄举报视频,通过获取奖励而牟利的“职业拍客”,不符合《通告》中规定的举报奖励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吴先生明显不是所诉举报视频的拍摄者,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案涉举报视频不是通过吴先生一人的邮箱向被告发送的,城管局无法核实拍摄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城管局对案涉举报视频初步核实时发现部分举报视频是在相同的时间内拍摄的,而拍摄的地点却在相距极远的不同街道,明显是不同的人拍摄的。《通告》发布的时间为2021年3月5日,吴先生在短时间内提供多达几百条的举报视频,很明显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
第三,案涉举报视频绝大部分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城管局依法不予认定,而且也不符合《通告》及补充通告中的奖励条件。从举报视频可以看出,吴先生及其团队人员在拍摄举报视频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逆行、违规占用机动车道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案涉视频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不得作为发放奖金的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起诉。
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请求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回复,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与交警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通告》及《补充通告》中并未对市民的籍贯、居住地等加以限制,因此原告吴先生虽不是运城市民,就运城市市中心城区内车窗抛物和车辆抛洒(撒)行为作出举报,有依据该通告获得相应奖励的权利。
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据该通告,具有对原告发送到通告公布邮箱中的视频是否真实有效予以审核,并对真实有效的视频予以奖励的职责。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原告提供视频的数量、真实有效性逐一进行了审核,并且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视频未说明理由。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向吴先生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一并撤销。
近日,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判决:撤销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奖励举报事项的回复》;撤销运城市政府[2023]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先生说,他对一审判决基本满意,目前案件尚在上诉期,等判决生效后,他将请求运城市政府责令运城市城管局履行相关决定,兑现他的奖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