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过去,平日身为广告公司创意总监的赵琬,对当时强烈的屈辱感与羞耻感仍记忆犹新,出院后的她四处奔走,甚至准备提起行政诉讼,试图为自己要个说法。有律师分析称,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办案的职责和权利,但也应注意社会公序良俗和办案方式,如具备给该女子穿衣服或携带衣服条件的,应考虑人性化办案。
纷争起始:“正躺在租住屋床上睡觉,陌生男推开后门探头探脑”1月18日晚间,32岁的湖南女子赵琬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自2014年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上海工作。事发前,她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创意总监,月薪约3万元,在徐汇区长乐路某老式洋房租赁了一室单间,月租金为4800元。
这栋老洋房为二层楼建筑,赵琬的租房位于一楼,该房屋的格局是设有前后两个门,前门在楼道内,入户的后门与临街的铁门间,还隔着一个小院。
据赵琬回忆,2023年6月1日上午,其在家休息时发现停电,酷热难当,怀疑是楼上装修导致,遂打电话给物业报修。
赵琬说,当天中午时分,自家后门突然被人打开,一名陌生中年男子在其房间门通往床的方向,探头往房间内张望,当时她就慌了,这意味着,这名男子穿过了后门两道大门。
“我在家躺着睡觉,突然有个人进我家,没有声音,会很害怕的。”受到惊吓的赵琬与该陌生男子起了冲突,“我说你为什么要进我家门,我就把他赶出去了。”
赵琬说,闻讯而来的二楼邻居老太太,与该陌生男子交谈,“用上海方言骂我,说我脑子有毛病。我听得懂。”
“我说你说谁脑子有毛病,他闯到我家里来,我还不能把他赶出去了?”赵琬反击后回到家中,接到物业电话,才知道该陌生男子是维修工,维修工称检查了其家外面的电表没有问题,“他想查我家里的电表,但我家是没有电表的……这个电工没有给我打电话,直接进到我家里。”
赵琬称,老太太和该维修工仍在门口骂她,维修工还试图进入其家中,情绪失控的她冲上二楼老太太正在装修的房间,将一盆猫砂和一些洗衣液抛洒在现场,“我说你(老太太)不要到我家里来了。”
认为质问其干啥的装修工人“用电钻对着我”,威胁到自身安全,赵琬又夺过电钻,从窗户扔了出去。事后,其才知道砸到了楼下的车辆。
急忙报警:“脱衣后正准备洗澡时,窗帘被人从外挑开”赵琬回忆,事情发生后她给家里几扇门又上了一遍锁,之后坐在靠窗的床上脱下衣物,正准备洗澡时,她听到窗口传来一个男声说,“卧槽,她没穿衣服。”
赵琬说,她转头发现窗帘被一名疑似身穿警服的男子挑开,便躲进了厕所,并带上手机拨打报警电话。
“我(对110)说有警察在撬我们家窗户,赶紧来。”赵琬向记者确认,自己拨打110多次电话,在此期间,她并未听见有人敲门。
赵琬说,在她洗澡期间,有一个电话打进来,自称是派出所的,自己告诉对方有人在撬自家窗户,希望对方赶紧过来,“他说你开门和我们好好说,我心想可能是我刚刚打110报警了,我说我在洗澡,等我洗完澡,我会和你们沟通的。”
破门而入:“冲进来两男两女,我被衣不蔽体带走”赵琬称,自己一直躲在浴室里报警甚至拨打政务服务热线,“我出浴室然后擦完身上,同样也在报警,我感觉到有人试图闯进来,就在疯狂地敲门。”
“我一直说等一下我在穿衣服,外面的人好像没听到一样。”赵琬称,就在此时,门被撞开,有人冲进来,将其带走。
赵琬说,破门而入的是两男两女,拿着一块80厘米见方的布片,奋力将其扑倒并将她的身体包裹。”
赵琬明确表示,布片无法遮盖住其身体隐私部位。随后,四人将其抬走,带到步行约十分钟路程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
赵琬称,两名女警务人员提议称,都已经到了赵琬家,要不去拿下其的衣服,但无人理会。之后,一名年龄稍长的警务人员告知她,可以要求家人将其接走。
赵琬说,警务人员与其前男友通话后,得知其患有抑郁症等,之后在其家中找到了其日常服用的精神类药物。约半小时后,赵琬被送至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了为期67天的治疗。
录音显示:疑似民警承认当事人被带走时未穿衣物赵琬还提供了一份据称是其父母与民警交谈的录音,内容主要围绕该起警情详情及警方的处置措施展开。
录音显示,疑似民警介绍当时的情况是,赵琬报修后,电工进门后遭其质疑,并情绪激动与人大吵,也不配合之后上门的警方沟通,引来诸多邻居围观。
“反正我们就很正常地和她沟通……你女儿一直不开门,增援来了也不肯开门……我们过去把她的窗户打开来,这个窗帘一拉,她反正什么衣服都没穿,就在房间里面。但是后来我们知道,她一直在打电话报警……她说我们是假警察,不肯跟我们沟通,然后她打电话报警。”
该疑似民警也承认,“从她报警的逻辑和声音上来看,她还是比较正常的,但她一直就是不肯开门,我们也不知道她为什么不肯开门。后来没办法,我们就只能破门。”
“冲进去的时候,反正她衣服啥也没穿。”该疑似民警还强调,用一块很大的遮羞的布包裹了赵琬,“都是我们女民警(做的)”,因为当时赵琬根本不配合,大喊大叫。
其父母也提到,赵琬“精神状态不是很好,正在休息”“正好在这段时间她又犯病了”,并怀疑是否因为装修干扰到其,询问可否将赵琬接走,民警表示需要经医院评估决定。
鉴定结论: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混合状态据赵琬提供的一份出具于2023年8月4日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显示,事发经过为:“2023年6月1日13时许,赵琬因同物业维修人员和本市徐汇区长乐路XX弄XX号2楼邻居梁某发生纠纷,致使赵琬情绪失控,因其本身患有双向情感障碍,故在处于混合状态下将上至2楼正在装修的袁某的一把钢钉枪从2楼窗户扔下,致使钢钉枪和楼下停放的张某的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张某的车辆沪 MRXXX被损坏部分价值3749元、袁某钢钉枪价值105元)。”
协议称,因赵琬在案发后经鉴定,系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混合状态,现仍在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就医,故由其母亲邓某为其代办调解事宜。已为其就损坏的袁某的钢钉枪、张某的车辆分别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一份2023年8月3日出具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录的案卷材料显示,据装修工人袁某称,“她当时进房间就找东西扔,脸部表情很不自然,像发神经一样,我问她为什么也不回答我……她直接从地上捡起一把钢钉枪就从窗户就扔下去了……”
水电维修工柴某反映:“我当时穿着XX物业的工作服,而且都敲了门,问了有没有人,也没有进对方的家门,只是门没锁我打开了在问,对方就突然冲出来,一出来就是很大声的质问我,吵架,也不听解释,我就感觉对方情绪非常不稳定……”
依据病史资料及鉴定检查时自诉等,该鉴定称,赵琬“自2022年起多次至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明确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服用喹硫平、碳酸锂等药物稳定情绪,在服药期间情绪逐步趋于平稳,能正常上班,与同事关系尚可,与父母鲜少联系,然仍有反复的情绪低落……发病多继发于遭遇生活事件后……案发前因遭遇其他男子的性骚扰而与男友发生冲突,继而出现病情的反复……”
该鉴定对赵琬作出的鉴定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混合状态,目前为缓解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受处罚能力。
同事印象:平时非常有礼貌、抗压力强2023年8月份,赵琬出院后开始四处申诉,不仅申请了行政复议,还聘请了律师,准备就自己的遭遇提起行政诉讼。
赵琬认为,虽然自己因感到自身安全受威胁,有损坏他人财物等过当行为,但在该短暂的过当行为后以及警方出警到达现场后,其未再有任何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反而因当时已身处家中且未穿着衣服,作为一个尚未出嫁的年轻女性,根本已不存在任何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紧迫危险性。
当天的出警人员却在未听取其陈述申辩,且明知其未穿衣服的情况下,仅因其无法核实门外人员身份拒绝开门,就强行破门并对其采取“布袋包裹其身体,并缠住其双手、双脚”等严重侵害其人身权利、违背本人意志的方式,将其强制送往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
她认为,就算自己有病,也不应遭到如此无理的对待。裸身被警方带走且送往精神病医院的经历,给其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创伤。
相关回应:砸车危害性不小,如有病送医没啥不妥1月24日,涉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当日,是赵琬主动来维修站报修的,当时表现正常,电工上门时进入赵琬家后院铁门,敲木门无人应答,推了一下木门,询问是否需要修电,但全程没有进入赵琬家中,“她铁门也没有关,木门也没有关……我们是推门把门打开。”
他称,赵琬被警方带走,主要原因还是和楼上老人发生口角纠葛,随后一系列大闹、砸坏楼下车辆的行为导致,“可能她二楼的居民在装修,吵到她休息,而且之前同住的男友和她分手了,她心情比较压抑。”
记者尝试添加涉事二楼老人微信,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警务人员称,不便回答问题,“把车砸了还危害不大啊?她自己做了什么事,她要负责的……如果她有精神疾病,我们这边送医有什么不妥嘛。”
律师说法:警方应考虑人性化办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称,警方将赵琬强制带走,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以及《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因此,人民警察可强制传唤或对于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
赵良善强调,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办案的职责和权利,但也应注意社会公序良俗和办案方式,如具备给赵琬穿衣服或携带衣服条件的,应考虑人性化办案,避免因办案侵犯他人人格权利。
赵良善介绍,关于精神病送医,除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违背本人意愿。依据《精神卫生法》第27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针对“不得违背本人意志”除外的情形,他解释称,主要集中于《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也就是说,涉案送医行为是否妥当,还需判断案发砸车情况,是否危害他人安全,如经各项情节、证据确认,性质恶劣,危害他人安全,而又有精神病史,则送医诊断并无不当,但如当时情况,仅是应激性反应,虽过分但不足以危害他人安全,则公安机关送医就不具备必要性,届时,将涉嫌侵害该女子合法权益。
赵良善解释,侵权与否,具体行政行为失当与否,该女子如有异议,赵琬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上级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对案情梳理、证据确定、案件必要性剖析,从而判定公安机关履职正当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