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社论,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对立法的监督和纠错作用将更具力度和刚性。这一决定因此被认为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里程碑”。


所谓备案审查,就是在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向法定机关报备,并由特定机构审查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当、不合理等问题,以此防止和纠正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备案审查制在我国已有40余年历史,期间备案审查的对象也由最初的地方性法规逐渐扩张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审查活动和审查事例都较少向外界披露,备案审查制度也被坊间喻为 “鸭子凫水”。从201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备案审查制由此进入公众视野。在7年的时间里,公民提交备案审查的建议已近2万件,这当中就包含引发热议的“超生即辞退”“强制做亲子鉴定案”“捆绑式年检”“任意扩大袭警罪认定范围案”“违法对特定行业设置终身禁业限制案”等典型案例。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积累和试炼,借由备案审查来构建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初具规模,宪法不再是被隔绝于现实的法律宣言,而是被切实适用于个案,且被作为衡量地方立法、行政立法是否符合法治原理、是否符合权利保障要求的核心标尺。


以今年的备案审查报告为例,报告直接取消了个别地方针对涉罪人员亲属的权利限制,并旗帜鲜明地指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反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尽管无罪不罚、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一些地方政策中有关“连坐”的规定却并不少见。此次备案审查报告不仅叫停了通报案例中涉及的株连,还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署自查自纠,从根除制度顽疾的角度看,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尽管如此,客观地看,现有的备案审查规定仍散落于宪法、立法法和监察法等多部法律规范中,备案审查制也尚未完全规范。也是在这一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作为具有法效性的文件,此《决定》明确提出,备案审查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即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都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有关机关备案;“有备必审”,即审查机构应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等多种方式完善审查机制,细化审查重点,在审查时尤其侧重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审查;而“有错必纠”,则旨在完善备案审查的纠正和撤销机制,强化其纠错的刚性。


作为中国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虽在制度完善、实践推进和理论研究上尚有提升空间,但累积了数十年的经验后可以说已初具规模。现在有《决定》作为这一制度继续拓展的依据,也使我们可以期待,在确立宪法权威、强化权利保护以及普及民主意识方面,备案审查制度必将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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