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景德镇的蔡女士在短视频平台刷到写真的推广,于是就花1399元定了拍摄,在拍最后一套私密照片时,因影棚里只有自己和摄像师,蔡女士称被对方触摸私密部位:“没有人给我作证,我没有监控和录音,但是他侮辱了我!”





因为害怕,蔡女士称全部结束后她才报警。目前该摄影师承认摸了蔡女士已被拘留,警方已介入。该写真店已对蔡女士进行道歉和赔偿,双方达成一致。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律师:毫无争议的猥亵行为!

头条号作者“以案普法”@以案普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摄影师的行为属于毫无争议的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意思就是说,纵使摄影师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也能认定其具有猥亵行为。

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摄影棚内只有蔡女士、摄影师两人,蔡女士又没有掌握其他的证据,所以摄影师是否承认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所幸的是,蔡女士报警后,警方在对摄影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摄影师承认自己确实具有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日—10日拘留。

所以最终,摄影师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其次,摄影师的行为属于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在对摄影师行政拘留后,蔡女士还可以要求摄影师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摄影师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蔡女士来到摄影店,摄影店就有义务保障蔡女士的人身安全。

现在发生这样的事,蔡女士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一起非常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提醒我们,在拍类似的写真照片时,为了安全,可以带一名亲戚朋友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