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院审理查明:受贿罪,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行广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高级专家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销售产品、贷款融资、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77亿余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7亿元。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陆锦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陆锦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陆锦文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