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称,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对此,阿里巴巴方面回应称,已获悉此消息,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还未生效。长期关注反垄断领域的专家刘旭告诉九派财经,目前还不确定阿里巴巴是否会上诉,以及判决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京东这个判决应该说是可喜的,通过这个案件,它表明了我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态度,就是对于垄断行为是要保持公平正义的,不能够说光行政处罚就完了,该赔偿的还是要赔偿。”刘旭说。
此前,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另外,刘旭还提到,消费者也可能因为“二选一”措施蒙受损失,但因数量较大、损失比较难计算,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来主张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京东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起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一则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裁定书,披露了案件细节。
裁定书显示,京东称,阿里巴巴方面通过与大量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公开宣布达成独家战略合作,限定商家只能和其进行交易,直接致使大量商家不能上线京东平台或从京东平台下线,排除、限制了京东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竞争,显然属于“二选一”侵权行为。
同时,京东还称,2013年以来,阿里巴巴方面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
据此,京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请求确认阿里巴巴方面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阿里巴巴方面向京东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