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期基金经理甩手走人了,我的基金该怎么办?”不少投资者有过这样的经历,当时奔着某某基金经理申购的基金,结果管理没多久,基金经理跳槽了,留下基民不知所措。新规出台,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的现象或将被限制。


11月24日,中基协最新发布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从基金经理注册审核上为基金经理随意离职戴上了“紧箍咒”。《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基金经理新注册时,原则上管理产品一年内不得离职,募集期、封闭期内不予基金经理转注册等要求。这被认为是规范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的举措。


与此同时,《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其中,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明确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等六项禁止性行为同样引起广泛关注。


中基协指出,下一步,协会将依据上述自律规则稳步开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执业行为记录,持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专业素养。


公私募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同步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注册登记规范》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因此,该文件并非仅约束公募基金经理,还包括私募基金等多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


总则中界定了投资管理人员范围:


在公募基金管理人中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年金、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等投资管理业务,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中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则。


列举14项不得注册基金经理情形


《注册登记规范》从申请基金经理注册必备条件、基金经理注册等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基金经理注册中,还对申请养老目标基金、公募REITs的基金经理注册做了额外要求。


申请注册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经理还需满足:


一、具有5年以上的在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的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的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公募REITs的基金经理注册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者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对于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情形,该《注册登记规定》列举了14项,其中多项直指基金经理随意离职跳槽的现状。


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


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该《注册登记规则》还要求基金经理在注册时进行承诺,这就包括了对管理时间的承诺。


其中一条显示:拟聘基金经理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募REITs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并且要求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内部基金经理变更同样受限


上述规定不仅限制了基金经理短期频繁跳槽,还从转注册角度规避基金经理在募集期、封闭期跳槽,对于在公司内部的产品变更也进行了限制,列举三种不予变更办理的情况:


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


二、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


三、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


基金经理注销需明确6个月内离职去向


对于基金经理离职,办理基金经理注销手续时,注销申请报告应当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此外,基金经理离职说明应当由拟解聘基金经理明确6个月内离职去向,承诺严格遵守静默期规定,并亲笔签名。调整基金经理的原因说明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人事部门印章。


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


中基协指出,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


一是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投资经理等纳入了自律规则适用范围,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实施了全口径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二是细化了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


三是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更好地维持产品投资运作的稳定,保障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在有关投资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流程办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责,压实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严禁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行为


在强化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和自律约束方面,中基协在修订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细化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


其中,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


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


四、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五、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六、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资格认定推广到全国


此外,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修订的有关问题解答中,监管称,依据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决策部署,《实施规定》修订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资格认定有关措施将推广至全国范围,即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并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的,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