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陈碧(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头图来自:视觉中国(图为2020年河南商丘:零彩礼集体婚礼,弘扬婚嫁新风)
彩礼由古代的“六礼”制度演变而来,发展到现代,民间依然保持着婚前送彩礼的习惯。一旦没结成婚或者婚后闪离,价值不菲的彩礼就会成为两家人争执的导火索。
彩礼要不要退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这三种情形适用起来都有困难:比如,虽没登记但两个人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彩礼要退吗?又比如,“共同生活”到底指的是什么?需要达到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各地法院都在摸索此类案件的裁量尺度,因而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试图回答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既是为了完善法律适用,又是为了积极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同时也回应了今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5年来第四次点名高价彩礼问题,这也表明在乡村治理体系中,高价彩礼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课题。
这一批典型案例回答了在彩礼返还上定性和定量问题,即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和返还多少彩礼。如果双方没登记,照理应该返还。但是如果没登记却共同生活,还孕育子女的,则应当从婚姻实质要件出发。所以最高法在一个案件评论中写道:“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再来看“共同生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可能包括双方的性生活、精神生活、相互扶持义务等等。在典型案例中,最高法对此给了一些指导:双方登记之后,“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最高法也指出“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法院还要发挥个案智慧。
最后就是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从立法原意上讲,已登记并共同生活应当不予返还彩礼,但现实中确实有“因婚致贫”的,所以返还彩礼这一情节设置是例外情形,也是一种妥协,故其标准应当严格审慎。最高法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表明了司法在这种情况下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而不是常态。
除此之外,最高法对彩礼返还也给出了定量指导,主要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决定返还比例。曾经有基层建议最高法给出具体标准,比如生活一年返还30%。其实这种比例很难衡量,也容易导致对女性的物化和婚姻的工具化。
纵观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再联想到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彩礼纠纷,以及彩礼对婚姻的异化,会切身感受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不协调。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法也把它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第一原则,但民间一些落后的婚嫁习惯中仍然充斥着对这一法律的蔑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法不得不尊重民间习俗,并且以仲裁者的身份出现,去平衡涉事双方的利益。
我们谈的是彩礼返还,但更应该重视的,是如何让国家法中已经确立的性别平等的观念在民间文化中被接受。农村男青年择偶难的现状并没有带来女性地位的改善,相反,彩礼的走高体现了女性的商品化。我们要意识到,高价彩礼不能只靠法律解决,它还涉及到传统观念、攀比风气、男女比例以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所以,彩礼不是个小问题。它不只是钱的事,还折射出这个时代很多女性的地位和命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陈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