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深夜,*ST慧辰(慧辰股份,688500.SH,股价27.87元,市值20.7亿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慧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北京证监局已调查完毕。
根据披露,*ST慧辰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ST慧辰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ST慧辰和相关责任人合计被处罚金额达1600万元。*ST慧辰和相关责任人在招股书作出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承诺,若违反则承诺赔偿受损的投资者。记者于12月8日下午致电公司,*ST慧辰有关人士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后果进行评估,现在还要等正式告知书。根据规定,*ST慧辰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公司放弃申辩,才会有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嫌虚增业绩,合计拟被罚款1600万
根据*ST慧辰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6月,公司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公司参股公司。2020年12月,公司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ST慧辰 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在*ST慧辰科创板上市前,2018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其中*ST慧辰在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而在上市后,*ST慧辰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受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ST慧辰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
值得一提的是,何侃臣时任信唐普华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信唐普华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
根据处罚意见,拟决定对*ST慧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等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罚款合计1600万元。
招股书曾承诺没有虚假记载
*ST慧辰2020年7月16日上市。刚过三年就被查出财务造假。
今年4月29日,*ST慧辰2022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上交所就相关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信唐普华应收账款及收入真实性、内控否定意见、业务结构与毛利率变化、收入确认与存货等事项予以重点问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ST慧辰在重要声明中写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ST慧辰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当时招股书也说明,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不过,目前尚难确定*ST慧辰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回购股票。根据实际控制人赵龙当时的承诺:“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慧辰资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自行或极力促使慧辰资讯(即上市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2018年和2019年,*ST慧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315.21万元和6078.94万元。但*ST慧辰选择的上市标准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即便扣除掉虚增的利润,*ST慧辰2018年和2019年的累计净利润也不低于5000万元。
对于涉及到*ST慧辰赔偿投资者一事,记者于8日下午致电公司。*ST慧辰有关人士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后果进行评估,现在还要等正式告知书。根据规定,*ST慧辰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公司放弃申辩,才会有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表示,招股书中的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在满足承诺的条件时,承诺人有履行承诺的义务。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 (ID:nbdnews),作者:胥帅,编辑:王月龙、陈俊杰、杜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