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晚报官方微博12月13日消息,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则案例:2018年,深圳一公司年会抽奖环节中,小李抽中110000元现金大奖,公司当场向其颁发奖券。事后,该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300元,但拒绝支付剩余部分。2018年4月,小李从公司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奖金未获支持。她不服,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最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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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网,“公司年会举办了抽奖活动,事后不履行奖金的兑现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民事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分析,“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来为自己维权,督促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把承诺但未兑现的奖金发放给劳动者。维权可以申请基层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走民事的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娄宇表示,公司年会举办的抽奖活动,属于单位增进同事们之间的友谊、激励劳动者积极工作的一种团建活动。从性质上来看,抽奖的奖金属于用人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这种福利待遇的范围比较特定,一般就是本单位的劳动者。那么,年会的抽奖就可以看作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且是一个射幸合同,也就是说它最后结果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劳动者抽中奖励才能够兑现。
民事合同都受到法律的约束。用人单位事先承诺,谁抽中了某个奖项就奖励11万,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劳动者参加了年会,并且进行了抽奖,那么双方都可以解读出来有签订合同的意愿,所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因此,用人单位事后不履行奖金的兑现是一种违约行为,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一种民事争议,主要承担的是民事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合同约定,首先可以督促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把承诺但未兑现的奖金继续发放给劳动者。如果没办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最高可以是造成赔偿数额的1.3倍。此外,如果产生了不能履行合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娄宇称,因为不想兑奖而解聘劳动者,其实是得不偿失的。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的年限,乘以劳动者每月工资来计算的。而赔偿金最高可能达到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总之,诚实信用是我们在履行各种民事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