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焰深度# (撰文 陈威)众所周知,任何一家公司的股权满额即为100%,然而在广西百色右江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中,疑出现了对已不存在股权的认定。对此,需要为多出的2%股权付款的大股东表示,“股权转让协议签完,要将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毕,如今多出个2%的项目股权要付总计4000余万元的本息。”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为目标公司,双方诉争的也是这一份协议,项目股权不应是法院审理的目标。判决中,涉及公司处置的股权总额超过100%,达到102%,闻所未闻,违背常识。

目前此案已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作开发“百色顶端楼盘”



龙湾地产开发的楼盘项目

在广西百色市,有一个名为“滨江半岛”的地产项目,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被当地居民称为百色最大的楼盘。

如今,提起该地产项目,项目开发商、广西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公司)董事长肖立新表示,“这是一个绝版地段项目,在百色很难再有了,这么好的一个地产项目,如今却仅完成1/3。”

提起原因,肖立新介绍,2010年底,其江西老家的朋友找到他,希望其带头拍下位于广西百色的一块地。“那时候房地产很火热,他们就想让我带着赚钱,说都是老乡和朋友。”肖立新说,“我说行,但一定要用自己的钱来投资地产项目,不能到外面借高利贷,他们都说是自己的钱。”

2010年底,肖立新等人以6.015亿元拍得位于广西百色市的龙景区,总面积247.68亩的目标地块。2011年3月,龙湾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按照《股东合作协议》肖立新占股75%,朱某某占股6.5%,林某占股6.5%,吴某某占股10%,龚某某占股2%。

此后,由于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低迷,出现了部分股东变动的情况,随后股东多次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确认持股情况,如图:



经过多次《股东合作协议》变更后,虽然确认了各股东的相关持股情况,但却未随股权变更协议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实时变更。

无法兑现的股权转让约定

2020年3月13日,肖立新与朱某某签订《协议书》受让朱某某8.5%股份。

《协议书》第一条“关于股权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款的约定”指出:肖立新等人共同设立的目标公司(龙湾公司)。其中朱某某工商登记持股6.5%,实际持股8.5%;肖立新知晓朱某某的实际持股与工商登记持股不一致的情况。朱某某同意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8.5%的实际股权转让给肖立新,肖立新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股权。

《协议书》第六条“承诺与保证”的第5项则指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朱某某无条件全力配合肖立新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按照协议约定,8.5%的股权变更到我名下之后,我全额支付8.5%的股权价款,但朱某某只变更给我6.5%的股权,并且在朱某某恳求、我同意的情况下多付了400多万。余下的2%股权,约定变更到我名下后,我再支付余款。”肖立新说。

事实上,朱某某已经无法交付肖立新余下的2%股权。

据了解,根据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林某受让公司原股东吴某某3.5%股权后,其在龙湾公司的股权为10%。但由于其并未按约向吴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吴某某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冻结了林某已在工商登记的龙湾公司6.5%的股权。

2021年10月9日,吉安中院将林某持有的6.5%股权拍卖,因拍卖所得款项不够偿还吴某某的转让款和利息,林某受让吴某某的3.5%股权也在2021年11月被抵偿了债务。至此,林某在龙湾公司的6.5%股权+3.5%受让的吴某某股权,一起偿还给了吴某某欠款的陈姓债权人。

肖立新说:“后来我才知道,林某之前受让股东吴某某3.5%的股份,没给吴某某付款,所以林某的股权已经被法院拍卖抵债给吴某了,朱某某所谓受让林某的2%股权已经不存在了。”

2022年3月11日,肖立新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退回多付的转让款438万余元,但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判决认定:协议约定即视为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此后,朱某某反诉肖立新,要求肖立新和担保人支付尚欠的2%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违约金等。2023年5月17日,右江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朱某某的诉求,要求肖立新和担保人支付2%的股权转让款3237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2023年3月肖立新受让朱某某8.5%股权的协议书

“我占90%股权,债权人占10%,合计100%,何来多出2%股权尚未付款一说?标的额3000多万的案子,没有审判长,仅有一个覃某某的独任审判员,这符合独任审判员的法律规定吗?法院判我支付已不存在的2%股权转让款,何其荒唐!”肖立新气愤地说。

右江区法院判决书认定:广西百色市龙景区地块虽然以龙湾公司的名义开发,但其实是个人合伙投资的项目,该项目的合伙股东应以2012年7月16日肖立新、朱某某、林某、龚某某、邹某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中确定的股权为准,各方亦是依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享有权利。

判决书还认定,双方所讼争的其实是合伙项目的股权问题,在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肖立新持股75%、朱某某持股8.5%、林某持股8%、龚某某持股5.5%、邹某某持股3%,各股东的持股合计 100%。故,原告(朱某某)已将其在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中持有的8.5%股权转让给被告肖立新,被告肖立新应依约将转让对价依约支付给原告。

“我起诉朱某某时,审判员覃某某判决时只用了八个字‘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朱某某起诉我,覃某某却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朱某某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肖立新说,“协议当然有效,但朱某某应该把8.5%股权过户给我,现在不能说转让协议签完了,就意味着转让完成了。难道我随便跟人签个借条,不管对方是否履行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就算借款完成,让我还钱?”



针对股权转让肖立新判决败诉

律师:项目股权不应是审理目标

对此,肖立新认为,主审法官故意忽略了案件关键事实。在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即是龙湾公司,朱某某同意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8.5%的实际股权转让给肖立新,肖立新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股权”。该股权即是龙湾公司股权,何来项目股权一说,完全是臆想。

肖立新还称,法官未查清朱某某转让8.5%股权的来龙去脉及交付方式以及是否已经全部完成交付的事实,把“协议转让”当“交付完成”而作出“朱某某已经全部交付8.5%股权”完全是错误认定。而且《协议书》第六条指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朱某某)无条件全力配合乙方(肖立新)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由此可知,双方约定转让8.5%股权的交付形式和标准是“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而朱某某交付给肖立新的股权只有6.5%。

对此,北京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警护律师表示,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目标公司为龙湾公司,双方诉争的也是这一份协议,项目股权不应是法院审理的目标。朱某某2%股权实际是林某在代持,林某代持期间,股权被执行,朱某某的损失应由林某赔付。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则表示,广西百色右江法院的判决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判决中,案涉公司处置的股权总额超过100%,达到102%,闻所未闻,超出想象,违背常识。

据了解,由于林某的全部股权被法院拍卖、抵债。朱某某显然已不可能再从林某处取得2%的实际股权,更不可能将这2%的股权过户给肖立新,一审却判决肖立新要为此2%的股权继续支付4000多万元本息。

肖立新不服此判决,已上诉至百色市中院。

编者手记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两高多次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以营造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11月28日,广西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近期广西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部署巩固拓展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成果,构建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稳定健康发展。如今,中国经济逐步稳固复苏,优化和依法保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