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则关于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款一万五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据悉,该包子铺因为其经营范围中没有豆腐脑这一项目,而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处罚决定书在网上曝光后,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质疑和不满,认为这是对小微商家的打压,是执法过度,是不合理不合情的处罚。



商家经营范围的设定首先,我们来看看商家经营范围的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种类。

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自己在注册时确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强制规定的。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范围,也可以随时变更经营范围,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那么,为什么有些商家会选择一个比较狭窄的经营范围呢?



这主要是因为经营范围的设定会影响到商家的税收、审计、资质等方面的问题。

一般来说,经营范围越广泛,商家需要缴纳的税费就越多,需要接受的审计就越严格,需要具备的资质就越多。

因此,有些商家为了节省成本和简化流程,会选择一个比较狭窄的经营范围。

只涵盖自己主要的经营项目,而不包括一些辅助或者临时的经营项目。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减少税收负担和审计风险,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资质认证。

但是,这样做的坏处是会限制商家的经营自由和灵活性。

一旦商家想要增加或者变更经营项目,就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因此,商家经营范围的设定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



商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选择和调整自己的经营范围,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要保持经营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是否存在执法过度其次,我们来看看是否存在执法过度的问题。

首先是包子铺是否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了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误导了消费者。



这一点,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或者否定,我们不知道包子铺是否在店面或者菜单上明确标明了自己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消费者因为购买了豆腐脑而受到了损失或者伤害。

如果包子铺没有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而是按照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了合格的豆腐脑。

那么就不能说包子铺误导了消费者,也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二是包子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点,我们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或者否定。我们不知道包子铺卖豆腐脑是否对其他经营豆腐脑的商家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所以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政府在查处和处罚时,也应该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能一刀切,不能过度执法。

一方面,政府在查处和处罚时,应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区别对待。

不能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视同仁,也不能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视为情节严重。



另一方面,也应该考虑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不能忽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忽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存困境。

只有这样,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赢得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对现行法规的反思再次,我们要反思的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是否完善和适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尊,以法为治的理念。

因此,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符合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食品安全法也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适用的地方。

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还没有完全适应食品生产经营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现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比如,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管的标准和程序还不够明确和简便。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还不够合理和灵活。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和监督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和有效的机制和体系。

还没有建立一个广泛和深入的社会共治和参与的氛围和平台,没有实现一个全面和持续的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的计划和策略。



政府与商家的关系最后,我们要思考的是,政府与商家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私营经济。



促进和规范市场竞争,实现和谐发展的理念,因此,政府与商家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互相尊重,互相监督,互相协作的关系。

具体来说,政府与商家的关系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应该尊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为商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商家减轻不必要的负担。

二是支持商家的创新发展,鼓励商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引导商家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帮助商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应该监督商家的合法经营,防止商家的违法行为,惩罚商家的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规则,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

四是协作商家的社会参与,听取商家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商家的诉求和需求,沟通商家的利益和冲突,协调商家的关系和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