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的母亲在十多年前去世,她和两位哥哥一直照顾父亲。为了让父亲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仅通过公证放弃了对上海数套房产的继承,还专门请人照顾父亲生活。
不料,已经80岁的父亲突然宣布将要再婚,因为担心父亲再婚后会横生枝节,于女士在和哥哥们商量之后,决定提起继承诉讼,先把亡母的遗产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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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认为,当初她和哥哥们主张放弃继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父亲不会再婚。虽然这一点没有写下来,但这是人之常情。如果父亲当时表示会再婚,他们肯定不会放弃继承。于女士还认为,父亲隐瞒了其账户里有1000多万存款的事实,因此子女们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收到子女们的诉状,父亲老于十分气愤。前妻过世后,他一个人虽然衣食无忧,但儿女们都在国外,生活寂寞,于是想找个伴。至于1000多万存款,老于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有想过隐瞒,只不过儿女们没问,他便没说。他平时做股票投资,名下有价值几百万股票和资金,家里还有不少值钱的古董、字画,儿女们全都知道。何况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儿女们连价值一个多亿的7套房产都放弃了,古董、字画、黄金也没要,又怎会为了这笔存款跟他计较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于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调查查明,为了让父亲继承遗产,于女士等人曾经于2013年1月、3月先后两次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母亲全部遗产,由父亲老于继承。
从公证记录来看,子女们放弃继承公证是在2013年1月做出的,当时老于并不在场。而3月份的那次公证是老于向公证处申请继承7套房产以及妻子生前名下6万余元银行存款,主要目的是方便办理之后的过户等手续,所以他只需陈述需要手续的这部分财产,无需告知公证处自己名下还有其他财产,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并且,公证处工作人员曾单独询问“如果还有其他属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内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该种分离式的询问方法足以提醒于女士等人,公证处工作人员所针对的财产已经超出了原罗列的遗产,可能包括下落不明以及价值不明的遗产。但于女士等人直接回答“都不继承”,说明遗产的价值并非于女士等人考虑是否放弃继承的主要因素。
法院据此认为,于女士等人放弃继承的原因和目的在于“不要继承,由父亲继承”,这从侧面说明于女士等人并非因为遗产价值不高而放弃继承,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由父亲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因此,于女士所主张的这1000多万存款并未超过“兜底条款”的覆盖范围,已被放弃继承。
最后,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论老于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成为子女放弃继承的前提条件。虽然于女士等人陈述的理由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存在,但法院不能推定当事人之间就放弃继承一事存在一项违法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推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是因为老于已经默示同意不再婚。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