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0日,年仅14岁的小雨(化名)在上学途中失联。多年来,小雨的家人与警方一直未曾放弃寻找。去年,小雨的父亲张先生(化姓)经警方告知,才知道孩子早已遇害,而其遗体则被人藏在离家不远处的一间老屋水井里,“警方已经抓到犯罪嫌疑人,但并未透露对方为何行凶,以及更多的作案细节。”

1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张先生的委托代理律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处了解到,近日,经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部分内容截图

据了解,张先生的女儿小雨系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城司马光中学的住校生,失踪时正好14岁。2015年9月20日(周日)下午6点左右,本应离家返校的小雨被老师发现没有出现在班里上自习,老师便与张先生等联系。而他们发动身边亲友出门寻找,却始终未能找到小雨。

意识到小雨可能发生意外,张先生等人便立即报了警,也在之后的日子里不断地发寻人启事、查找小雨的QQ聊天记录……但多年过去始终没有音讯。直到2022年下半年,张先生等人听说镇上有个村子的人家里发现了一具女性遗体,而经警方比对DNA后,他们才最终找到小雨。

“大概到了8、9月的时候,我被告知那具遗体就是小雨。”张先生说,没过多久他就听说,警方带着一名男子到发现遗体的地方去指认现场,“自始至终我都没见过孩子的遗体,也不知道凶手到底是谁,他为什么要行凶,只知道他姓魏,在当地风评不是很好。”



▲警方当年发布的协查通报


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某某1995年出生,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驶面包车时将正在路边等车上学的被害人小雨碰倒坐在地上,其下车查看小雨的手破点皮后,将小雨带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找小诊所检查。当行驶至某地后,小雨称其有点头晕,提出要到医院拍片检查,遭到魏某某拒绝,二人发生言语争执。魏某某打了小雨一巴掌,小雨拿出手机要给家人打电话,魏某某随手在面包车内持一铁棍击打小雨头部,致小雨头部流血躺倒在副驾驶室内。

魏某某将小雨打伤后,未选择对小雨进行救助,而是驾车行驶至其老家村民邹某长期未住的老宅处,用绳子将小雨捆绑在自己身上,翻入邹某老宅,将小雨放置到老宅空房床上后,发现小雨没有呼吸,遂返回到自己家中拿了编织袋,再次翻入邹某老宅,找来砖块,将小雨部分衣服脱掉后,将小雨装入一编织袋,又将另一编织袋内装入砖块,而后将两个编织袋沉入院内水井中。为防止被他人发现,魏某某还将邹某老宅内一棉被投入井中,并盖上井盖。魏某某逃离现场后,驾车沿途将铁棍、小雨的衣物抛弃,并将小雨的手机带回家中,由其家人使用。2022年5月15日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小雨死亡原因不清,但不排除小雨因机械性窒息或溺水死亡的可能。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张先生等人要求判处魏某某死刑;判令魏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528590元。另外,张先生等人还认为本案并非因交通事故而引起,而是有预谋的强奸杀人,被害人头部骨折是魏某某在邹某家用砖头打击所致,不是在面包车内用铁棍击打形成,更不是翻墙时摔伤。

而魏某某则辩称,自己不是故意击打被害人头部,不是没有选择救助而是救助的方式不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1、魏某某主观上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小雨在被抛入井中之前已经死亡,魏某某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和动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先生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130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先生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