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1岁的王某某偶尔为他人代购名牌皮包赚取生活费,一般通过微信与上下家联系。2016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王某某在明知从境外购买货物入境应缴纳关税的情况下,从居住在境外的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爱马仕手提包7个、钱包1个,又从其他国家购买了爱马仕手提包1个,均交由王某团伙带入国内。王某及其团伙长期从事走私行为,其通过行李箱夹带的方式将涉案皮包走私入境,王某某接货后用于销售牟利。经计核,王某某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28394.10元。2021年10月,北京海关缉私局前往王某某家中将其查获归案。
审理裁判
该案于近日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某某表示,“事情发生以后,我个人比较后悔,我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自愿认罪认罚,弥补国家损失。”
经审理后,北京四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28394.10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主动缴纳全部偷逃应缴税款及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对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外,对于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某“未参与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支付费用行为仅对走私犯罪的完成具有辅助性质作用,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北京四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人民币328394.10元用于补缴被告人王某某的应缴税款。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逃税金额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逃应缴数额较大”对应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而王某某偷逃的税款328394.10元正好在此区间内,因此被判处了相应刑罚。
要知道,海外代购和走私犯罪行为之间只有一线之隔,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目前,我国对于普通入境旅客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行李的免税额为5000元,不论是采用邮寄还是其他运输、携带的方式,超出免税额的个人自用物品或商业代购的物品均应在入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纳税,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