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在生前留下了
19份内容不同的遗嘱
今天说把房子留给大女儿,明天说留给二女儿,后天说留给孙女。那么,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情况……
2013年至2017年,八旬老人曹某共写下19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分别向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承诺,要将同一套房产单独留给她们。
2021年,老人去世后,第一份遗嘱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儿)便将另外两名亲属(老人的大女儿和老人的孙女)告上法庭,主张立给自己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针对几位当事人对于遗嘱真实性的怀疑,法院方面首先进行了专业字迹鉴定,确认19份遗嘱均为曹某亲笔所立。
同时,法官发现老人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且曾被指定过监护人。
法官走访了老人居住过的两家养老院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均确认,老人在此期间意识有些模糊。
松江法院陈贤聪法官介绍:“我们也认为这个病(阿尔兹海默症)是个持续性的病,所以很难去断定他在立每一份遗嘱的时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我们倾向于所有的遗嘱效力都不认可。”
法官表示,遗嘱无效,房产归属就会以法定继承来确定。
最终,经过两年的拉锯,三方在法官的不断释法明理下,在今年达成和解一致。由无房的二女儿继承50%的房产份额,并承担遗产税,大女儿和孙女分别继承25%份额。
对于一些
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
一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再想立遗嘱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