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翻脸起诉
盛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其名下的淮安丰登种业研繁有限公司(下称丰登种业),和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天种业),有着多年的合作关系。她出示了两家公司签证的多份合同作为证明。
据明天种业官网介绍,该企业最初于2001年由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创办,2009年与江苏天坤集团实施增量重组,完成资质申领、科企分离、并购拓展,并于2016年初在“全国种子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目前该企业拥有淮麦33、宁麦13、南粳52等国审和省审品种40余个。
据爱企查信息,丰登种业位于淮安市盱眙县,经营范围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的大田用种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粮食收购。
编号为“(2020)苏01民初196号”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明天种业提出诉讼请求称,“宁麦13”系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选育的小麦新品种,并于2008年1月1日将该“宁麦13”的植物新品种权以独占实施的方式,授权给明天种业,后者支付了120万元许可申请品种使用费。目前,该植物新品种权仍处在有效期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仍在有效期。
2018年10月,明天种业和丰登种业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该合同约定,丰登种业作为承约方,可以繁育生产“宁麦13”小麦种子。2019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宁麦13”大户销售合同》。这两份合同约定,丰登种业可以种植“宁麦13”3000亩,并受明天公司委托,向盱眙区域的种田大户销售至少105万公斤的“宁麦13”小麦种子。
盛女士出示的合同
根据这两份合同,“宁麦13”的原种是由丰登种业向明天种业购买,在种子销售过程中,须使用由明天种业提供的25公斤/袋大户市场专供包装袋,明天种业同时向丰登种业每公斤收取0.2元的权益费(含包装袋)。
这两份合同同时明确,丰登种业不得进行白皮袋种子销售,一经查实将被明天种业取消代理资格,扣除10万元市场维护金,终止合作并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用白皮袋对外销售,那这批种子明天种业就无法收取权益费了。”盛女士说,因此合同约定丰登种业通过专用包装袋对外销售,以保障明天种业的权益,这也是种子行业的通行做法。
盛女士出示的合同
盛女士介绍,由原种种出来的果实,并非100%可以成为种子,生长中受到气候、土壤、种植管理等多重影响。她说,2019年那3000亩“宁麦13”生产出来的农作物,在经过比重选种之后,有约80%是可以作为种子对外出售的。那也就意味着有约20%的农作物不能作为种子,“我们称为‘麦头’,也就是下脚料,一般作为商品粮出售。”
就是这批“麦头”,成为双方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到底产了多少粮?
根据盛女士的介绍,2018年丰登种业从明天种业购买“宁麦13”原种4.4万公斤,到2019年“宁麦13”收获季,一共收到“毛粮”(未经筛选)173.4万公斤,经过比重选种共得到145万公斤“宁麦13”种子,剩下的28万公斤“麦头”作为商品粮出售。
“‘毛粮’数量和种子数量,都是经过合作双方签字确认。”盛女士说,在双方合同中,并未就“麦头”的如何处置作出约定,按照行业惯例,都是作为商品粮由种植方自行销售,“我们都是卖给养殖大户作为饲料使用”。
根据盛女士提供的一份由盱眙县植保植检站出具、2019年5月18日完成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表》显示,3000亩“宁麦13”的核定产量450公斤/亩。按此计算当年的总产量135万公斤,“这是估值,因为小麦还没有收获,他们是根据小麦长势进行的估算”。
盛女士出示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表》
不过明天种业并不认可盛女士口中的产量和“麦头”数量,该公司副总经理胡玉成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虽然合同约定了种植亩数和销售种子数量,但是“他们实际种植多少亩,我们无从监督,他们可以使用自留种进行种植并对外销售”。
所谓自留种,就是农户自己保留下来的种子,并非从种业销售公司获取。胡玉成说,根据法律法规,农户可以有限制地使用自留种,但像丰登种业这类企业是不允许的,“他们就是打擦边球,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另外,对于“麦头”数量,胡玉成也不认可,他表示种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占比有一个行业内的平均比例,超出部分要在合理范围,“据我所知他们下脚料占比是正常比例的十几倍之多。”但至于下脚料占比多少算是合理,胡玉成并未明确回答。
白皮袋里装的是什么?
根据上述由南京市中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2019年10月-11月期间,明天种业发现丰登种业出现“侵权”,主要是将“宁麦13”的种子通过双方合同中明令禁止的白皮袋对外销售。明天种业继而通过暗访、跟踪等方式,对丰登种业的行为进行取证。
一审判决书显示,丰登种业共有三起侵权行为,取证过程均由明天种业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文举完成,取证过程主要是:在2019年10月-11月,通过暗访跟拍从丰登种业驶出的运送农作物车辆,并对和这些车辆相关的农作物接收人进行外围走访调查。至2020年4月间,明天种业代理人再次到农作物接收人所种植土地进行小麦植株取样,使用DNA分析法进行检测,最终确定样本为“宁麦13”。这些调查取证过程,由南京石城公证处人员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明天种业认为,丰登种业的这三起销售行为均使用白皮袋,且是“宁麦13”的种子,故而对明天种业的权益造成侵害。
不过,盛女士分辩说,这三起所谓“侵权行为”实际上销售的都是“麦头”,而且对方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如何证明购买方从丰登种业运回去的农作物,就是他们地里生长出来的植物的种子?即便是DNA吻合,也只能证明地里长出来的‘宁麦13’,并不能证明是和从丰登种业运回去的农作物为同一批。”
另一个令人不解的地方是,在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白皮袋的购买方告诉明天种业代理人:“买的是‘宁麦13’小麦种子,价格稍微便宜,1.7元/斤。”盛女士就此表示,这完全不可理解,因为1.7元/斤的价格远远低于种子的市场价,“我不可能自己少赚钱甚至不赚钱,还要冒着被诉侵权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种子吧?”
根据明天种业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显示,“宁麦13”种子收购价1.35元/斤,对外销售价格为2.3元/斤。按此计算,如果丰登种业以1.7元/斤售卖种子,毛利只有0.35元/斤。如果正常使用专供袋以2.3元/斤销售种子,扣除明天种业权益费0.1元/斤,毛利可达0.85元/斤。
在一审中,丰登种业提交了三份由被诉“侵权”行为中的白皮袋购买方证言,以证明所售是“麦头”。但是一审法院南京中院认为,这些证据只是证人证言,缺乏关于小麦产品交易过程的证据,因此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而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更具完整性和关联性。因此,南京中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方丰登种业未经原告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和销售“宁麦13”小麦品种,侵害了“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责令被告丰登种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明天种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新的证据:销售小票
采访中,盛女士向澎湃新闻展示了一批由丰登种业自行印制的销售小票,对被诉的3起“侵权”行为都能找到相应的销售记录。这些销售小票显示:销售货名一览均为“麦头”,单位为“kg”,单价为“1.7”。
不过,这批销售小票在一审中并未提供,盛女士解释,在诉讼之前,明天种业曾到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举报丰登种业存在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约定销售种子。此后,盱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丰登种业是否侵权进行了调查,将当年度相关月份的销售小票全部带走,“我们无法拿到小票,也就没办法向法院出示”。
盛女士出示的销售小票,上面写明货名为“麦头”。
而在丰登种业的代理律师带着相关手续,将销售小票从盱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取回时,一审判决已经下达。
盱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位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此前他们确实接到过明天种业投诉丰登种业涉嫌侵权,“我们去丰登种业做了调查取证,调取了他们企业经营中的销售票据,但是后来明天种业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我们也无法去核实,此事就没有进行深入调查。”
该负责人说,明天种业不愿向盱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相关侵权证据,“他们说已经走司法途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庭了”。
明天种业副总经理胡玉成则回应说,这些销售小票是丰登种业的企业内部资料,并不能反映真实的销售行为。
根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已经上诉至最高法,这批销售小票也被丰登种业作为重要证据提交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