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网络民族志方法对非矿公司系列金融业务开展田野调查,构建“数字社会特征—组织运作机制—金融诈骗后果”的基本分析框架,详细呈现数字时代金融诈骗组织的运作机制。研究表明,数字时代社会的连通性、计算性和虚拟性等新特性塑造了新的社会互动方式,产生了网络级联机制、平台管理机制和交易离岸机制,带来了组织的规模扩散效应、控制集中效应、运作隐蔽效应,为有组织的金融诈骗提供了稳定的结构条件。


一、金融诈骗:现象与议题


2020年中国互联网用户规模首次突破10亿人,中国70%以上民众融入高度连通的数字空间,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崛起,极大便利了人们之间的资金融通和金融交易活动。数字技术与金融工具融合创新,产生了大量互联网金融工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市场效率。


然而,居心叵测之人也利用这些新技术策划出令人防不胜防的骗局,给民众带来极大损失。其中为祸最大的是诈骗,广义上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诈骗立案数为191万件,以电信诈骗为主的诈骗犯罪立案数超越盗窃罪,成为我国数量最大之罪(国家统计局,2021)


可以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诈骗形成了分工明确、技术前沿的产业链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危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经济安全,成为社会治理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迄今,金融诈骗的研究主要以前数字时代的经验案例为分析对象,在法学(刘宪权、吴允锋,2001;刘远,2010)、心理学(Martin & Carolyn,1979;Gobert & Punch,2007;Pressman,1998;Raine et al.,2012)、金融学(李媛媛等,2020;王正位等,2019;Xiao et al.,2022)等领域展开。


法学领域侧重为个体行为的法律判定提供理论依据,研究金融诈骗的特征、类型、成因、控制方法等。心理学领域聚焦个体参与金融诈骗的心理诱因、风险感知。金融学领域更多将金融欺诈作为自变量,关注个体的受害经历对金融投资行为的影响。


这些研究本质上将诈骗视为个体心理倾向或行动选择,忽视了金融诈骗所嵌入的社会结构条件。金融诈骗发生于特定组织过程和社会结构,不同社会背景和制度条件下其运作过程和后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数字时代,随着社会成员可触达程度极大提高,社会组织方式更为丰富,不难观察到个体更为明显地被卷入到大规模、有组织的诈骗事件之中。因此,有必要引入组织社会学的分析视角,以深入揭示数字时代哪些新社会条件、组织资源为金融诈骗组织提供了关键支撑。


从组织社会学视角出发,研究者强调个体金融诈骗行为深刻地由社会结构、组织条件和组织机制所诱发和塑造(Fligstein & Roehrkasse,2016;Calavita,1990;Edelman & Suchman,1997;Calavita et al.,1997),需要以深入实证调查揭示个体行动背后的组织过程和运作机制。然而,在当前中国社会急速转型背景下,基于新技术的金融诈骗的发生过程和机制的相关研究几乎是空白。


如今,数字时代组织平台的运行与绩效高度依赖数据和算法(邱泽奇,2021),诈骗者利用数字技术管理数据,可更系统地对其组织成员实施管理与控制(Grohmann et al.,2022)。因此,关于数字时代金融诈骗的研究务必关注数字技术产生了哪些数字社会结构性特征,塑造了哪些新的组织环境、组织动员方式和权力结构,这些又如何为金融诈骗组织所利用。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复杂、多链条、组织化的诈骗实施过程,追踪多个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


本研究通过对非矿公司金融诈骗活动开展深度网络民族志研究,全面把握数字时代金融诈骗组织的运作机制。下文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本研究的分析框架,二是介绍本研究的方法和案例背景,三是详细呈现案例分析过程,讨论非矿公司金融欺诈组织的运作过程和机制,最后是研究结论。


二、数字时代组织的运作机制:一个理论讨论


现代组织管理研究的核心议题可归为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有必要通过信号甄别、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制度设计解决这一根本矛盾(周雪光,2017)。数字时代的根本性变革之一是新兴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分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基于网络和算法,委托人可及时获得或计算出比代理人更广泛全面的信息。


因此,本文提出“数字社会特征—组织运作机制—金融诈骗后果”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特别强调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数字时代社会互动的基础源于高频流动、高度连接的数字信息,这使得社会具有高度连通性(邱泽奇,2019),能够迅速推动组织扩散。


其次,数字时代社会行为转化为可传输、汇聚并即时计算的信息,导致委托人在某些方面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委托人掌控数据开发处理系统,可通过算法平台直接链接组织的每个节点即每个个体,由此全面控制和监督组织成员及其微观行为,极大地增强了组织控制能力。


最后,在数字时代,实体信息转化为虚拟数字符号,一方面,数字或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之间存在信息差,虚拟技术更是便利了信息制造与操纵;另一方面,基于属地空间治理是前数字时代的基础,而数字或虚拟空间的出现往往脱离了其属地空间,特别是境外离岸空间为组织脱离国家边界与国家监管进行隐蔽运作提供了新条件。


我们认为,数字时代的社会连通性、计算性和虚拟性为新的组织机制,即网络级联机制、平台管理机制和交易离岸机制提供了稳定的技术与社会基础,这些机制进一步诱发了诈骗组织的规模扩散效应、控制集中效应和运作隐蔽效应。以下具体讨论这一分析框架及理论命题。



(一)社会连通性—网络级联机制—规模扩散效应


数字时代人类社会的连通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之高度(邱泽奇等,2015),连通性分析已成为社会网络分析最基础的概念。广义上,连通性指人与人、人与事物、人与组织等所呈现的连通状态(或社会关系网络),即信息、物质、观念、情感等方面的人际互动和交换状态。连通指任何节点可以通过某个路径到达另一个节点,若一个图(给定的时空范围)中任何两点有路径相通,则称之为连通图(Ealsey & Kleinberg,2010)


那么,数字时代社会连通性究竟有哪些新变化,对个体行动和组织发展蕴含着什么意义?我们可以借用社会网络分析的基本分析范式予以探讨。社会网络研究从节点、边和网络结构多个层次寻找社会网络的特征(如网络密度、中心度等),分析网络动态演变的规律。


如图2所示,节点代表行动者本身,而边代表节点之间的关系即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多个节点和边所构成的总体结构则是社会网络。在“节点—边—网络”结构里,每个节点在自身转变为活动状态后,会有一个激活邻居节点的概率。如果邻居节点被激活,那么邻居节点可能会进一步激活自己的邻居节点,形成网络级联传播扩散,节点被激活的概率决定了级联传播扩散的速度和规模。这一基本思想对于理解数字时代组织传播扩散有三重意义。



第一,如何激励个体或网络节点以推动组织扩散?在已有案例中,个体参与诈骗活动或上当受骗无一例外是受到了较强的诱惑。高诱惑不仅激励个体直接参与组织活动,更为他们发展利益相关者加入其中提供了高激励。因此,最关键的是在个体层次以高激励诱发个体的趋同或屈从行为。


第二,数字时代连通性还产生了新的“边”,即新的互动关系类型,血缘、地缘、业缘等传统社会关系构成了前数字时代的核心组织机制,社会学家主要探讨关系网络的类型、结构和功能。若从社会关系类型即“边”的角度看,网络时代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关系来源,网络重塑了个体的社会联系,提升了其社会资本质量(缪晓雷等,2023)。例如,本案例中通过网友关系推荐而加入该诈骗投资项目的比例占到50%以上。


第三,从网络结构层次看,网络如何形成群体压力机制以推动组织扩展?这一点可追溯到经典的门槛模型(threshold model)(Schelling,1971;Granovetter,1978)。这一模型的核心思想是每个节点(参与者)具有信息接受的门槛,并受到所有邻居节点活动的扩散影响,当邻居某种选择达到一定数量时,行动者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Web2.0信息技术为塑造这一网络结构提供了便利条件。


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当被欺诈者加入诈骗组织的聊天群后,被欺诈者观察到聊天群里若干其他行动者,这些人可能是诈骗者伪装的,他们在群里表述自己做出了某种投资选择,被欺诈者受到多位群友的影响而做出同样的投资选择。这一群体互动机制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关系网络对个体投资决策的影响。


因此,社会连通性程度是社会网络传播最基础的变量,其连通性程度越高就越能推动个体、边和网络三个层次的级联机制运作,导致组织规模迅速扩散。多级代理分成制鲜明呈现了这一基本原理。该模式类似于链条式传销组织,第一级参与者通过投资的方式加入组织,继而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一旦新发展成员获得返利回报,就形成了第二级参与者;第二级参与者继而发展第三级参与者并获得返利回报,形成多层扩散网络。


例如,根据裁判文书网档案资料,本案例诈骗公司中的参与者李某英,几个月时间就发展了七级会员。部分下级会员继续发展下级会员,如李某英的某位一级会员杨某某共发展会员1328人,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前数字时代难以企及的。总之,社会连通性带来了社会多层结构变迁,个体与他人的组织连带性增强,社会关系更为丰富多元,社会网络诱发新的群体动力,这些要素共同塑造了行动者及其群体的行为模式,成为金融诈骗组织规模传播与扩散的动力机制。


(二)社会计算性—平台管理机制—控制集中效应


与前数字时代对比,数字时代的关键特征是社会行为信息的计算性。基于丰富的社会行为数据,算法作为协调人、事和物之间关系的基本工具,甚至是连接、重组和调解数字社会与真实社会的关键部分(Cheney-Lippold,2017),人类进入了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治理和组织决策时代,甚至可以称其为算法社会(梁玉成、政光景,2021)。基于可计算的信息和智能算法,信息系统成为完成组织任务流程的控制结构,而且动态地、隐蔽地、精细地控制信息流(Bail,2021;刘河庆、梁玉成,2023)


前数字时代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组织规模越大,内部层级越多,层级之间委托—代理的信息成本也就越大,因此组织规模、层级与信息成本之间存在很大张力。而数字时代经济运行的特点是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组织或市场扩散的边际成本极低(张文魁,2022),尤其是算法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互为表里,以算法为组织内在的运行决策系统,以APP为组织外在的管理工具和运行形式,组织管理者随着组织扩散仍能实现对每位组织成员的有效约束。


这里有必要强调APP,即移动端小程序对数字时代组织变革的意义。首先,APP将关键业务及流程纳入数字程序并实现整合,通过内部控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多层级的信息连通和交换,由此降低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APP的每位接触者,即交易参与者的信息都直接连通到数字系统,其交易行为等信息传送到程序的中枢管理中心,由此实现了对每个参与者“在场”(digit in)信息的全面搜集和及时计算(邱泽奇,2021),进而实现了对每个行动者的即时管理与协调。


可以说APP使得委托人通过数字算法系统直接及时地掌控了每位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大大改善了代理人隐瞒信息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组织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之间的内在矛盾,使得组织在纵向或横向扩散的同时仍可保证管理者对组织参与者的管理。因此,数字时代算法规制高度复杂化、精细化和隐蔽化,为组织平台化发展模式提供了稳定的技术支撑。


显然,不同于前数字时代科层制治理,平台制之下委托人占据平台各个节点信息汇集与计算的中枢,基于信息计算与分析技术对组织成员的微观行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督。这一控制机制塑造了新的组织权力结构(陈龙,2020;邵占鹏、甄志宏,2022),对于理解数字时代诈骗者如何构建组织权力以保证组织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诈骗者自主开发APP,并运用APP运营诈骗交易平台。具体而言,金融诈骗者通过APP将每位受害者接入交易平台,继而为每人分配独立账户,包括姓名、交易金,等等,由此通过APP中枢系统掌控所有账户及其交易。这不仅避免了中间商环节对信息和资源的截流,而且通过APP直接锁定参与者账户使得其无法退出交易,成为金融诈骗者稳定坚实的控制方式。


(三)社会虚拟性—交易离岸机制—运作隐蔽效应


组织社会学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组织及其行为深受所处环境的影响,组织是在与周围的环境不断相互作用过程中发展演进的,甚至是不断适应周围环境的过程。因此,分析金融组织行为必须将其纳入宏观层次金融市场的制度环境之中加以考虑(向静林、艾云,2020)


数字时代的新特征之一是信息表征及其流通的虚拟性。一方面,数字时代人、事、物以各类虚拟形式呈现在网络空间中,脱离了村、乡镇、县域、市域等属地范围,极大地挑战了地方政府属地治理能力(艾云、向静林,2021)


另一方面,数字虚拟技术呈现的并非真实的人或物,它可以制造出诸多虚假形象与信息,对被诈骗者开展感知控制,而数字世界和实体世界分离使得真相难以辨识与追踪。本研究试图呈现虚拟技术如何建构虚假信息,并为金融行为的离岸机制提供技术基础,既有效欺骗了参与者,又突破了原有环境的监管约束。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最初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境外开展的金融业务,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不受本国政策规则监管,类似于国家特批的金融自由化空间。然而,随着数字金融工具创新发展,金融工具如虚拟货币等愈加体现出离岸特征。本文采纳“离岸”这一概念不仅强调国家对金融欺诈者追踪监管的制度性障碍,也强调技术性身份识别障碍,具体建立在如下虚拟工具之上。


一是虚拟身份。以身份操纵实现印象管理是诈骗行为常用的策略。如将自己包装为高度成功、具有特殊资源或特异能力之成功人士等,通过制造身份或用名贵之物包装自己的财富和地位,借此俘获被欺诈者的信任以实施诈骗(Shover et al.,2004)


那么数字时代有哪些信号机制更能获取投资者信任,引导投资者预期呢?首先是编造虚拟文字故事以建构虚拟项目、身份、地位。国家政策话语体系、专家意见、行业研究报告等触手可及、海量丰富的网络信息成为社会信任的来源,为诈骗者摘取有利信息包装诈骗项目提供了可信内容。其次是编制虚拟图像视频以建构虚拟项目、身份、地位。现代图像视频制作技术和自媒体平台等都为诈骗者编制虚拟身份提供了内容和空间。


二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又称为代币(token),是基于区块链数字技术、得到全球投资者广泛认可的金融工具,其身份形态为加密的数字代码。从监管者角度看,虚拟货币的治理挑战源于无任何物理地址可查,具有可匿名、跨国界、难追溯的特点,既脱离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又脱离政府治理属地辖区,形成跳脱国家监管体系的支付体系并封闭运行。


从交易过程看,虚拟货币经过“市场公开主权货币—市场公开虚拟货币—组织内部虚拟本币”多次置换,诈骗资金从投资者安全转移到诈骗者。虚拟货币账户隐藏了诈骗者身份和交易的物理轨迹,使得国家无法追踪诈骗者及其所在地。


三是虚拟社区。相对于实体社区而言,虚拟社区是网络时代发展以来兴起的新社会组织形态,又具有社区组织某些关键要素特征,即一定的活动区域、一定数量的固定人群(网民)、频繁的互动与共同的社会心理基础(胡鸿保、姜振华,2002)。例如,随着国家强化网络信息监管,国内用户常用的社交软件遵照国家网信办审查规则对诈骗组织进行监管和打击,关闭具有投资理财类敏感信息的个人常用社交软件账号和聊天群等。


在国家监管部门和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联合打击下,诈骗者将服务器置于境外监管较弱的国家,在境外自主开发社交软件,将被诈骗者引流至这些境外服务器的社交软件。在这些虚拟空间内,诈骗者可以“自由”地推送各类煽动信息引诱被诈骗者参与投资,同时,被诈骗者之间在该虚拟空间充分交流投资信息、情感或其他生活经验,传播彼此投资的诈骗项目。这都提高了被诈骗者对该虚拟空间的用户黏度,增进了被诈骗者和其他成员的感情。


概而言之,数字时代计算信息技术不仅为金融诈骗组织提供了各类伪造虚拟信息的技术手段,虚拟身份让被诈骗者感觉到国家支持和国家信用的在场与支持;虚拟货币等让投资者觉得虚拟资产就是真实资产;虚拟社区让被诈骗者感受到社会群体的情感交流、社会认可与支持。因此,这一切活动发生在国家监管信息控制系统之外,即使投资者被诈骗之后向监管机关举报,监管机构也难以对诈骗者开展追踪和查处。


综上所述,数字时代社会连通性为组织激励提供了新条件,社会计算性形塑了新的组织权力结构,社会虚拟性提供了新的组织运作环境,使得数字时代组织扩散更为快速、组织控制更为集中、组织运作更为隐蔽。我们以具体案例分析来展示上述讨论的组织机制和实施过程。


三、研究方法与案例背景


(一)网络民族志研究方法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的崛起,大量线上虚拟社区应运而生。研究者将民族志研究方法应用到网络社区并改进了研究资料的搜集方法,逐渐开创了一种新的民族志形态,称为“网络民族志”(郭建斌、张薇,2017)。作为本研究对象的非矿公司,其诈骗行为多以各类网络平台、小程序和网络社区为互动工具。


我们查阅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案例中多位团长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认为非矿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山东省、吉林省等多个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根据这些特点,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我们以网络民族志为方法,参与观察了该公司的商业活动,进入该公司5个常用社交软件管理群,安装了5个APP软件,其中聊天群参与者累计600多人,涉及山东、河北、北京等多个地区。


我们追踪了该组织系列金融诈骗业务的运作过程,通过常用社交软件、电话访谈了部分参与者,并线下访谈了部分参与者,还查阅了裁判文书网相关的审判案件材料,以期全面把握和认识其金融诈骗的运作机制和组织过程。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告知访谈者所查阅到的有关可能存在诈骗的信息,但未能得到其认同。


(二)非矿公司基本情况


非矿公司于2019年9月成立,注册地为中国香港。非矿公司对外宣称是一家离岸的中国海外以矿业为主导的多元化产业集团,经营业务范围有国际矿业、国际金融、新能源三大板块。集团拥有金矿15个、钻石矿1个、翡翠矿1个、水晶矿2个、钽铌稀有金属矿3个、锂矿7个和煤矿4个,矿业资源分布在非洲津巴布韦、赞比亚、莫桑比克等国家,占地数千平方公里,公司资产保守估值2万亿美金以上。


非矿公司对外宣称是以价值数万亿的实体矿产资源为基础,具有矿业基金、数字资产、矿业股票等金融创新模式,是一个实体矿业和虚拟产业相结合的现代新型实业集团。


非矿公司有着完整的组织架构(详见图3),将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组织起来。具体而言,其总部设立在中国香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诈骗领导层在境外,通过网络指挥国内诈骗活动。公司设立多个区域市场,由中层管理者运营,他们遍布在山东、河北等多个地区。每个市场均设有聊天群等以实施管理。


聊天群里设有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技术部负责APP的运营及金融产品交易;宣传部中有很多“讲师”,他们通过在聊天群里定期发送语音,宣传公司最近的发展状况、当今国家战略方向和重要政策以论证公司当下发展模式的合理性,回应被欺诈者的质疑或问题;交易部负责接收被欺诈者投资的资金并进行跨境转移。


总之,诈骗分子组织清晰、分工明确、合作紧密、协同作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与传统组织形态比较,显然数字化技术使得诈骗组织可以贯穿多个产业环节,操控多个超大数字平台组织,跨越多个地域空间,一方面吸纳整合了巨大资金,另一方面,这种跨产业、跨空间、跨组织的多要素整合也使得诈骗组织的复杂性极大挑战了现有国家监管结构。下面我们分析诈骗组织的运作机制。



四、非矿公司的运作机制分析


从群体组织结构角度,我们可将参与者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诈骗者,他们设计投资项目,借此诱骗被诈骗者资金。第二层级是团长。团长一开始是该项目的投资者,将自己的一部分资金投入该项目并获取一定的分红收入,随后将该项目推荐给自己认识的人,由此赚取一定比例的推荐收入。一般推荐人数达到10人就成为团长。


在这个过程中,团长有意或无意成为诈骗组织传播扩散的关键点。第三层级是被诈骗者,他们将自有资金投入该项目,未能通过项目分红、项目推荐他人获得推荐收益以实现风险转移。


非矿公司发展历程根据交易方式可分为三个阶段,并通过常用社交软件和五个公司自主研发的应用软件来组织诈骗项目的传播和交易。具体而言,在第一阶段,2019年9月10日非矿公司成立后启动矿业基金投资交易,主要以常用社交软件作为平台进行交易。在第二阶段,2020年7月公司启动资产证券化,开始销售美股和港股的原始股权。在第三阶段,公司设计了另外三个APP供投资者交易和存储数字货币、交流、购物,并制作了公司的数字货币和商品。


虽然非矿公司的技术化手段越来越前沿,但核心是利用虚拟技术更加组织化地诈骗。首先,非矿公司投资准入门槛越来越低,更多社会群体直接参与到该组织系统,其组织规模急速扩散。其次,虽然组织成员迅速扩张,但非矿公司构建了完备的管理交易过程的APP和聊天互动的APP,利用前沿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其组织控制能力。最后,非矿公司不断引入新兴金融工具,在矿业投资、原始股权、虚拟货币三个阶段中,资产内容和交易方式的虚拟性不断增强。


那么,上述这些组织运行背后的组织逻辑是什么呢?正如前文所述,本文基本观点是:数字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形成了数字社会的基本特征,与前数字时代相比,社会成员关系和互动行为具有显著的连通性、计算性和虚拟性,基于新特征而形成了数字化的社会互动方式,它为组织激励提供了新的发生条件,重塑了组织的信息分布结构,由此带来了新的组织管理方式,并对原来的监管环境提出了新挑战。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具体陈述数字技术如何为诈骗组织提供新运作机制:第一,从组织激励维度出发,分析非矿公司如何利用网络社会传播不断、快速吸纳组织成员,极速扩大诈骗组织的规模;第二,从组织权力维度出发,分析非矿公司如何应用数字平台控制组织资金、交易及参与者的社会互动过程;第三,从组织与环境关系维度来分析非矿公司如何利用虚拟身份、虚拟货币和虚拟社区等隐蔽其诈骗行为,挑战前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模式。


(一)组织的规模扩散过程


数字时代组织激励发生了哪些新变化?前文关于数字连通性的讨论指出,数字时代社会基本结构体现出高连通、易连通的特征,这一新组织特征可诱发新的激励机制。数字时代人们社会交往不再拘泥于血缘、业缘等传统社会关系,网友、群友的互动已然成为数字时代更为普遍的社会互动模式,构成了集体行动、组织扩散的新社会基础。


组织通过每个个体(节点)、社会关系(边)和社会群体(网络)的多层激励实现自身的快速扩散。已有研究大量呈现了个体激励及其效果,下文将重点讨论社会互动关系和总体网络层次的激励及其效应。


1. 基于“网友”多重社会关系的扩展传播


受害者的数量最多,处于诈骗金字塔的最底端,是本金受损最大的群体。在金融诈骗组织层级里,团长发挥了吸纳新组织成员、承上启下管理组织的关键作用。有些投资者非常依赖团长,对于完全不懂网络操作的投资者来说,团长还帮助其注册、购买,甚至直接代替投资者投资。


与传统金融骗局相比,数字时代金融诈骗的传播机制更为复合多元。在传统庞氏骗局中,诈骗者和被诈骗者一般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将该项目传播给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而在数字时代,诈骗组织成员之间不仅有线下熟人关系,而且有线上网友关系。诈骗不仅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血缘、地缘、业缘关系展开,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如常用社交软件好友、网络趣缘关系等弱关系展开。


网络社会里这些交往与日常生活关系嵌入程度低,即使诈骗行为被发现,也无法通过法律和社会机制对诈骗者予以惩罚。因此,在原有熟人关系机制之外,基于网络的朋友关系成为诈骗组织扩散的重要机制。


我们通过非矿公司的某个聊天群访谈了33位参与者,询问其与推荐人的关系,得知由网友推荐加入项目的共19位,占比远高于其他类型,其中有4位明确表示与推荐人是共同参与其他投资项目的网友。邻居、朋友、亲戚和同村等传统社会网络关系也是诈骗传播的重要渠道。除此之外,网友推荐关系的投资金额,也即被骗金额远远高于其他社会关系类型。可以说,从诈骗传播群体数量和金额规模看,数字时代网友关系对于诈骗传播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力。


2. 基于“群友”门槛效应的强化传播


门槛效应的基本原理是当社区参与者达到一定数量并形成群体模仿效应或群体压力机制时,将导致其他群体成员迅速加入群体的集体行动。数字时代社交软件为迅速构建新群体提供了基础,虚拟社区为网络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基于投资项目的交流空间,并形成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首先,入群必须要有群内成员推荐,并且推荐人要告知群主被推荐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得到群主的认证后被推荐人才能入群。其次,入群之后,头像和群内备注也要改成本人信息。最后,在群内不能乱说话,禁止发广告和与本项目无关的链接,禁止私下添加群内其他人为好友。管理团队在聊天群推送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是公司的发展现状、发展战略、投资项目进展、公司领导人讲话和活动以及对最近国家政策、社会热点的分析等等。


除此之外,诈骗者还会不定期在群里分享推荐投资者成功投资的案例,并且发布一些“饥饿营销”的话术,形成群体压力和从众效应。例如下文这段群内宣传信息正是通过塑造他人参与行为,进一步打破受害者的心理防御。


今日快报:刚刚获悉,沈阳市团队朱某某先生,今天第二次购买股权1000个,获得17500元的AMBC大礼包,登上了百万以上富翁的宝座。朱先生自从看懂AMBC来,非常兴奋,没有被一些小道消息所犹豫,而是看懂了有主见,今天把从银行取出的定期存款,全部买成了股权,欣慰地笑了。


朱先生说:银行定期存款存一辈子也不能发财,而我们股权一年左右就能翻大身,为什么不换个地方呢?再说非矿公司实体3万亿美金,我还担心什么呀?所以我要改变自己,富裕子孙三代。


在沈阳团队的影响下,李某某女士今天也购买股权100个,她说:现在35元一股,100个才几千元,并且很快主板上市,比干任何项目都赚钱,并且年年分钱,我做梦都想找到这样的机会,今天实现了。(田野资料:编码WXQ0120210126)


3. 多级代理分成制与群体激励


数字时代的社会连通性使得组织者不仅重视对个体提供强激励,更有必要对整个网络予以强激励,即激活互联网络上各个节点,提高向外传播影响的概率,从而快速扩张组织规模。非矿公司非常重视本公司投资者项目的扩散,在若干学习文件中都提到了推广扩散至关重要。


它鼓励团长推荐项目给其他投资者,并通过推荐奖励来激励团长。团长的绩效奖金基于每天推荐成功的投资金额进行累进制的核算,推荐10大单(每大单7000元)以上可获得分红收入。若推荐了11~100大单,每天每大单奖励21元,连续奖励100天,累计奖励占投资金额的30%,最高累计21万元。以此累加,最多返回给团长的奖励金额达到其所推荐者投资金额的80%。


而且,团长的奖金不仅按照下一层级的投资数额作为衡量标准,还会以下一层级及更下一级层级的投资金额为基础进行提成,能获得多级市场总投资数额的2%。2021年6月非矿公司推出新规,所有奖金按级差计算,代理商可以获得其下的多级代理商业绩的2%~5%作为市场培育奖金,并隔日结算一次。


显然,只要其所在网络进入了新投资者,就可以获得分成收益。这里关键在于不仅激励团长推荐下一级新投资者,而且激励团长、投资者继续鼓动新投资者推荐更下一级投资者,快速形成一个多层级、大规模的网络级联传播系统。如裁判文书网显示,该骗局中某个代理发展了8级会员,累计达到1000多人。


一旦形成多级链条的整体激励体系,那下一步就是降低网络准入条件,即迅速增加节点数量以实现网络扩散。第一阶段每位投资者需要700元才能购买一小单,推荐7000元以上才有推荐收入,这对投资者提出了较高的资金要求。2020年2月之后,非矿公司改进诈骗模式,投资者在公司APP购买公司的原始股权,20元即可入股,远低于之前每单700元的要求。由此,即使收入水平非常低的群体也可直接参与投资,这为诈骗业务向低收入社会群体扩散提供了条件。


(二)组织的控制集中过程


一旦投资者被诱骗进入诈骗组织,诈骗者的核心任务就转换为管理成员、防止投资者退出,而数字技术为诈骗者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丰富的控制工具。如上文讨论,以算法和移动互联程序为基础,诈骗者在三个维度上极大增强了对组织成员和资源的控制力度。


首先,基于数字化信息传输交流,诈骗者可直接触达组织每个流程环节、每个职位及每位成员,且对所有信息进行即时计算和决策。由此形成了诈骗者占据组织绝对信息优势的格局,有效化解了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成为组织系统决策中心。


其次,由于委托人控制着线上信息中枢,委托人还可以基于数字化信息系统进一步剥夺代理人的控制权,一旦新的投资者进入该投资系统,那么代理人的控制力就转移到委托人身上。


最后,诈骗者可基于数字系统对每个参与者开展治理,可通过技术设计以防止参与者的退出。总而言之,传统科层组织向平台组织转型,平台组织治理模式为诈骗者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支配方式。


1. 算法和APP重塑组织基本权力结构


诈骗者开发由自己控制的APP,采用APP进行交易系统管理,并且通过算法即时收集计算每个节点的信息。与经典科层式组织管理不同,算法和APP使得诈骗者掌握了组织所有节点信息和决策中枢,由此可对所有投资者、中间管理者开展全视监控(详见图4)


2020年4月非矿公司最先开发了原始股权交易软件即AMBC应用软件,被诈骗者可以通过手机号等信息注册账户,在APP里购买公司的金融产品。不难发现,APP替代早期逐级人际网络传递的工作流程,将每个参与者以及参与者的网络关系均纳入数字管理范畴,实现了对每位团长和投资者的直接关联,全视监控交易对象、交易数量、账户变化等。


2. 诈骗者夺取团长即中介环节的控制权


诈骗者将该投资项目的内容和信息部分委托给团长,团长作为上级诈骗者和下级被诈骗者联系的中间枢纽,连接传递二者之间的信息和资金流动,在代理过程中拥有很大权力,也发生了隐瞒被诈骗者信息和贪污被诈骗者资金的诸多案例。


引入APP之后,团长对投资者信息和资金的掌控被极大减弱。被诈骗者在注册的时候需要填写本人信息和推荐人姓名,这样被诈骗者个体信息以及其与团长之间的关系都可以在后台数据库直接体现。所有交易均在APP内进行,资金直接汇入APP中心账户,团长并不经手被诈骗者的资金。


可以说,诈骗者直接且实时动态掌握各类数据信息。一是诈骗者掌握了被投资者的资金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团长作为代理人的贪污、克扣等风险。二是诈骗者实时通过后台数据计算着团长推荐成功被诈骗者的数量、每位被诈骗者的投资金额、团长的团队规模、发展速度,等等,这极大地降低了团长的中介作用,增强了诈骗者对团长的控制权。


换言之,虽然组织扩展新成员仍然有赖于对团长的激励,但一旦团长将新成员引入组织,APP技术手段就可有效直接触达与管理新成员。这有效防范了团长作为中间人对下级成员的控制和隐瞒,增强了诈骗者对每个微观参与者的控制力度。



3. 诈骗者以APP封锁参与者的退出路径


正如外卖平台公司可以基于算法对外卖小哥的劳动过程开展监控一样,诈骗者不仅能对团长行为开展有效的监控管理,而且可以掌控每位参与者的行为。通过APP与算法,非矿公司构建起闭环运行的组织体系(详见图5)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公开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将人民币兑换成公开市场交易的数字货币USDT,然后将USDT充值到非矿公司定制的交易所APP1所提供的特定充值地址中。通过“投资者的人民币—境外公开市场的数字货币—非矿公司的数字货币”三个交易环节,人民币被转给诈骗公司。


从表象来看,这是货币兑换和交易,没有任何损失,极具迷惑性。然而货币存在本质差异,人民币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货币,而非矿公司的数字货币却只是该公司发行的非法数字资产,并不具有经济价值,而投资者认为其具有极大经济价值。



APP1中的数字货币USDT可以充值到非矿公司定制的APP。当投资者资金转化为非矿公司的数字货币后,其资金退出变得格外困难。


诈骗者设计了三条路径防止资金退出:第一是在投资者之间互转,投资者在公司社群里相互交流匹配,进行数字货币的内部交易。一方面,在互转功能中,需要找到愿意购买非矿公司数字货币的投资者才能转移数字货币,但交易需求量少;另一方面,这仍然是数字货币,并非得到认可的法定人民币,不具有交易价值。


第二是诱惑投资者通过非矿公司定制的购物APP5购买实体商品,进行数字货币消费,投资者可以通过账户中其他数字货币购买公司开发的富氢水机和益生元固体饮料等实体商品。但是该APP内能够购买的实体商品有限,目前仅有8种可供选择,选择范围较小,且价格高、实用性低,并非投资者所需产品。


第三是将公司数字货币兑换成USDT,将USDT提现到火币网,然后在火币网上出售。但是从公司APP提现到火币网的过程中需要公司财务审核,审核会耗费很长时间,投资者提现过程非常困难。由此可见,从形式上看,APP设计了三条交易路径为投资者提供了多个交易选择,事实上这些均以虚拟货币的方式存留在APP之内,投资者的资金已经被置换为非矿公司的资金。


可以说,APP多元化路径和复杂交易过程从表象上迷惑、诱骗了投资者,其资金一旦进入该APP就几乎无法退出。


(三)组织的运作隐蔽过程


隐蔽非法行为是诈骗组织的重要生存条件,而虚拟性则为组织隐蔽提供了关键的技术基础。诈骗组织掌握了隐蔽真实信息的多重机制,对现有主导的国家治理模式提出了新挑战。现有国家治理总体上仍建立在属地化空间、实体性对象的基础之上,虽然数字时代治理对象愈加转向线上虚拟空间,但监管机制还未能随之发生匹配性的变革。


虚拟空间监管乏力为诈骗组织发展提供了安全的制度环境,我们提出“离岸”治理机制的概念刻画这一新挑战。离岸治理的含义是治理对象的空间范围远远超越了监管者治理权力的空间范围,需要开展跨辖区、跨领土的治理。例如,虚拟货币具有无边界、匿名性的特征,APP服务器设置于境外,即使网络上发现了该诈骗组织,监管者也难以到海外追踪。本案例诈骗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监管空白,基于线上空间,通过虚拟内容、虚拟货币交易体系、虚拟社区建立起隐蔽的运作空间。


1. 虚拟身份


数字时代虚拟性首先诱发了交易者身份的虚拟化转变,而虚拟身份则为虚假身份的运作提供了机会。非矿公司设计的金融诈骗本身是虚假的,是借助包括话语、图片和视频剪辑等虚拟技术手段,以视觉和听觉信息重组的方式,编导建构起宏大的、遥远的图景。这些语言和图景冲击被诈骗者感知,塑造其观念和信念。


首先,非矿公司通过聊天群发布文章、图片、视频等材料以展示、吹嘘公司实力(如公司在非洲的投资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矿区具体位置、矿产资源挖矿过程、公司荣誉奖章,等等)。事实上,由于这些信息指向了境外的人、事、物,大多数项目投资者无法亲自查验这些证书、图片的真实性。


公司还通过图片拼接、修饰、篡改等信息技术,将公司领导人的照片放在期刊的封面上,鼓吹公司领导人的高学历和工作经历,打造公司领导人爱国、有责任心、乐于助人的人设,塑造其成功企业家的宏伟形象。公司通过极具煽动性的语言,塑造普通人的财富想象。下面这段田野记录呈现了非矿公司如何通过网络虚假信息吹嘘资产。


非矿公司的五年规划:


第一年2019年,启动津巴布韦翡翠矿开采;启动非矿国际贸易业务;启动集团矿业股权全球资本市场开发。


第二年2020年,启动非矿周边十个国家的经贸市场,集团金矿、钻石矿全面开采,AMBC数字资产上线交易,矿业股票挂牌,非洲第一家数字资产交易所上线运行,截至年底矿业股权销售1000亿;矿业开发自营达100亿以上,进出口贸易达到10亿以上。


第三年2021年,形成以非洲行政总部、亚洲大数据中心、美洲技术中心为核心的三大运营主体,启动第一个旅游地产项目;成立慈善基金会。第四年2022年,形成以矿业、金融、新能源为主的三大综合体。第五年2023年,集团实现年产值千亿以上,在非洲企业实力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田野资料:编码WXQ0220200712)


其次,大型互联网传播平台为诈骗组织以虚拟身份、虚拟内容触达社会大众提供了新机会。诈骗者通过平台的自媒体通道向社会大众发布文章、视频等,不断更新最新业务信息,让投资者保持投资激情、新鲜感和暴富憧憬。


2020年12月24日,非矿公司发布了举办诸多非洲重要人物参与的非矿矿业招商会、国际贸易合作签约新闻发布会的视频。然而,仔细甄别不难发现以上人物和活动信息皆为虚假信息。这些信息往往通过平台自媒体频道推送出来,诈骗者利用知名互联网平台的公信力让投资者更加相信公司具有美好的投资前景。


总之,数字化时代图片、视频、语音的编辑技术极大地便利了诈骗者制造虚假信息,为诈骗者隐藏真实身份、蛊惑大众信心、骗取信任等提供了丰富的技术手段,而网络平台组织等为虚拟身份信息传播提供了组织基础。


2. 虚拟货币


数字时代的虚拟性还促进了交易方式的虚拟化,最典型的是虚拟货币。常见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等。


无论哪种虚拟货币,从组织功能角度来看,它们最关键特征一般有两个。第一,虚拟货币往往无物理地址可查,采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交易能隐蔽资金转移的账户路径,成为诈骗者逃逸监管的理想工具。第二,虚拟货币具有货币的准功能,即得到参与社会群体的认可,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功能,为诈骗者构建复杂迷惑的交易组织体系提供交换工具,甚至某些组织也独立发行非法融资项目代币。


为了提升监管追踪难度,诈骗者时常将几类货币组合起来,设计出复杂的长链条交易途径。投资者的资金经过“法定人民币—公开市场通用虚拟货币—公司内部通用虚拟货币—公司内部特殊分类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被诈骗,可谓诈骗者“空手套白狼”的经典做法。


非矿公司采用了十余种虚拟货币,实现了整个公司产品体系和交易体系的虚拟化。我们将公司所涉及的数字货币分为三个层次予以解读。


第一个层次是公开市场上最常见的数字货币泰达币(USDT),它们得到了全球金融交易市场投资者的广泛认可,能在全球市场范围交易,因此具有明确的市场交易价值。


第二个层次是非矿公司内部发行和流通的基础货币USDM,非矿公司累计发行了不少于6.7亿美元的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50多亿元。它是公司内部的基础货币,虽然具有虚拟货币形态和功能,却只得到公司内部成员的认可,可以视为非矿公司非法集资货币。


第三个层次是权益性代币,即公司内部发行且与具体实物直接交易的货币,具体有AMBG、PBT等虚拟货币。


显然,第二个层次和第三个层次都是公司自己发行的货币,第三个层次是第二个层次的具体化和多样化,其本质上是非法融资项目。这三个层次构成了非矿公司内部的数字化交易系统,可以说本质上是空对空的交易。这些交易过程一方面完全受非矿公司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则避开了政府监管,实现了数字货币交易的隐蔽化,成为无处可查的安全资金,为隔离监管设置了多重隐蔽环节。


3. 虚拟社区


数字时代的虚拟性为交易者提供了社会交往的虚拟社区。在整个金融欺诈骗局中,投资者对于很多新生事物都是第一次接触,对于很多信息也是一知半解,为什么投资者依然热情高扬、深信不疑、持续投资?


基于分散的社会群体构建起来的高频互动和高度凝聚的虚拟社区为诈骗组织提供了重要的共同体,为诈骗的集体行动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如上文所讨论的,虚拟社区的空间组织形态是分散的,成员身体缺席(body absence),分散在全球各地,因此,虚拟社区得以组织起来,最重要的依靠是该“共同体”的社会心理基础,而不是其地域属性。


通过虚拟社区,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诈骗者产生了新的情感共鸣,得到了群体的支持和理解。一方面,诈骗者派遣讲师适时疏导投资者情绪、解答投资者问题、安慰投资者的情感等,用软性手段有效管理了投资者预期。社区内有严格的规则限制(如上文提到的推荐制和实名制),更多的则是非常人性化的互动方式,投资者和非矿公司的团队成员形成了非常亲密的社会关系。


在群内,非矿公司的人员会称投资者为“家人们”,当投资者遇到疑惑的时候,公司的人员会耐心地与他们沟通以答疑解惑。对此,投资者常常表达感激之情,称呼解答疑惑的公司成员为“老师”,并真诚地表示感谢。此外,双方在节假日还会在群里群发红包和问候,之间的互动关系胜似亲人。


另一方面,虚拟社区的成员具有共同的投资价值观和类似的网络项目投资经历,而他们的经历在现实中的亲戚或者朋友看来是上当受骗,并不能被接受和理解,因此他们往往并不会对现实生活中的熟人透露太多相关信息,而社区为成员提供了稳定的社会支持。


最关键的是,虚拟社区为诈骗者与投资者互动交流提供了可规避监管的安全空间。国家对大型社交平台开展了严格监管,在一般情况下,社交平台群内的非法传销投资信息一旦被发现,时常被封群清理清退,然而诈骗者将虚拟社区服务器建立在境外,社群内交流的信息就变得难以追查。


非矿公司开发了VVchat软件,于2021年6月正式上线使用。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手机号进行注册,在个人账户界面设有个人钱包、发布动态、学习课件、视频会议等功能,可以在APP内添加其他投资者为好友和加入聊天群,保障了诈骗者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的、稳定的、畅通的互动交流。


本部分详细展示了非矿公司如何基于数字时代网络连通的新特征设计激励制度以实现网络快速和规模传播,基于算法和APP深度控制了组织成员,以及基于虚拟身份、虚拟货币和虚拟社区有效规避国家监管。


五、讨论与结论


本研究试图探讨数字时代金融诈骗组织的运作机制来讨论这一关切人们日常经济安全的重要议题。具体而言,本文从数字时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特征出发,探讨由此塑造的组织运行机制,追踪组织发展演化的新趋势。从许多方面来看,案例中金融诈骗组织的运作机制与前数字时代已相去甚远,有必要围绕数字时代组织特征、组织机制和组织后果进行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澄清相关研究议题,识别相关制度逻辑,应用相关分析概念。


首先,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出发点是数字时代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连通性、计算性和虚拟性。这些新特征塑造了微观层次的社会群体间的行为及其互动,这些互动体现在具体可查的案例故事之中,使得理论分析可以建立在可靠的实证基础之上。


具体而言,一是数字时代的连通性塑造了新的社会结构形态,基于网友、群友等多重关系形成的网络级联扩散机制,使得诈骗组织增长呈现鲜明的规模效应;二是数字时代的计算性日渐深化,数据、算法和算力的多方面发展为平台管理机制提供了基础条件,APP作为组织载体,使平台所有者得以掌控信息优势并且直接、即时地控制每位成员,达到全面监视和控制的结果;三是数字时代的虚拟性重塑了交易形象、方式和内容,尤其是虚拟身份、虚拟货币和虚拟社区等作为新的组织基础,挑战了传统国家属地化治理结构,形成了离岸治理机制,有效规避了国家监管。


其次,这三个理论命题可从组织激励机制、组织权力结构、组织环境关系三个维度与传统组织治理理论开展对话。一方面提出了诸多挑战传统治理结构的新议题,另一方面也构成了数字时代组织运行常见的、稳定的新机制。我们认为网络级联机制、平台管理机制、交易离岸机制不仅体现在金融诈骗领域,也突出体现在其他非诈骗的组织类型中,为数字时代组织研究提出了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新议题。


再次,本研究为数字时代犯罪治理提供了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数字化时代犯罪治理的重心从“对违法个体的控制”转移到“对违法犯罪集团和组织的控制”,其治理难度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愈发趋重,其犯罪组织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也得益于数字技术愈发难以及时识别。


因此,本文所倡导的组织分析对于监管部门的“在线的犯罪控制”(在线监测、识别、预警及被害预防等)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单勇,2022)。一方面,本研究将组织社会学基本视角引入了犯罪行为研究,为后续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研究提出了多个值得深入挖掘的研究议题;另一方面,该案例不仅反映出平台是国家实现犯罪治理目标的组织工具和技术工具,而且从理解APP等其他技术所嵌入和塑造的社会结构维度为辨识国家监管方向提供了参考。


最后,本研究主要侧重于诈骗者如何开展诈骗行为、发展诈骗组织等视角,尚未从被诈骗者视角探讨其参与动因。例如,被诈骗者为什么会相信这些明显有逻辑漏洞的宣传,愿意倾尽财物投资虚拟产品?这些议题还有待下一步展开研究。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社会学研究杂志(ID:shxyjcass),作者:艾云(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副教授)、李祥(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向静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责任编辑:徐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