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收到的法院传票
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判决薛某有期徒刑14年,赔偿受害者家属5万余元。龚先生不满一审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驳回。有案外律师分析,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是被告方提起了上诉。
龚先生表示,二审阶段,他希望法院能判处薛某无期徒刑,以“帮助犯”判决薛某的室友小杨和借给薛某水果刀的同班同学小何,要求薛某、小杨和小何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100余万元。不过,据龚先生了解,截至目前,警方未对小杨和小何立案侦查。
凶手父亲称已在一审法庭上道歉
死者家属:不真诚,无法接受
8月31日,龚先生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会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9月13日向龚先生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不予抗诉。
龚先生称,10月24日,他收到法院传票,得知案子将进入二审阶段。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致电查询,接线工作人员确认,法院已受理该案。
24日上午,薛某的父亲薛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一审开庭时,他在法庭上向小龚的家属道了歉,并写下道歉书。薛先生在外打工,有时回家做农活,收入不稳定。他没想到儿子会做出这样的事。记者欲询问更多情况时,薛先生表示信号不好后挂断电话。记者再次致电,薛先生未接听。
对于薛先生在法庭上的道歉,龚先生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真诚,作为被害人家属,他无法接受。
24日,红星新闻记者分别致电小何、小杨的家长。小何的家长表示,此事与他们无关。小杨的家长认为,小杨从小性格胆小,不可能“帮助”他人做坏事。
案件回顾:
15岁男生刺死室友一审获刑14年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薛某和小龚都出生于2007年。2022年9月,薛某和小龚入读重庆市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开学2个月后,惨剧发生,当时薛某和小龚都还未满16岁。
薛某的室友及薛某本人均提及,入学以来,薛某和小龚关系一直不好。小龚是班长,会协助老师管理班级纪律,喜欢吵闹的薛某常被批评。小龚喜欢打游戏,有时会打到深夜,影响薛某休息。薛某对小龚很不服气,争吵过几次,但事发前没有动过手。
根据薛某在法庭上的供述,2022年11月10日晚上,薛某在学校实训室内练习洗头。他为同学上护发素时,班长小龚提醒他不要把护发素弄到头皮上。薛某不服气,两人争吵起来,班主任上前劝解。为平息争吵,班主任让薛某去教室。薛某在教室摆弄了一会儿头模,又返回实训室,和小龚吵了几句。
下课后,小龚先回宿舍,薛某前往另一宿舍,想请同学帮忙“收拾”小龚,同学拒绝了薛某的请求。
薛某回到宿舍时,小龚坐在床上打游戏。薛某从衣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薛某走向小龚,提起在实训室的争执,挑衅小龚打架。小龚放下游戏,看到薛某手里有刀,劝薛某先把刀放下,但薛某右手持刀,捅向小龚的身体。对此,薛某在受审时供述称,自己原本只是想拿刀吓小龚,但是当时头脑一热就捅了一下,没有想过捅到哪里。
尸检报告显示,薛某一刀刺中小龚的心脏,导致小龚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120医生赶到案发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小龚死亡。
关于涉案水果刀的来历,薛某供述,大约在案发前半个月,他从同班同学小何那里借来了这把水果刀,对她说“刀给我,我要捅人”。薛某表示,自己当时是笑嘻嘻地说出这句话的,借刀只是想在同学们面前炫耀,并不是真的想捅人。
小何在证言中表示,案发半个月前,薛某看见小何用水果刀削橙子吃,就找她借了这把水果刀。当时,薛某笑嘻嘻地说“我拿去捅人”,小何认为薛某是在开玩笑,但还是叮嘱薛某不要拿刀做坏事。
据小杨的证言,案发当天,他看到薛某回宿舍后,从衣柜里面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并让小杨出门看看外面有没有教官。小杨一出宿舍,宿舍门就关上了。他在走廊里看到教官没在,想回宿舍时发现房门打不开了。几分钟后,薛某打开门,小杨进入宿舍,发现小龚躺在地上,胸前有大量血迹。小杨用卫生纸垫在小龚的伤口上,试图帮小龚止血,随后拨打了110、120和老师的电话,并去学校医务室请求帮助。
龚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已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反映了小何和小杨的行为。不过,截至目前,警方未对小何或小杨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薛某辩称没有想过捅死小龚,但薛某捅刺的部位是小龚的左胸部且一刀毙命。薛某应该知道左胸部为心脏位置,捅刺心脏可能导致小龚死亡,却向小龚心脏部位用力捅刺,且捅刺小龚后没有积极施救,反而折断刀片、让同学谎报情况,意图逃避惩处。法院认为,足以证实薛某对刺死他人的后果持放任的故意。
法院指出,薛某和他的父母至今未对小龚家属有任何赔偿,被害人小龚也是未成年人,应当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法院认定,薛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力捅刺心脏所在位置的行为,导致了小龚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能判处10年以下的刑罚。法院一审判决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小龚父母51500元。
律师说法:
刑事公诉案件
被害人家属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请求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种形式———自诉与公诉。
赵良善介绍,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有明确的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含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刑事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提请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赵良善表示,小龚被害案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只能由公诉机关即检方提起公诉。如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小龚的家属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检方提起抗诉,后由检方决定是否抗诉,小龚的家属不能就刑事判决直接上诉。同时,法律规定,被告方有权上诉。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可能是薛某一方提起了上诉。小龚的家属也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请求,无法就刑事部分提出诉讼请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决不服的,无单独的上诉权,而只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具体到刑罚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既可以是“抗轻”,也可以是“抗重”。这意味着,检察院在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时,可以合理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提出要求加重其刑罚的抗诉。
付建表示,被害人家属有权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的意见,既可以是量刑意见,也可以是定罪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