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壮与小美是湖南某学院学生,两人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大壮发现小美已经有男朋友,便决定不再联系,但小美不肯。两个月后,大壮正式向小美提出分手,并在朋友圈发布与另一女生确立恋爱关系的消息,将小美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次日凌晨,小美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 “实名爆锤”“某学院某级某班大壮同学”“渣男”“海王”等字眼……后被人转贴至学院的告白墙。
大壮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联系学院告白墙管理员删除了转帖。经与小美沟通协商未果,大壮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大壮与小美在自由恋爱数月后提出分手,属于自行处置感情问题,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小美对大壮的行为十分不满,在多个社交媒体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明显具有人身侮辱、辱骂性质的词语,相关帖子被转载至就读学院的告白墙,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壮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小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小美已经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自行删除了相关内容,对于大壮主张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法院结合小美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不当言论影响范围,并考虑尽量降低对大壮的影响等因素,判决由小美向大壮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就读的学院告白墙张贴一周。大壮主张精神损失费8000元,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定为500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在社交网络上锤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从法律上来说,民法典只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情侣之间则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不过,规范公众社会行为的,除了成文法,还有习惯法,以及公序良俗、道德评价等等。
对确定了恋爱关系的情侣,道德上同样有相互忠诚的要求。如果任意一方有背叛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批判,并须返还礼金等。被背叛的一方,也有权利通过公开事实,借助道德力量对背叛的一方进行惩戒。
如今社交网络的发达,加之“劈腿”“出轨”等桃色事件天然容易引起极大关注,可能让此类事件迅速传遍整个网络。被批判者,不仅在小圈子里名誉扫地,更可能引发“社会性死亡”,网络上的道德批判可能比熟人圈子更加猛烈、直接,甚至可能引发舆论风暴。
因此,类似的网络控诉出轨事件一定要秉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循合规合法的渠道和步骤来解决问题,即使曝光也要牢记和遵循“不曝光隐私,不曝光照片、视频,不使用侮辱性词汇,不造谣传谣,不过度,适可而止” 等“五不”法则。切记不要因为愤怒而忘记法律的底线,逾越手段程序的公正性去追求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