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发生的未成年极端欺辱事件引发全网关注。一名10岁男孩被同学性欺凌……据其家长控诉,欺凌行为十分恶劣。让网友直呼,“不敢相信,这是两个9岁孩子做出的暴行。”

26日,官方通报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公布,对涉事的两名男孩“予以训诫”。

什么是训诫处罚?

通俗点说,训诫处罚就是书面和口头的批评教育。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训诫既不属于刑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其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告知行为;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是对某些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处置措施。

常莎进一步解释,训诫本质上属于教育的范畴。具体的实施措施是根据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开具训诫通知书,送达被训诫人进行书面和口头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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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公示后引起网友对处罚力度的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则保护了那些犯罪的未成年。在常莎看来,这种说法存在的背后实际上暴露出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常莎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保护”的理解,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保护,忽略了对其行为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培训。社会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变成犯法未成年人的“保护伞”,而应该是未成年人树立正确行为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基础。

未成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降低刑责年龄可行吗?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日趋多元,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增长,且呈现低龄化趋势。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近五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时指出,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

常莎表示,在当前的普法力度下,大部分罪错少年都知道哪些属于违法行为,但知法犯法。

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引发法律界人士及大众对“是否应降低刑责年龄”“用年龄划分法律责任是否合理”的热议。



江宁公安人员@江宁婆婆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我们的立法需要跟上时代。眼下最严重的是,当下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滞后的突出矛盾。

常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责任年龄制度采取的是刚性推定,在一些极端行为和极端事件中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确显不足。采取一刀切划分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存在一定局限性。这是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降低刑责年龄并非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常莎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迎合了当今社会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相结合的功能,但法律不能代替一切社会规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需要慎重对待。她认为,导致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原因,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缺失,让法律承担教育的责任过于简单粗暴了。

律师建议引入“恶意

补足年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英美法系中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以英国为例,英国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他们知道恶性后果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都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常莎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引入这种制度,缓和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趋势,兼顾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她还建议针对未成年人恶劣犯罪,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央媒评大同极端欺辱事件:温柔处理打不疼欺凌者

对于近日引发极大关注的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对欺凌者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欺凌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作出一系列处罚。然而,对这一处理结果,不少网友直言“处理轻了”。

该事件之所以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主要在于暴行的残忍、恶劣程度超乎想象,事件中的极端欺凌行为已经刷新了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的底线。对此,人们不禁发问:才九岁的孩子为何会这么“坏”?这一切是怎么造成的?

显然,是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出了严重问题!学校对孩子们身心健康的忽视、漠视,家庭对欺凌者的包庇、纵容,都是令此事淤积于校园角落得不到及时干预,最终造成恶劣后果的根本所在。此案中,受害者遭受欺凌时间长达一年多,但凡校方和家庭稍加重视、及时作为,事件都不至于发展到如此地步。事发后,校方有没有在第一时间努力解决问题、帮助受害者?还是试图“息事宁人”“大事化小”?老师、学校管理者在面对校园欺凌行为时有没有展现担当?欺凌者监护人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是知情放任,还是真的无从知晓?相关欺凌行为明显受到成人世界的污秽影响,涉事未成年人又是如何获取这些信息的?

以此观之,通报给出的处理结果与事件“烈度”明显不匹配。若欺凌者已经成年,此事无疑已属刑事犯罪范畴。尽管由于年龄因素,相关欺凌行为不能受到法律惩治,但“刑罚”可免,他法惩治不可免,对欺凌者的惩治理应高过“行为矫治”规格。譬如,欺凌者暴虐成性,心智又不成熟,可能给其他孩子造成困扰,是否该将其送入包括特殊教育系统在内的环境中接受管教?再如,欺凌行为是对孩子和家庭的严重摧残,如果欺凌者与监护人仅仅是向受害者和监护人“诚恳道歉”,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对于学校相关管理者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应予以进一步追责,才能抚慰世道人心。

“温柔”的处理打不“疼”欺凌者。如果不能用尽法律和其他手段,惩治到位、教育到位、反思到位,何以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学校、家庭、社会都应当警醒起来,全力守护孩子的成长环境,这自不待言。但具体到本案,必须要把细节处理到位,这个要求并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