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某职业校园门口发生了一起保安因不让女生进校被摔耳光后,拎着女生脖子将其猛摔在地的事件,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和关注。

进校被阻?打巴掌后被猛摔视频画面显示,重庆某职业学校门口,身穿白色制服的保安正在与一身穿黑色上衣的女性争吵,旁边站着一个小女孩。

女子想带着孩子开车进入校园,但估计是因没有证件等情况,被保安拦住。

女子情绪比较激动,有试图硬闯进去的意思,保安再次阻挡。

结果女子情绪爆发,肢体动作比较夸张,连续拿手指着保安,口中也振振有词。保安做出了阻挡推搡的动作。

结果,女子猝不及防给了保安一巴掌。

保安怔了一下,然后暴怒。抓起女子的衣领,横向移到无人的地方,直接摔了下去,周边的人不停的尖叫。

大家都被这突如其来的画面吓得不轻。

女子被摔倒后很艰难地爬起来了,明显摔得不轻,可能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而且女子的女儿就在旁边,显得非常无助和手足无措。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等待后续通报。学校也称正在调查。

据知情人说,该女子的母亲还是在食堂工作。

谁对谁错?事件脉络和心理这个事件引起了人们的讨论,而且意见不一,有批评保安的,也有批评女子的。

显然,究竟谁对谁错?不妨先分分析一下事件的经过。

首先,但保安不让女子开车进入校园,应该有一定的理由。该女子的母亲在学校食堂工作,女子去看望她合情合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出入学校,大概率仍然需要相关证件或办理手续。否则,学校管理必然混乱。

如果学校方面有规定,保安也只能执行规定,这是岗位要求。否则就是失职行为,照样工作不保。

其次,女子在被阻拦后,试图硬闯、大声说话和用手指着保安等行为,无疑加剧了紧张气氛,保安面对咄咄逼人的行为和自身职责要求,就产生抗拒心理,尤其是当女子伸手指着他时,本能地用手做出了推搡的动作。

随后,女子或许因为着急见母亲,或许觉着保安不通情理故意针对她,在反复交涉无果,又因保安有推搡动作的情况下,彻底点燃了怒火,突然上去给了保安一巴掌。

最后,保安被打后也愣了一下,但很快疼痛感和羞辱感就来了,于是暴怒,不管自身的职责和身份,不顾可能的后果和代价,疯狂地拎着女子的脖子将其猛摔在地。

不管是谁,冲动就要付出代价!可见,事件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

相对来说,保安在猛摔女子之前,整体表现还是比较克制的,顶多有言语上的冲突。

 

反而是该女子一直做出咄咄逼人的行为,动作和言语都有,甚至发展到了甩耳光!

但是,保安这一摔,在大庭广众之下,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对一名女性和母亲,而且孩子还在身边,做出这么大幅度、攻击性的动作,观感极差,与岗位职责和身份严重不符。

保安为了一时之快,做出危险性和攻击性这么强的激烈行为,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工作肯定要丢了,这个行为已经不适合、不胜任;二是如果女子伤情比较重,估计还得赔偿对方。

这名女子,估计也是在家里经常用这种方式!虽然看母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先动手打人是很大错误,而且还当着孩子的面,既是事件的重要诱因,也对孩子产生不好影响。可以说这一摔自己有很大责任。从法律上无疑会减轻保安的责任。

所以,不管是谁,冲动都会付出代价!

经此一事,希望双方都能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要太冲动了。


重庆,一名在学校工作的女子,因没有相关的通行证明,与学校保安发生言语冲突。哪知女子情绪激动之下,突然抬手扇了保安一记耳光!保安瞬间反击,拎着女子脖子,将其猛摔在地,啪的一下,女子趴在地上痛哭! 事发时,天刚下过雨,女子李某(化名)开车来到学校门口后,希望学校保安能够开门,让她进入!


据了解,李某虽然在学校工作,但她并不是学校的老师,而是食堂的一名工作人员,和学校保安并不是很熟悉。
 
当天,李某带着自己的孩子,来到学校,希望进入学校探望家人,但她没有相关的通行证明,因此,值班保安拒绝了李某的请求。
 
李某不服气,和保安解释,希望保安可以核实一下,她在学校食堂工作,并非外来人员。
可保安没有理会,坚持要李某拿出通讯证明,两人继而发生了言语冲突!
 
“我在这学校工作,你凭什么不让我进去?”李某大声质问对方!
 
保安冷冷地看着李某,“学校规定了,没有通行证不能进入学校。”
 
双方争执过程中,李某可能因为压力和情绪的累积,突然做出了过激的反应,她啪的一下,狠狠地扇了保安一耳光。
 
 
如果是一个理性的人,这时会愣一下,思考一番应该怎么做,然后才动手还击。但保安没有,他瞬间作出反应,抬手拎起女子的衣领,快速奔跑,将其猛摔在地。
 
事情发生后,女子选择了报警处理。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了调查,并将双方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询问和调查。案件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有人说,李某在公共场合扇保安耳光,具有强烈的侮辱性!保安无法忍受,瞬间做出反击是正常的,可李某不懂这个理!以为谁都会让着她!
 
也有人说,不是保安先动手的吗,保安就能动手打人?人家挨打不能还手吗?
从视频来看,保安的确是先动手,但保安动手的情况发生在,保安不让李某进去,她想要将保安推开,保安抹开对方的手臂。

 
1、李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已经违法。
 
保安先用手扫了一下李某,虽然他先动手,但不严重,而且其目的看上去是赶人也不像打人,反之,李某狠狠地一记耳光扇了过去。
 
李某主观上有伤害保安的犯意,她不是想要防卫,也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保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互殴,还是防卫行为?
 
有人提出应该定性为互殴,理由有两点:

第一,你是一位保安,不应该还手,法律自会惩处对方;
 
第二,你是一个男人,不应该动手打女人,即便对方扇了你一记耳光,也不应该下这么重的手吧。
 
因此,该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互殴,保安和李某都按照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
 
或许正是有很多人秉持这种意见,让很多女人喜欢抬手就打人家的脸,但打人的女性却忘了,别人不会惯着你、后果很严重!你怎么就知道对方不会还手打你呢?
 
保安的行为,究竟是互殴,还是防卫行为,同样要根据其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
 
如果保安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反之,如果保安和李某一样,持有伤害对方的犯意,那本案应当定性为互殴。
 
最后,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可以和解,如果警方将本案定为互殴,双方又不和解的话,两人都将面临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