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喧嚣的地产圈与金融圈,每日都似乎在演绎着各种剧情。近日,一则举报事件引发了圈内的广泛关注。云核变量集团董事长刘夏(女),公开实名举报石榴集团桑春华(男),揭露其在微信上邀请多人运动的不良行径。
据公开的聊天记录显示,刘夏最初对桑春华的邀请表示了同意,然而,她以“他们也不想”为由,最终选择了放鸽子。就是这一放,引来了后续的纠纷。因刘夏放了桑春华的鸽子,后者在微信及电话中对其进行了辱骂。
对于桑春华的辱骂,刘夏选择了在网上实名举报。然而,让人费解的是,为何她没有选择报警处理呢?可能这背后有着种种原因,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并非第一次发生此类事件。在地产圈与金融圈,类似的事情似乎早已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有些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
这个圈子,有时候犹如娱乐圈一般,充满了八卦与炒作。不过,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不论是在哪个圈子,个人的权利与尊严都是不容侵犯的。对于桑春华的行为,我们应予以谴责。同时,我们也希望,在未来的地产圈与金融圈,能够更加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此,我们呼吁所有的地产圈与金融圈人士,我们应该以诚信为本,尊重他人,坚持正确的道德观。让我们共同努力,使这个圈子变得更加健康与和谐。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机构能够对此事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桑春华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以维护行业的公平与正义。
这场实名举报的风波,无疑给所有人都上了一堂生动的道德教育课。它让我们看到,无论身处何种领域,我们都应坚守道德底线,不得以任何理由去侵犯他人的权益。而面对不公,我们也应有勇气站出来,用实际行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尊严。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都有责任去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尊重他人的环境。对于那些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我们都应坚决抵制,让公正的阳光普照大地。
最后,我们再次呼吁刘夏,以及所有受到不公待遇的人,你们有权利站起来发声。而对于那些加诸于你们的不公,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希望相关的部门能够尽快处理,还你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石榴集团:桑春华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及全部职务,不存在“抢公章”问题
9月6日晚,石榴集团在官微发布声明,公司关注到网络上有实名举报桑春华违法行为的情况,特就此澄清如下:
1.桑春华已于2023年6月21日被石榴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及全部职务,因此之后不存在“石榴集团桑春华”的说法。
2.石榴集团相关公章过去、现在、未来都妥善保存在公司办公场所,不存在“抢公章”问题。
3.桑春华2023年6月21日之后不在石榴集团担任任何职务,他对外的言行都无权使用石榴集团员工身份或名义,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大家勿信,避免因此受损。
来源:石榴集团官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今日上午,名为“云核变量刘夏”的博主发文,实名举报桑春华相关行为。据企查查,云核变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夏,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截至发稿,“云核变量刘夏”主页已无法找到该条微博,但相关内容已被数位大V转发。
值得注意的是,桑春华今年屡陷争议。
6月21日,署名为石榴集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崔巍发布全员通知,称桑春华因个人原因于当日中午12点离职,不再担任石榴集团的全部职务。和桑春华一起离职的还有李广田、丁庆蔚、杨玉凤。
6月24日,桑春华发布回函“致:崔巍”,“自石榴集团成立以来,本人长期负责集团的整体运营及主要决策,为石榴集团高速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贵方目前却故意捏造事实,指责本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这一无端指责完全不顾双方共同创业的深厚情谊,构成对本人的诋毁、污蔑与诽谤,严重损害本人的声誉。本人保留追究贵方相关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权利。”
桑春华还表示,本人在石榴集团任职合法,有权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8月3日,桑春华召开小型媒体见面会,指控崔巍做法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直言“如果任由崔巍这样搞下去,石榴不是红了,而是要‘黄了’”。
8月14日,石榴集团的工商登记发生变化。林新武被免去石榴集团监事一职,新进入缪毅、祝艳华、叶俊超、徐振峰和郑立平,其中,祝艳华为崔巍配偶。
8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桑春华有两个请求:裁决确认与被申请人石榴集团自2016年7月至2023年6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撤销被申请人石榴集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恢复劳动关系。
8月17日,桑春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落款为2023年8月15日的石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8月29日,石榴集团官微曾发布一则声明,“北湖壹号社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畔,是石榴集团旗下公司所持资产除已售出房屋外,还有4套房屋付清全款未过户,14套房屋部分付款未过户,83套房屋仍未出售。近期,剩余房屋及相关项目公司遭到公司前高管桑春华及其纠集大量黑衣人的不法侵占与暴力抢夺”,并表示“就此不法行为,石榴集团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政府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