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陕西西安,失联了7天的15岁男孩天天的遗体在石川河下游大约10公里处被发现。此前,与他一起出行的朋友小勇因害怕,直到失联第四天才和警方说他玩水被冲走的事实。

事后,天天父亲房先生介绍,天天学习中等,性格内向,不会游泳,从来都不敢下河。他不解的是,两个娃是要好的朋友,一起出门,为何出事后小勇几次说法都不一致,是不是因此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

许多网友也提出疑问,小勇与天天一同出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相互照料义务?事发后小勇隐瞒溺水事实,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搜救现场 图源:华商报


事发经过:

15岁男孩失联7天遗体被找到

朋友因害怕第四天才说“他玩水被冲走”

据九派新闻9月1日视频报道,陕西西安15岁男孩天天家属表示,8月30日,在石川河下游大约10公里的位置发现了失联7天的天天的遗体。



▲现场 图源:华商报


8月24日,天天与好友小勇外出,直至次日下午未归,家人报警。小勇25日称,他和天天一起骑车去阎良,返回时走到石川河康桥的位置,天天不想回去,他就叫了个网约车独自回家。

直至天天失联第四天,8月27日上午,家属在康桥边陆续发现天天的电动车及鞋子,小勇才承认两人当日下河玩水,天天溺水,自己吓哭了就跑了。知情村民说,27日下午,民警再次把小勇叫到现场,他说,他们是从河的北边游到南边,从南边返回时,天天就不见了,他被吓哭了,就跑了。

8月28日,救援人员在康桥附近,发现了天天的白色短袖和电动车钥匙。这时,小勇说出事地方是在康桥往东两三百米的位置,水把他呛了,他抓住水草,上来走了。

据华商报报道,29日记者找到小勇家时,发现小勇父母在外地工作,平时由爷爷奶奶带着。奶奶说,孩子这几天情绪不好,基本上没出去。

在记者询问下,小勇回忆:下午3时许,天天约他去玩,从阎良返回时,天天提出下水玩,两人就下河了,到最边边的桥柱子下面,没站稳,两人都被冲下去了,他呼救,附近有个女士听见了,水越来越深,他会一点水,想着能不能先上去,就游到草跟前,“我呛水了,吐,我上去后叫天天,他不理。”

小勇说,从河里上来后,他整个人都是木的,就离开了。后来天天家长找到他,他是因为害怕,开始没说实话。小勇承认,和天天是很好的朋友,两人总在一起,他也希望能找到天天。

9月2日上午,阎良区关山街道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目前天天遗体已找到,相关事项还在调查当中,其他细节不方便透露。

律师解读:

相约游泳已临时形成相互照料义务

可由未成年人监护人适当支付抚慰金

孩子出事后,妻子经常在卧室休息不出,房先生介绍,天天学习中等,性格内向,不会游泳,从来都不敢下河。他不解的是,两个娃是要好的朋友,一起出门,出事后小勇几次说法都不一致。另外,为什么直到8月27日,才说下河玩水的事情。这样是不是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但房先生也保持着理智,小勇说两人一起下水后,他也没有和小勇说过什么。

许多网友也提出疑问,小勇与天天一同出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相互照料义务?事发后小勇隐瞒溺水事实,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小勇与天天一起游泳造成天天溺亡,小勇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这要视情况而定。若小勇提议游泳,而且小勇明知天天所游水域颇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或者在险情发生之时未及时提醒天天,那么小勇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小勇需承担侵权责任。

赵律师指出,本案中又因小勇是未成年人,如有需要应由小勇的监护人负责赔付。相反,倘若小勇不是提议者,或者小勇不了解水域,也不知天天所游水域深浅,那么小勇则无需担责。赵律师强调,不管小勇担责与否,天天对游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也负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义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根据已有信息,小勇的行为与天天溺水死亡之间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二人相约游泳,临时形成了能力所及范围内的相互照料义务。”付律师表示,小勇没有履行及时报警和向家属说明情况的照料义务,可能构成违约行为,确实加重了家长精神损害程度。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小勇家属可适当支付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