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香港大公网、文汇报等港媒22日报道,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去年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行,按照香港国安法判其5年刑期。吕方主张认罪行为应获减刑三分之一,不服判决,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22日上午,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世瑜将继续服刑。

终审法院裁定,被告适时认罪不属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减刑情形,香港国安法第21条关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行的条款,明确规定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属强制性规定;且当香港国安法与本地律法存在分歧时,优先采用香港国安法规定。

港媒指出,这是首宗针对香港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终极上诉案件,香港终审法院做出的这项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确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最低刑期。大公报报道称,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对判决结果表示支持,认为其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和约束性,为法庭日后在国安案件量刑的运用提供参考。



穿红条纹T恤者为吕世瑜 资料图

据港媒报道,今年26岁的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于2020年9月24日在家中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检获胡椒弹气枪、伸缩棍、刀具等武器,并发现他曾于2020年9月两度在社交媒体发帖出售胡椒球弹气枪。

此外,吕世瑜还是社交媒体telegram某“港独”公开频道的管理者之一。该频道中的发帖和转帖多为煽动暴力,以及向黑暴示威者贩卖装备对抗警方等内容,吕世瑜也多次在其中发布鼓吹“港独”等言论。

2022年4月,吕世瑜在案件审理期间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原审法官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因其认罪行为扣减三分一刑期至3年8个月。

控方随后指出,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者必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吕世瑜因此被改判监禁5年。

吕方对此主张,香港法律允许主动认罪者获减刑待遇,不服刑期判决一路上诉,在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败诉后,又提出终极上诉至终审法院。

上诉案本月9日在终审法院审理,并于22日颁布判决,终院五位法官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院法官在判决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1条写明,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认为该条款是明显以强制性措辞订明刑罚性质和刑期。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33条已经将减刑情形写明,只有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三种情形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认为这三项情形,目的是要为犯人和可能犯罪的人提供诱因,鼓励他们放弃犯罪,协助当局遏制危害国安活动等,并不可解读为调整罚则,因此驳回吕世瑜上诉,其需继续服刑至明年(2024年)1月。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早前驳回吕世瑜诉求时还强调,香港本地法律认可的认罪求情因素必须与香港国安法中有效惩治危害国安行为的立法目的一致。遇有不一致时,应按香港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香港国安法条文,本地量刑的法律和原则必须在香港国安法定下的量刑框架内运作,因此即使被告适时认罪,亦不能被减刑至低于“最低刑期”的要求。

大公报等港媒指出,香港终审法庭做出的这项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确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最低刑期,实际上为今后的国安法案件审理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司法机构信息显示,吕世瑜上诉案的5名终院审理法官均为本地法官,是继黎智英保释案后,第二宗没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参与的国安法终极上诉案件。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执业律师周浩鼎表示,这次判决彰显法治及维护国家安全的精神,凸显香港国安法的阻吓性,这次判决绝对有助法庭日后在国安案件量刑的运用。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亦指出,终院判决清晰向公众传递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吕世瑜犯下了“情节严重”的罪行,若可以扣减刑期反而司法不公,不符合法治精神。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认为,强制性刑罚才能反映罪行严重性,这个裁决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和约束性,弘扬法治精神,意义重大,值得广大市民的支持。

据港媒统计,截至今年6月,已有260人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警方逮捕,其中大约60%的人已被起诉。其中最受关注的国安法审理案件,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黎智英案将于今年12月受审。另外,还有47名反对派人士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正在接受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