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刘鹏,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终于向前迈出重要一步。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这是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引入A股市场以来的首次重大改革,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职责界定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完善。此次改革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上位法”,将20多年前的“指导意见”修订为“规则”后进一步升格为“管理办法”,与《公司法》《证券法》配合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


在A股全面实行注册制时代,管理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呼应了市场关切的众多问题,对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运行20多年的“病症”开出了相对应的“药方”。下一步则是重在落实,让“纸面”的文字落到现实的“地面”,真正让独立董事做到既“独”又“懂”,尽职履责。


独立董事制度是事关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监管层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想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过,在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独立董事经常陷入“不独立”“不懂事”“花瓶”的指摘怪圈。很大程度上,这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角色模糊,责权利界定不清晰有关。


此次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这三点予以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独立董事找准角色定位,也为独立董事尽职履责指明了落脚点。用通俗的话说,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既要发挥“参军”作用,又要做好“监军”角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治理与决策通常面临复杂的现实环境,“参军”与“监军”难免会遇到立场角色的冲突,如何做好其中的平衡,既考验独立董事的经验智慧,又考验监管对尺度的拿捏。


此次改革修改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兼职数量限制,从“不得超过5家”改为“最多3家”,并且新增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要求——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这都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此外,管理办法也着力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履职保障,赋予了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其中一项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前提是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事实上,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有一套成熟的审计程序,如果发生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情况,这要经过怎样的程序也需要具体的探索;另外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或实控人难免出现对抗情况,如何确保上市公司愿意出钱出力积极配合则是很强的现实性问题。


新规明确了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会计、法律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或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五种情形,可以依法不予处罚。这打消了独立董事尽职履责的后顾之忧,也为独立董事大胆进言,勇于说不,真正参与公司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前,作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引发了热议,其中之一便是独立董事拿着10万的薪酬却面临“上亿天价罚金”,一度引发独立董事辞职潮。独立董事的免责条款如何适用和认定从而保障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也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我们期待,通过此次重大改革,独立董事可以走出过往的指摘怪圈,发挥这一“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规范运作,让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搏风打浪,从而筛选出更多高质量上市公司主体。这也是A股市场活力和韧性的根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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